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西蒙“西蒙组织决策”论述下政府预算机制缺陷分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2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政府预算机制缺陷是指在政府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各项不合理处。近年,此类问题正逐渐映射到官员贪腐、基层机关“吃空饷”等社会事件中,导致政府形象骤降,媒体舆论不断,使当前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形势陷入恶性循环。因此,本课题将以“西蒙决策组织”作为理论基础,深入分析政府预算过程各不合理处,并提出改善方向,逐步减弱其危害程度,目标为构建我国合理完备的政府预算机制提供建议。
【关键词】西蒙组织决策;缺陷分析;参与式预算

一、“西蒙组织决策”理论基础

源于:论文开题报告http://www.328tibet.cn
西蒙的行政理论以决策为中心,现将他有关行政组织的思想简单概括如下:

二、政府预算机制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恶性社会事件频发,传统的政策分析已无法有效化解当前社会问题。为此,本文引入“西蒙组织决策”理论,力争从新的角度分析现状并揪出问题的原因,为今后政府预算机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预算编制的工作分配缺陷

在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工作主要由国家的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为上下级关系,在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财税政策协调上均有体现。
从“西蒙组织决策”的组织理性论角度可以窥见,由于组织的“有限理性”限制,我国由现今构架下的国家财政部进行预算编制的过程中,也存有机构设置与人员分配上的问题。

1.机构设置“重心偏移”问题

由财政部内设机构分配研究所得(见图2.1),具体专项负责预算编制的部门是财政部的预算司,预算司的工作包含:拟定预算管理制度、编制预算草案、统一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报告国家预算执行进度、汇总年度金额等等,同时需要指导地方的预算管理。
预算的编制是之后政府预算的执行、审计的第一基础,具有重大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仅由24个内设机构中的一个下属预算司来完成,既不能集中权力,又无法完整地从宏观层面进行协调。“西蒙组织决策”理论在“有限理性”中说明有:决策者受主观认识、信息、价值观念等方面限制,不可能追求到“最理想”、“最优化”的决策。所以,受到上级与同级在客观的时间、经费、情报来源等不合理的限制下,只会愈发偏离能够作出的理性决策。

2.1财政部内设机构图

2.专业素质要求问题

在进行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分配中,普遍存在的缺陷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过关。在此以我国对预算编制的审议过程为例。
预算的审议由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财经委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预工委共同完成。其中大量的工作由财经委具体操作实施,包括:国民计划审议、经济发展规划、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草拟等,财经委本身还需要履行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再加上财经委委员人数的限制(现约35人),已很难顾及预算这项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预工委的工作是协助财经委完成审查预决算金额、预算方案调整等任务,而预工委仅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办事机构,在人员的录入过程中尚未经过专业素质的考核,外加其在权力、地位、时间上的各种限制,故难以给财经委实质性的辅助。会计信息披露
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队伍,机构配置的不合理,“有限理性”的影响使得预算编制的工作效率常年偏低。

(二)预算执行的透明度缺陷

在我国,政府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受众多因素影响,其中以政府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为首。我国行政管理几乎为封闭式,决策在幕后进行,排斥公众参与,损害了大众的知情权。大量政府预算的统计数据、报告分析等信息均作为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
此现状违背了“西蒙组织决策”理论,根据理论中组织影响论所述,信息对称是组织决策的基础,没有信息的沟通就没有决策,没有决策就构不成组织。组织的信息沟通是双向程序:一方面是将信息传达到决策中心,另一方面是决策中心将信息传达到各方面。

1.预算执行缺乏预见性

我国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政府新年度的财政活动按规定从公历年初开始,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预算草案要拖延至3月前后,即各级人代会通过后才能作为法定的执行依据。由此,1至3月间政府的财政活动均无法律依据,预算的空档期使政府预算处于无“计划”状态,仅按上年基数执行。此举增大了预算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了执行的透明度。

2.收入归纳缺乏统一性

目前,综合预算的编制虽已取得较大进展,但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在预算编制时没有完全纳入收入预算,严重影响了收入的统一性。同时,过多的编制外资金形成的部门“小金库”,弱化了财政集中分配资金的职能,使得财税部门不是唯一的预算资源的筹集者与分配者;在监控漏洞下运作的各种规模收费,导致了资金体外循环,严重侵蚀税基,破坏了预算收入的完整统一性,助长腐败的滋生蔓延,加剧地区间部门预算关系的不透明程度。

3.政府预算法定性过低。

按组织影响论所述,任何组织透明度的形成均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基础,没有法制化,就无所谓执行透明。一切财政活动的有法可寻、有法可依,是依法执行政府预算的关键。而按我国财政法规体系,明显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除《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外,其他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迫切需要进行修订。若不尽快改善,势必影响我国的财政改革,就无法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亦谈不上依法理财。
财政某些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还存在盲区,如预算管理体制、转移支付、国资管理、债务管理、财政监督等。现行财政立法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占较大比重,虽然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较法律较为灵活,但因其法律层次不高,效力低,降低了政府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源于:毕业论文致谢词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