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放权企业强制减排义务前后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目前因不同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不同的资产,从而导致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多元化。文章对我国企业有强制减排义务之前CDM项目产生的CERs的会计处理及将来有强制减排义务后拥有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可行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 碳排放权; CERs;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

碳排放权是一种排污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联合国为每个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确定一个碳排放配额,并允许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余或者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这些国家再将联合国分配给他们的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企业取得排放配额就可以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污。由此可见,《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缔约方分配到的排放配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该排放权的稀缺性使其能够进行交易,并具有市场价值。为使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JI和IET建立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CDM建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
对于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企业可以不进行任何减排,也可以进行自愿减排。当企业处于自愿减排的市场时,企业应该将自愿减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额度推定为从政府取得的碳排放权,并按照强制减排市场一样进行会计确认。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会议确定的2013—2020年为期8年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意味着我国在2020年之前仍没有强制减排义务,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仍是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一个统称。2020年之后我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可能性将非常大,这就意味着我国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鉴于此,我们需要对企业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研究,找出符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企业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基本上都和CDM机制有关,当CDM项目通过审批程序在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后,CERs就可以作为碳减排量资产进行核算并出售,目前CERs仍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我国企业的CERs与强制减排企业的碳排放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我国通常将“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毕业论文会计范文

(一)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

我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http://www.328tibet.cn
国学术界将碳减排量确认为资产已达成了共识,但对确认为何种资产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张鹏(2010)、曾锴(2010)等认为CERs是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可以在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应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无形资产自然被排除在外);王爱国(2012)、彭敏(2010)、邸利芳(2011)等则认为CERs类似于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等,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故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毛小松(2011)、王艳(2008)等认为CERs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小英(2012)等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李晨晨(2010)通过区分具体的业务背景,将我国有强制减排义务之前的CERs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的CERs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这也是研究者将CERs确认为存货的主要理由。但从“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的定义看,存货往往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有形资产,而碳减排量是无形的,在我国非强制减排的大环境中,也不一定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因此将其确认为存货并不合适。
碳减排量(或碳排放权)是CDM项目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与其他排污权类似,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企业持有无形资产一般和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一般将其作为非流动性长期资产进行管理。目前CDM项目企业持有CERs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出售,因此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合适。
将CERs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点认为其符合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实际上我国的CERs是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的,《办法(修订)》中对CDM项目报批时CERs的、CERs批准后的购买方、购买量以及成交价的底线等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完全将碳减排量拿到金融市场上去交易。另外,我国目前碳排放权市场非常不完善,所以确认为金融资产也不合适。
CERs签发后,在会计确认上首先需要回答确认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的问题。流动资产是能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第二承诺期的确定,意味着碳减排量被授权在2013—2020年八年期内都有效,因此应将CERs确认为非流动资产。至于该非流动资产的科目设置,可以考虑得长远些,为我国2020年后可能的强制减排做准备。建议专设“碳资产”一级科目,二级科目视情况而定,例如,对于签发的CERs,可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①;对于购置的碳固长期性资产,可设二级科目“碳固非流动性资产”等。

(二)碳减排量的会计计量

对我国碳减排量会计确认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会计计量的不同。张鹏(2010)等将CDM项目产生的CERs确认为存货,对其初始计量是按成本计价的,后续计量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学者按CDM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学者按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见将碳减排量确认为哪种资产,其计量就一般遵循该类资产的计量规定。 因为我国的碳减排量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会计计量方法的选取也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市场环境。由于我国企业CDM项目主要进行的是原始碳减排量的交易,且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在建设期②,因此碳减排量的公允价值无法获得,故在现阶段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不适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应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但随着碳排放权市场的日益完善,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将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

我国的CDM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和签发碳减排量权证等步骤,该审批程序顺利完成一般最少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咨询等开发费用投入一般都会超过10万美元,所以CDM项目的开发成本比较高。由于只有碳减排量被EB批准后才能确认为碳减排量资产,所以企业可以借鉴无形资产研发的会计核算思路,设置一个新的成本类科目,即“CDM项目成本”科目,用来核算核准签证之前CDM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不必像无形资产研发那样细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若EB签发了CERs而开发成功,将其转入“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若开发失败,则全额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2.碳减排量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即期末计量,采用历史成本,企业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其可回收金额可以通过市场上的市价进行计算=CERs存量×交易单价。若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两者之差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3.碳减排量的处置

《办法(修订)》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所有,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上交国家的部分是双方收益中国家的分成,所以建议将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国家”;企业自己的收入部分则可以专设“CERs销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当签订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并收到付款,可以确认处置碳减排量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其他应付款——上交国家部分,CERs销售收入。

三、企业碳排源于:论文要求http://www.328tibet.cn

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由于CDM的核心内容是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公证的减排量,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作的减排承诺。当我国在将来的某年有强制减排义务时,不但通过CDM项目产生的CERs会锐减,有减排义务的企业还要在减排量有缺口的情况下到企业外的市场购买碳排放权。那时我国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就应与目前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处理基本一致了。下面对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外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分析,就是我国企业有强制减排义务时的会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国外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有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后,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具体可以确认为存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政府免费(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大多数公司在实务中采用了净额法,即只确认购买的碳排放权,而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不予确认。
IFRIC的主要观点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并于2004年12月发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该公告认为碳排放权应按照历史成本初始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按照《IAS 38——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其限排义务按IAS 37号确认为负债。由于IFRIC 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最终于2005年6月被撤销,并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2003年美国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按取得的历史成本将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有的研究者根据英国FRS 13的规定,认为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因此将其确认为“金融工具”。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经过几次修改,最终将排污权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参照金融商品会计准则处理。
专业碳排放核算会计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不同的公司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最终影响到碳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国际上的这种会计处理混乱行为促使FASB和IASB于2008年开始合作研究“排放交易机制”项目,该项目意在建立碳报告和碳排放核算模型,规范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于2010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应根据具体的业务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目前我国不进行自愿减排的企业持有CDM项目产生的CERs的目的是单一的,即出售。对我国将来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而言,初始分配到的碳排放权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需的一项生产要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在对该排放权配额使用过程中,持有碳排放配额的目的则可能是多样的,所以对其确认则可以根据其不同的交易目进行如下确认:1.政府分配给企业,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持有期间判断是否进行累计摊销。2.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企业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弥补其缺口,该外购部分可以视同从政府有偿购入而确认为“无形资产”;若企业未从外部购入弥补该缺口,则该缺口应作为“预计负债”处理。3.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而剩余的排放配额,根据管理目的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若剩余部分结转下年自用,而非近期销售,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2)若准备近期销售,且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4.企业仅仅为了近期销售购买的排放配额,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生产自用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为了近期销售持有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一种思路是和非强制减排时的会计处理一脉相承下来,可以在一级科目“碳资产”下进行核算,对于生产自用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生产自用碳排放权”;对于近期销售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销售持有碳排放权”。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目前国外实务界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对碳排放权进行核算,而较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生产自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一般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购买或拍卖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2.对于无偿分配获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按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的,在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对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摊销,这部分摊销额应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费用科目。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对于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完善后,公允价值计量将是最佳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吕能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研究[J].重庆源于:论文提纲范文http://www.328tibet.cn
三峡学院学报,2013(2):46-49.
张小英.刍议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J].中国外资,2012,10(上):136.
[3] 王军,滕晔,董影娜.碳排放权及其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3):90-92.
[4] 蒲春燕,孙璐.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研究[J].财会月刊,2012,4(上):3-5.
[5] 张彩平.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4):34-4

3.会计毕业

[6] 邸利芳,陈毓敏.基于CDM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1,6(下):52-5

4.关于财务会计的论文

[7] 刘骁.低碳经济条件下的碳会计学发展[J].国际经济合作,2011(5):83-86.
[8] 李晨晨.不同市场成熟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36):60-61.
[9] 刘金芹.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10(10下):24-25.
[10] 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