从“以人为本”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与完善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以人为本”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处理好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不足。

(一)整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从整体制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一制度内含了不同种类所得之间的不公平。所得之间的不公平又进而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同样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酬劳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酬劳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不同,一个月薪2000元的工人由于尚未超过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酬劳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酬劳时,则需要缴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条件优越者施加了较轻的税收负担,而对于处境艰难者施加了较重的税收负担。
我们仍然以劳务酬劳和工薪所得为例来看分类所得税制所导致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一个月工资为10万元,年薪120万元的白领需要缴纳34.59万的个人所得税。 而一个仅以劳务酬劳为所得来源,但劳务足够分散并且每次仅取得800元的纳税人,取得120万的劳务酬劳则有可能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都不用缴。
古人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时的一点点差异就有可能导致纳税人之间的天壤之别。“以人为本”不仅应当以大多数人为本,也应当以处境最不利者为本,否则就可能成为大部分幸福,而少部分人痛苦甚至悲惨的动物群体存活法则。

(二)税法执行力度所导致的不公平

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外,税法执行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缴制度来征收,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对于单位的制约力度较强,而对于个人几乎没有制约能力,因此,凡是由单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好,而凡是由个人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差。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工资,而税务机关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制约得比较严,因此,取得工薪的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对于那些收入主要来自劳务酬劳的人而言,由于大部分都是支付,而且税务机关对单位支付劳务酬劳的监管远低于对支付工资的监管力度,因此,依法足额纳税的比例非常小。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工薪所得与劳务酬劳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工薪所得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达到了5

5.5%。

从社会地位上来看,仅靠工资吃饭的人是弱者,而收入多元化的人是强者。税法执行效果的差异导致了弱者在实际上负担了更大比例的税款,而强者则在实际上负担了较小比例的税款。且不说某集团董事长一人在被后就补税2个亿的逃税大户, 就我们身边的高收入群体而言,全部所得都依法纳税的人几乎没有。2007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的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仅162万人,2008年仅212万人。 这些数字远远低于现实生活中年所得超过12万的人数。

二、“以人为本”与纳税人自身的存活权

“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人”的基本存活权,如果连基本存活权都无法保障,就没有“人”可言了,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保障所有纳税人的基本存活权。

(一)定额扣除与“抽象人”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当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中的定额与定率扣除恰恰是以“抽象人”为本的体现。
工资薪金所得,不管男人、女人,不管青年、中年、老年,一律扣除2000元,劳务酬劳、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稿酬等,无论付出多少,一律扣除800元或者20%。这种一刀切的制度是典型的“抽象人”理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一小时挣1000元的教授与一个月挣1000元的苦力,只要都属于劳务酬劳所得,就缴纳相同的税,丝毫不考虑劳动者为了取得该所得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体力。靠流血流汗每月挣2000元劳务酬劳的苦力与每月收取2000元房租的“公子哥”的扣除标准也是一样的,丝毫不考虑“人”的差异。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每个人都是标准化的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差异,“抽象人”的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个人扣除与“孤立人”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当是社会的“人”,而非孤立的“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恰恰是以“抽象人”为本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