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盈余对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和盈余管理深思设计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0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中国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中的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与旧的会计准则有了显著的变化,比如明确了及产可回收金额的估计方法;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做了禁止性规定等。本文简要分析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所受到的制约,以及在新会计准则下从资产减值方面仍可实施的盈余管理的可能,最后对完善资产减值准则、限制企业盈余管理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减值;盈余管理;新会计准则

一、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的概念

所谓资产减值,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8号——资产减值》的定义,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所说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目前,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含义主要有两种观点:“经济收益观”以美国会计学家司可脱为代表人物,司可脱在《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和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这是一种狭义的盈余管理概念;“信息观”以会计学家凯瑟琳?雪泊为代表,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获取某种私利,而有意对对外财务报告过程(包括利润表的盈余数字以及资产负债表)进行控制的行为。这就是广义的盈余管理概念。
二、新准则对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限制作用,对资产减值的计提、标准、步骤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现在很多企业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现状,所以它的颁布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现行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财务与会计论文
新准则限制了企业利用减少计提基数、变更计提比例操作利润。新资产减值准则对长期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且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减值迹象判断标准和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
(一)新准则遏制了企业利用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盈余管理,同时资产减值迹象判断更加明确
新准则正式实施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资产减值方面进行盈余管理的操作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上。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无法通过冲回减值准备快速提升利润。有效遏制企业在利用适用该规定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来操纵利润实施盈余管理行为。
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七种表现作为判断资产是否已出现减值迹象的依据。该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企业必须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其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同时也明确了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则不用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二)信息披露内容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盈余管理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做出了更为具源于:论文 范文http://www.328tibet.cn
体、明确的规范。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1)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3)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对商誉减值应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增加了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相关性。

(三)新准则下的资产减值处理仍有实施盈余管理的可能

一是资产减值的确认条件需要职业判断;其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公允性难以衡量;三是、减值损失转回方面存在的漏洞;最后、对一些目的特殊的资产减值制约不足。

(四)政策性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准则;其二、积极发展和健全资产交易市场;其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审计效率;第四、不断完善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依据;最后、提高资本市场对盈余管理信息的解读能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准则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提出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方法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使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难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应当并入所属资产组确定可收回金额;对商誉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已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同时,也是较为重大的一项变化,即禁止大部分一经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空间。但遗憾的是,资产减值披露不足的问题仍旧继续存在。资产减值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会计估计是导致盈余操作的原因之一,但同时,会计估计也是扩大会计信息容量的途径之一,因此,仅仅通过严格规定会计估计行为来控制盈余操作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不够的。只有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尤其是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做出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杜绝”与“防患”。
而且,从企业本身来说,盈余管理只是一种财务管理方法,并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初衷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悖。企业立身之本是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不能过分依赖盈余管理。只有在企业界乃至全社会中树立脚踏实地努力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理念,才会迎来盈余管理治理的和谐之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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