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印尼“武钢”胜诉“印尼”反倾销案会计启迪
一、“印尼”诉“武钢”反倾销案件的缘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简称“武钢”)是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第一个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生产规模近4000万吨,是和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居世界钢铁行业第四位。公司主要从事热轧产品(热轧板卷、中厚板、大型材、高速线材、棒材)、冷轧产品(冷轧及涂镀板、冷轧硅钢)等钢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钢材产品涉及7大类.500多个品种。“武钢”热轧出口产品获得国家“出口免检”称号,出口零税率。热轧板卷是以板坯为原料,经加热后由粗轧机组及精轧机组制成的钢带。由于热轧钢板产品具有强度高,韧性好,易于加工成型及良好的可焊接性等优良性能,因而被广泛应用于船舶、汽车、桥梁、建筑、机械等制造行业。2004年底印度洋海啸发生后,东南亚国家重建给中国钢材(特别是低廉的建筑用钢材)出口东南亚提供了机会。由于东南亚进口钢坯没有关税或者非常低,当地再轧厂以及一些钢管厂和铁丝网等下游工厂使用来自中国的廉价钢坯能够获得丰厚利润,导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的钢材出口量激增,低价的进口钢材给东南亚国家本国的钢铁产品带来强劲的竞争压力,由此引发了东盟国家对中国出口钢材的反倾销浪潮。
此次调查立案由“印尼”当地钢铁巨头——国营钢铁公司印尼Krakatau Steel公司联合Gunung Raja Paksi公司发起。Krakatau Steel公司在2005年秋对热轧板卷和厚板提出反倾销诉讼被KADI拒绝后,于2006年3月,再次提出反倾销调查请求,指控一些进口钢铁产品的销售低于当地,对当地生产商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导致了重大损失,请求得到了批准。2006年6月28H,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简称KADI)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内地、俄罗斯、泰国、印度和中国台湾地区10多家企业的热轧板卷(铁或非合金钢,宽度为600毫米或以上,热轧,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武钢”作为规模较大的出口企业之一,被列入其中。被调查产品的海关编码(即HS编码)涉及7208.10,7208.25,7208.26,7208.27,7208.36,7208.37,7208.38,7208.39,7208.90九个。调查期为2006年6月28H至2008年2月28H。
二、“印尼”诉“武钢”反倾销案的运作流程分析
收到KADI立案通告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我国涉诉钢铁企业准备应诉,“武钢”集团迅速召开反倾销工作会议,成立副总裁彭辰领导的反倾销工作小组,动用近60人进行应诉准备。准备工作全面进行,工作小组正确、灵活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规则,联合其他被诉企业,维护中国钢铁企业合法权益。“武钢”聘请了具有丰富反倾销实践经验的律师团队,代表“武钢”进行无损害抗辩应诉及全面反倾销应诉,10多个部门配合得当,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资料和相关材料,与律师充分沟通,在律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内容复杂的反倾销调查问卷,注意填写策略,确定最佳抗辩方案,准确提供了公司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实际生产成本、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等相关会计信息,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应对实地核查期间,“武钢”全面配合,将相关财务账目和凭证按照律师的要求进行详细归类存放,以备核查。“印尼”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侧重调查中国钢铁企业的生产成本。由于本次核源于:毕业生论文http://www.328tibet.cn
查涉及九种产品,因此核查中需要提供的资料极为详细,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公司准备的资料堆满整间屋子。核查工作在反倾销领导小组的指挥安排下,在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企业管理部、销售中心、生产技术部、国贸总公司、物流管理公司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开展。“印尼”调查官最终认可了“武钢”提交的数据资料,证实所提交的数据资料没有任何差异,顺利通过实地核查。
2008年,“武钢”集团历时两年胜诉“印尼”反倾销案,其出口‘‘印尼”的热轧卷板获得该国零税率裁决,成为当时唯一一家在本案中获得零税率的中国钢铁企业。本案也是当时国外对我国出口钢铁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案件中,唯一以零税率裁定结束的案件。
按照WTO相关规则的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初审零税率企业不应纳入复审程序。然而,“印尼”于2011年修改了本国反倾销条例相关内容,并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5年未满时,KADI发布公告,于2012年4月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将“武钢”纳入日落复审范围,以确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印尼”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武钢”积极应对反倾销日落复审,再次以零税率胜诉“印尼”反倾销调查。财会本科论文
整个案件具体运作流程如表1所示。
至此,“武钢”八年内两次胜诉“印尼”反倾销案。在商务部和中钢协等支持下,“武钢”以翔实的数据资料和无可辩驳的事实,应诉“印尼”热轧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在最后阶段取得胜利,反转2个月前“印尼”方面披露的终裁结果,最终被裁定为零税率。“武钢”应诉“印尼”反倾销共进行两次抗辩,历时八年,最终以全胜告终,获得出口“印尼”零税率裁决,是本案中唯一一家获得零税率的中国钢铁企业。这一案件不仅为“武钢”应诉反倾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也具有可操作性参考。“武钢”胜诉也再一次证明,会计举证、会计抗辩是胜诉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关键,应对反倾销需要会计支持。
三、“印尼”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刚性规制分析
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原会计司司长)刘玉廷教授(2011)认为,在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中,规则制定的制定权(或话语权)是经济竞争的关键,基于会计准则所产生的信息涉及国家之间利益和资源分配。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发展虚拟经济和掌控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从全球攫取了大量财富,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此,从“印尼”相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刚性规制分析人手,揭示“武钢”胜诉“印尼”反倾销案背后的会计问题,不仅关系着我国企业应对(包括规避)反倾销的成败,同时也是维护我国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和参与国际竞争,以及国家之间利益和资源分配的重大问题。“印尼”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为KADI,主要完成反倾销调查工作,反倾销委员会为内阁部门级别的跨部门专业委员会,海关总署、农业部、财政部协助进行反倾销调查工作。反倾销法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中,包括《海关法》、《海关法解释》、《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以及《部长法令》等,其反倾销法律法规主要刚性规制涉及倾销和损害的确定,与倾销相关的概念界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有关倾销费用的处理,有关调查的程序、期限,证据与信息的收集,临时措施的目的、形式、期限及终止,承诺的规定,以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额的确定等。1.“印尼”关于倾销的刚性规制关于会计毕业论文
(1)倾销和损害的确定“印尼”《海关法》第18条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①倾销,即产品的出口低于其正常价值;②损害,即此类产品的进口:(a)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b)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c)可能阻碍国内类似产品的行业的建立。(2)国内产业的含义“印尼”《海关法解释》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或其生产代表有关产品全部生产的类似产品的国内厂商。“类似产品”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产品。
wTO《反倾销守则》中的“国内产业”一般是指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商,或者是指他们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中国规定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排除了类似产品的生产者,界定较为严格。而“印尼”的“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及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厂商,或其生产代表有关产品全部生产的类似产品的国内厂商。可见,由于“印尼”把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厂商也纳入“国内产业”,其范围更广泛,“印尼”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更有利于提源于:大学毕业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起反倾销调查。
(3)关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一般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通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致不能用作比较因素,则正常价值则指:(a)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b)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而“印尼”《海关法》第19条规定,反倾销税在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进口税之外征收,征收数额依据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之间的最大幅度。《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指出,如果出现进口产品的出口低于正常价值并且该进口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进口产品除被征收反倾销税外,仍应交纳进口税。反倾销税额应等于倾销幅度。
2.“印尼’,反倾销调查流程
根据“印尼”反倾销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运作实践,“印尼”反倾销调查流程如图1所示。图1所示的“印尼”反倾销调查流程中的关键在于倾销是否存在,以及确认的依据是什么。而KADI向工业与贸易部提交调查结果和与调查结果直接相关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则是关注的焦点。
3“印尼”反倾销调查问卷的会计需求分析
反倾销调查问卷是调查当局与被诉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径,各国调查问卷都将倾销判定规则融入其中。KADI的调查问卷结构由A、B.C、D、E、F、G等七部分组成,分别是:
A:关于公司结构和股权情况的问题。
B:关于被调查产品是否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以及该销售占对“印尼”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百分比。
C:要求公司提供调查期前5年的关于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的资料,为调查机构进行损害或损害威胁裁决提供依据。
D: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以及国外市场销售的基本情况。
E:提供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详细数据。(如果被的国内销售符合B部分的条件,则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和有关的数据资料将作为正常价值核定的基础。)
F:收集被的被调查产品向“印尼”销售的以及其他销售内容的详细情况。其中出口资料将作为倾销幅度中出口的核定基础。
G:收集被调查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产品的分规格或分型号的成本核算。如果被调查产品的成本高于其国内销售的产品的,则有关产品国内销售的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比照的依据。
不难看出,上述调查问卷的七部分内容,都需要会计信息支持,会计在调查问卷答复中的参与程度决定了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核心作用,特别是调查问卷的填写时间短,若没有战略层面高质量会计管理支撑将难以满足“印尼”反倾销调查问卷的会计需求,则直接影响倾销是否成立的裁定结果。
四、企业应对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机制构建
企业是应对反倾销的主体,应对国际反倾销的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由于国别、会计标准、管理贸易的形式和手段以及应诉企业会计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相对差异,致使会计管理水平亦存在相应差异。从企业应对反倾销看,会计核心竞争力背后所涉及的应当是反倾销战略层面的制度安排及其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因此,从反倾销调查对成本核算的要求、实地核查的应对、反倾销调查对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等层面考虑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机制构建,将是一种新尝试。反倾销应诉实践证明,在相关法律框架下,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成败,与涉案企业的应诉态度、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等组织的协调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如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等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特别是应诉企业快速响应的制度安排和所提供会计信息(或会计数据)的证据效力。而会计信息(或会计数据)的证据效力则取决于企业应对反倾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这是因为,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质量不仅受会计信息加工、生成与监管系统(包括会计法规制度、处理技术与方法、会计人员职业能力、企业会计治理水平、独立审计等)的影响,还体现在应对反倾销所涉及的“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如指控方、应诉方、调查当局、行业协会、涉案产品上下游等)的决策有用性上。描述会计信息过去、现在、未来不同时态关于质、量、度一般属性的质量特征,由于此时会计信息质量所服务“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各自的真正需求而异,这不仅要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重要性等财务会计理论中一般质量特征进行重新审视,赋予与主体需求相匹配的内容,能否被“多元利益相关主体”认可、采纳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可采性,亦成为企业应对反倾销重点关注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根据WTO的规定,倾销与反倾销所需提供的会计资料应及时、可用,与特定产品和特定期间相关,并且资料完整、可靠,能够真实反映产品的成本和,同时满足产品可比和可比的特质等。这就要求应诉企业规范日常会计核算,建立反倾销应诉会计信息平台,强化应对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
从微观市场主体企业反倾销战略层面,所思考的应对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应是由特定人和机构参与,具有特定权利与义务的有机搭配系统,其正常有效运转,需要多种机制的相融与匹配。因此,我们所研究的应对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实际上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机制系列,或由若干子机制共同组成的有机体。考虑机制的目标性、非唯一性、系列性、协同性、层次性等属性,企业应对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机制架构,如图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