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大修预算法大修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日,《财经》记者从全国人大有关人士处获悉,原定于8月进行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将推迟至下半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再审议。在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现有《预算法》二审稿进行检视和修改。
现代意义上的《预算法》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法律,其宗旨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尤其是财政支出行为,以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配置。《预算法》的修改也因此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任何大或小的增删,都会对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大小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预算法》2003年开始酝酿修改,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实现预算公开是使得政府行为透明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次《预算法》修改将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行,对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等方面大部分的关键条款,如预算监督、全口径预算、分税制、预算公开、三公经费、政府债务等,都有可能作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则需待三中全会定调后才能确定。
另外,社会关注度一直较高的地方债条款,预计将会退回到一审稿有条件允许地方政府编列赤字和举债的规定,并会增加一些具体的限制条款。延期审议
《预算法修正案》(下称《预算法》)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延期审议。
多年来,以现行《预算法》为基础的中国预算制度,在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以及监督和评价等环节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导致该法修正案仅从2003年正式立项,到2011年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用了八年的时间。
刚刚结束任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来想在其任期内通过《预算法》,但因反对意见过多而作罢。
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正式就位,继续审议《预算法》再次被提上常委会的议事日程。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计划,在8月将《预算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让该法和新一届常委会见个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不同意见随之产生,“既然是见面,就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一点不动的见,另一种是修改之后再见。很多委员认为,既然上会审议,就要有实质性的修改,至少要把目前能够看得清的部分,作出修改。”
上述人士表示,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能通过《预算法》,本届常委会如果还只是小修小改,就远远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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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加强对政府的预算管理,都是摆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重要问题。这既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也涉及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对很多制度和规定进行重构。
据悉,《预算法》修改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全国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参与。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为修改《预算法》进行准备。会计专业论文题目参考
7月4日至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和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建初,率调研组来北京市进行《预算法》立法调研。
北京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从预算监督、全口径预算、分税制、预算公开、三公经费、政府债务等方面进行了情况汇报,并提出了对《预算法》的具体修订意见。
李飞表示,全国人大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预算法》修订的意见建议之后,下一步将根据调研情况对法律条款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必然要对《预算法》二审稿进行大的修改。有鉴于此,《预算法》可能需要历经四审或者五审,不可能三审就获得通过。
现行《预算法》在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有11章79条法条。
1994年对于中国社会意义非凡。在这一年中国政府进行了旨在划分和地方财权、事权的分税制改革,出台了财税领域的基本法《预算法》,从而奠定了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
由于当时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对什么是预算制度还所知甚少,因此《预算法》在实施之后很快就暴露出政府随意更改预算、大量预算外收支、预算编制过于粗放、预算不公开、人大审议和监督预算走过场,以及和地方财权、事权严重不匹配等问题。
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预算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短短一个月内,收到了30多万条意见,是历次修法中收到公开意见最多的一次。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相比现行法律,二审稿相较于现行《预算法》只属于“小改”,没有太大实质性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预算法》修改之所以过于保守,除掣肘于行政体制,还与该法立法宗旨的偏差相关。
现行《预算法》和二审稿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认为,此立法宗旨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强调的是国家的优势地位。他表示,《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充分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宏观调控包括公共财政活动只能是服务于市场需要,在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提供公共服务,并使公民的福利最大化。会计专业的毕业设计
在一些具体的关键制度设计上,学者也希望能借此次修法作出突破。会计职业论文
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都会审议预算报告,但却从未修改过预算报告中的任何一个数字。有学者认为,如果不允许人大改动预算的数字,人大的预算审批实际上就会流于形式。 自修法以来,也一直有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应赋予人大对预算的调节权,并建立预算修正案制度。关于财务的论文
据《财经》记者了解,预算修正案制度,在国外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些国家的议会同样不能修改预算案的数字,但却可以整体否决预算案,并要求政府修改预算案,再提交议会审议。有的国家议会可以修改预算案的具体数字,但这要有较高的技术性要求。
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人大对预算的审批过程,由于涉及现有政治体制,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对预算修正案等制度作出改变。
在预算执行环节,政府部门随意调整预算的行为也比较普遍。这归咎于现在预算的制定权和支出政策的制定权并不一致。
“中国的预算改革是一个很大的权力配置过程。”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就人大来说,应该从监督预算的执行,提高预算的效率和质量,使纳税人的钱花得合理、花得明白入手。在此基础上,“再去核准你这笔钱是去买醋,还是买酱油”。
上述人士表示,《预算法》很多问题已经摆在公众面前。例如,一般公共预算存在这么多问题,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和自收自支的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怎么搞等,“都已经不能再如现行《预算法》这样写上一句‘由国务院规定’,就能让社会满意了”。
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本次《预算法》修改将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行,对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等方面大部分的关键条款,如预算监督、全口径预算、分税制、预算公开、三公经费、政府债务等,都有可能作出修改,但不会涉及需要改革政治体制的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则需待三中全会定调后,才能确定。松绑地方债
与上述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环节尚未定调不同,《预算法》中的地方债条款的修改方向或已基本确定。
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预算法》的地方债条款,将退回到一审稿有条件的允许地方发债,并增加一些具体的限制条款。具体增加哪些限制性条款,还要等三中全会定调之后,才能确定。财务论文摘要
《预算法》一审稿中曾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摘自:毕业论文网http://www.328tibet.cn
级预算调整方案。
对一审稿进行审议和征求意见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行《预算法》对限制地方举债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但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还是急剧上升。如果放开地方举债限制,地方债务很可能会无法控制,所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很高。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审稿中删去了一审稿中的上述规定,恢复为现行《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即“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出纳毕业论文范文
在去年7月,全国人大对《预算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全国人大有关人士曾预计,《预算法》三审,地方债的规定将不会再出现“翻烙饼”的情况。财务本科毕业论文
其实,包括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业内学者均认可,相较于责权利关系含混不清的地方融资平台,由地方政府通过向市场公开发行债券,是为地方政府搭建融资渠道的更好选择。但不断加剧的债务风险,成为地方融资改革的现实障碍。
国家审计署6月10日公布的对36个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结果显示,2012年,有九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达到219.57%。另有14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逾期18

1.7亿元。

伴随着经济减速,曾经作为地方融资担保和偿还债务最主要来源——土地出让收入也大幅缩水。这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审计署审计结果显示,4个省、17个省会城市2012年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需偿还本息2315.73亿元,为当年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的

1.25倍。

疲软的经济状况,对于政府财政收入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据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的研究,GDP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的增速就会同向增减约10个百分点。会计专业毕业报告
“地方政府有这么多的事权和责任,但又没有相应的财权保障,只能去卖地和借债。”有地方官员向《财经》记者倒苦水。在现有分税制和事权财权制度于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前提下,为地方建立起一个合法、公开、安全、高效的融资渠道,已成当务之急。
在法律层面还未松绑之前,作为主管地方债务的财政部,其对赋予地方发债权的态度已渐趋明朗。
7月19日,财政部公布了今年第三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根据计划,财政部将发行广西、青海、厦门、西藏、湖南、黑龙江的政府债券共474亿元。
此前,财政部再次扩大了地方自行发债试点。7月4日,财政部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并确定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一些学者认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是为了在未来全面下放地方发债权积累经验。
“打开前门,堵住后门。使地方债务透明化、规范化,已经势在必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对《财经》记者表示,地方政府是一级政府,相应地也是一级预算,现在不允许地方政府列赤字和发债,肯定行不通。
也有学者担忧,在地方政府还没有真正建立资产负债表,且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大背景下,放开地方举债的限制,很可能会让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一步恶化,积累更多风险。
“现在地方的书记、市长和县长没有几个不会借钱的,也没几个是不敢借钱的。”全国人大有关人士称,一审稿中让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批地方举债,在现有政治体制下,短期任期制、领导一言堂,地方人大监督很难真正收到效果。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很可能会出现每一届政府都竞相借债,又都将债务留给下任的恶性循环,最后地方债务只能由公众分担。
能不能解决这个担心,是决定地方债条款能否得到修改的关键。
河南省焦作市是财政部认可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典型,该市财政局局长申相臣建议,在保证监督框架内,建立财政盈亏与政府债务相互补充机制,加快政府债务规范化制度的形成,并应尽快将其纳入到《预算法》约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