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会计处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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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专业化生产的不断发展,委托加工业务越来越常见,介绍了什么是委托加工业务以及税法对该业务的具体规定,并通过案例计算探讨了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为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和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会计方面论文
关键词: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会计处理会计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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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加工业务概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化,委托加工业务越来越常见。比如说当企业接到大的订单时,可能会由于设备和人力不足,无法自行完成订单任务,此时委托加工成为解决方案之一,最终,企业只需要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来应对订单。为了严格管理委托加工环节涉及的消费税,税法首先对什么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以上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税收征管秩序。
2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途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下面分两种情况对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2.1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根据税法规定,受托方在代收代缴时,自己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看自己的,自己没有,则应计算组成计税。并且,对于委托方来说,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一次消费税,收回的物资连续生产加工成其他应税消费品后,将来销售时还要再缴纳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允许委托方抵扣委托加工环节的税费。那么会计处理上如何体现“抵扣”呢?若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例1:美达企业委托外单位将甲材料(非金银首饰)加工成乙材料(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甲材料的价款为1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消费税税率为20%,美达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委托加工环节的加工费用、增值税、消费税。美达企业将加工完毕的乙材料验收入库,并准备将乙材料进一步加工成A产品(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后再销售。美达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并且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分析该案例,由于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则受托方在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要计算组成计税。乙材料组成计税为:(100+30)/(1-20%)=162.5(万元),美达企业应支付的消费税为:162.5×20%=32.5(万元),由于美达企业收回乙材料后准备用于继续加工成其他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将来可以抵扣。因此,委托方美达企业应该记以下三笔账:第一笔,发出甲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万元;贷:原材料——甲材料100万元。第二笔,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2.5万元;贷:银行存款67.6万元。第三笔,收回乙材料时,借:原材料——乙材料130万元;贷:委托加工物资130万元。
若美达企业将乙材料进一步加工成A产品后以170万元出售,则美达企业在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为:170×20%=34(万元),美达企业应做以下几笔账:第一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98.9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9万元。第二笔,确认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万元。并注意结转A产品的成本。结合委托加工环节和生产销售环节,美达企业企业实际需缴纳消费税为:34-32.5=

1.5(万元)。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及财税〔2006〕3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有限制的。总的来说,对于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分清油品。

2.2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发〔2012〕8号)。该文件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结合以上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收回后直接出售的,若售价高于计税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下面按售价是否高于计税分情况进行说明:

2.1若售价高于计税

沿用例1的数据,如果美达企业将委托加工后的乙材料以170万元的直接出售,美达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的会计处理与将乙材料用于继续加工的会计处理相同,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美达企业出售乙材料时应做以下几笔账:第一笔,确认销售材料的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98.9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1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9万元。第二笔,结转出售材料的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130万元;贷:原材料——乙材料130万元。第三笔,销售环节仍需要缴纳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4(170×2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万元。结合委托加工环节和生产销售环节,“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方余额为:34-32.5=

1.5(万元),因此企业出售时实际应当缴纳5万元的消费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实务操作中,若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以直接出售为目的,那么它的实际售价中起码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在上例中,乙材料的组成计税162.5万元包括直接材料100万元、加工费30万元和消费税32.5万元,美达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售乙材料的售价只有高于计税才可能实现合理的利润。因此,大部分情况下,直接出售委托加工物资时,其实际售价会高于组成计税。

2.2若售价不高于计税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还是沿用例1的数据。若美达企业将委托加工后的乙材料以162.5万元的直接出售,售价不高于计税,所以销售环节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但其原支付的消费税也不得扣除。委托方美达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应做以下几笔账:第一笔,发出甲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100万元;贷:原材料——甲材料100万元。第二笔,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时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62.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贷:银行存款67.6万元。第三笔,收回乙材料,并准备以不高于计税的售价销售,借:原材料——乙材料162.5万元;贷:委托加工物资162.5万元。而美达企业出售乙材料时的会计处理为: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90.12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162.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625万元。结转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162.5万元;贷:原材料——乙材料162.5万元。
3总结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首先取决于该业务是否是税法认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其次要分清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是直接出售还是进一步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再出售,新规定还要求判断直接出售的售价是否高于计税。
参考文献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张庆考.新税法下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3,(4)上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