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人犯罪成本和“经济人”假设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犯罪是一个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进入社会这个概念以后,各种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犯罪在不同国家产生和发展的维度不同,从不同的社会层面对于犯罪产生的理解不尽相同,犯罪之于社会的危害,一定都严重到需要刑罚对其苛责。"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刑事犯罪成因一度显得颇有价值。本文试从犯罪成本和"经济人"假设的角度探索于两者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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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不仅是个人、社会的副产品,更是负价值的表现。理解犯罪本身需要多角度,包括犯罪成本,这一点毋庸置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于犯罪所产生的代价是有预期的,也许并不准确,但是犯罪成本的客观存在并不容忽视。在经济分析方法中的"经济人"假设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基于此理论,研究刑罚以及犯罪问题的经济学家旨在说明人们选择犯罪时期理性分析后的抉择,这意味着每一个实施的犯罪都是在充分衡量其犯罪行为的成本收益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结果。会计毕业实习报告

一、犯罪成本分析

所谓犯罪成本,实施犯罪的人为犯罪行为而发生的支出。具体就是指犯罪的自身成本及其所引起或导致的有必要的支出和不必要的代价之总和。犯罪成本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犯罪成本之与犯罪相关的一切社会总支出,狭义的犯罪成本是指为犯罪行为所进行的投入和可能的支出。本文将从犯罪成本的广义角度出发进行分析。

1.犯罪的个体成本

犯罪之个体成本即是指狭义的犯罪成本,其包括了犯罪的实施、机会、惩罚以及精神成本。
(1) 实施成本。实施成本是指罪犯从翻译产生到犯罪的既遂进程中,为促成犯罪的既遂,罪犯所投入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一切的资源与成本以及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销毁、湮灭证据,逃跑等所消耗的其他社会资源。对这些犯罪成本所造成影响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范文http://www.328tibet.cn
的主要因素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程度、罪犯本身的能力和其拥有的社会资源。
(2)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又称选择成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在犯罪中的机会成本是因采取犯罪成本而非合法成本所放弃的机会的成本。例如时间成本,时间作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当实施犯罪的人去进行非法活动时而放弃的在此时间内从事合法活动获利的机会,就是机会成本中的一种。影响犯罪机会成本的主要因素是其决定从事合法行为或可能从事合法行为收益的情况,包括个人的经历,教育程度,就业机会等。
(3)惩罚成本。犯罪之惩罚成本是因犯罪而受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处罚而付出的代价和失去之利益。波斯纳认为,刑罚是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在经济学分析中,刑法之救济功能便是在于社会向犯罪人征收成本,除去罪犯对被害人之赔偿外,还有对社会的威慑成本。
(4)精神成本。犯罪的精神成本就是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所经受的精神痛苦。其包括了从犯意产生后到预备开始后的紧张、焦虑、激动等;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恐慌;逃避惩罚中的担心;收到处罚后的后悔、痛苦。很显然在收到刑事处罚后的社会、家庭、他人对其个人之评价的降低所造成的心理压力、精神压力都是精神成本的一部分。该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犯罪之性质、程度,罪犯的心理素质、知识道德水平以及刑罚之威慑力。

2.犯罪的外在成本

犯罪的外在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国家社会所直接承担,不易被个人考虑却最终分担给其他个人的成本。
(1)国家成本。这是指国家为了控制和预防犯罪而付出的包括立法成本、司法成本在内的所有成本。第一,立法成本,国家立法机关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之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实施此行为即将面临刑法的苛责,使其丧失一定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在此意义上看犯罪即是以自由为代价的。第二,司法成本,司法机关为查明犯罪之实施、收集证据、起诉定罪等一系列活动的完成,需要投入和使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必要投入。
(2)社会成本。犯罪的社会成本是指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损失和不必要的一切之处。其主要包括的是社会损失和预防成本。第一,社会损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经济学上体现出的就是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损失。包括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心里上的痛苦和财产损失,其中的经济性损失是短暂且可补偿的,但精神性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第二,预防成本。预防成本包括了政府和社会为预防犯罪而采取的预防策略。这些无论公共性预防抑或是个人预防都是存在成本支出的,是不断投入且可控的。第三,边际成本。边际成本也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增加最后以单位犯罪预防给社会造成总成本的增加。这种成本只在减少犯罪的预防效果往往与罪犯需求弹性有关。

二、罪犯的"经济人"假设

在经济分析方法中,"经济人"假设占据了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勒帕日曾经说过,经济人这种简化了的个人模式…是进行一切经济分析的基础。基于"经济人"的假设,研究刑罚和犯罪问题是从经济学研究刑法的一个切入点,很多研究者认为实施犯罪的人是在理性分析后作出犯罪的选择,是在充分衡量其犯罪行为的成本收益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结果,也就是"任何一个罪犯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
如果罪犯都是理性的计算者这个前提是准确的,那犯罪的成因便包含了:实施犯罪行为是罪犯充分的理性的判断后的慎重之决定,那罪犯的逻辑水平和个人知识道德水准将会成为决定其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但是显然这并非普遍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之成因,因为罪犯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这一观点无法被人所接受,尤其是当一个罪犯没有接受过教育或绝不为金钱收益而犯罪时。众多研究文献显示,罪犯他们真正的经济模型是应对:机会成本、查获几率、以及惩罚成本等做出的反应。

1."经济人"罪犯的自利性

在亚当.斯密看来利己心事人的本质属性,每个人当然地是自己利益最好的判断者。"经济人"假设本身就解释了自利性是人的基础属性,但如德国历史学派所反对的一样,我们无法认为经济学把自私自利作为了人的全部特性或者唯一特性来解释。这种假设显然地不能建立在唯一自利上,忽视了例如精神、道德以及其他动机等的共同作用上。所以"新经济人"的理论发展了所谓的利益,不仅将可以用货币衡量的一切作为经济利益,还包括例如名誉、声望等统统纳入利益的范畴。经济学家更喜欢用效用最大化来决定人们行为之目的,不在于是财富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从经济学考量犯罪者的理性计算,内容还应包括他人之痛苦,也许放纵自利性的膨胀才促使了犯罪的产生,但是不可就此认为罪犯就是"经济人",其包含疑惑还有很多。

2."经济人"罪犯的理性计算

经济学家在对"经济人"假设加以严格规定时提出,经济人不但自利,并且理性。每一个确实的经济人是能够通过成本收益的计算来面对他的一切机会和实现目标所可能的支出做出选择。他们会理性的核算成本收益。但是,作为刑罚的预期成本,这对于一个罪犯不仅是要求精确计算,更是要对法律熟知,甚至若把生命作为一个成本和收益的环节,那么是否可以精确度量生命价值几何成为了摆在罪犯面前的难题。
作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经济人"假设意义重大,如果无法确定罪犯是经济人的本性那么用经济分析来解释犯罪成因无疑很难。但是事情另一面的真相也许是,正因为罪犯是一个"经济人",他会用理性在思考犯罪的成本,那么制定刑事政策才会对犯罪行为有威慑和预防的作用,这正是非罪犯的我们作为有"经济人"本性的指引才未走上犯罪之路的结果。也许"经济人"假设分析刑事犯罪并非在解释犯罪成因而是在威慑和预防上的研究更有实质效果。
参考文献: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李燕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