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责任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不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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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和具体形式,分析当前会计事务工作中存在的若干法律责任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会计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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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问题及其对策
收录日期:2013年4月3日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源于:免费论文网站http://www.328tibet.cn
担的强制性义务。广义的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会计行为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包括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包括《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范中相关的会计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1)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3)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形式:
(一)行政责任。《会计法》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主体是“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前者,只进行罚款,当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时,罚款金额大于后者(最高十万元);而对后者,既要给予行政罚款(最高五万元),同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还明确了具体的行政处分,如降级、撤职、开除等。对其中的会计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刑事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会计法》对会计违法的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都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三)民事责任。《会计法》虽对会计违法行为没规定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将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赔偿责任主体扩大到发行证券的公司以及对此有责任的证券商、律师、评估师等机构身上。因此,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

三、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目前,我国在处理会计事务的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界定不明确。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一的,具体来说可包括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目前,我国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上述主体的法律责任未能作出明确划分,因此当发生会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时,相关机构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二)我国会计信息存在较强的失真性。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输出与输入不一致产生的信息虚假,即财务报告反映的情况与原始凭证(包括依据原始凭证所做的进一步处理)不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这些作为会计信息资料的载体材料失真。例如,企业若想隐瞒某些事实真相,常用的做法是对原始凭证进行有意识地放大或缩小、偷梁换柱或无中生有来达到目的。再比如,除了对会计凭证进行篡改外,可以通过对账簿进行,虚设会计科目,有意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采取不正当计量方法或是对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直接捏造及篡改使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失真;第二,由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调节利润的主要手段就是调节成本费用,通过采取不正当方法增加或降低应列之费,人为地造成成本的膨胀或压缩,最终达到改变盈亏的目的。
(三)会计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识,他们或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是他们认为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无关紧要。现实工作中,会计工作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从这些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从事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产生,也阻碍了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负责人存在认识误区。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但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往往未能认识到其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职责,片面认为其只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全面责任,会计工作属于部门工作范畴,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同时,某些单位负责人为追求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以约束会计行为,未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

四、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防范对策

(一)加强《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首先,通过讲座、会议、网站等宣传教育途径系统传播、阐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使职业道德观念渗透到每个会计人员的思想深处,从而净化其内心世界,改善其认知标准,建立符合道德规范的价值观;其次,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含义的界定问题,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奖惩机制对源于:毕业论文总结http://www.328tibet.cn
本单位的会计人员行为进行规范。
(二)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财会水平。要加强企业负责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负责人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辨别区分能力。首先,在企业进行各种会计政策的实施及各种重大会计事项进行决策时,负责人都会进行参与;其次,会计这门学科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其操作也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以依照。负责人应首先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有全面掌握,包括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会计的一般原则等方面。此外,负责人也要深入学习会计制度,包括能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只有当负责人能充分掌握财会知识,提高自己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辨别区分能力,才能有效地保证本单位财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这样才能对本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充分掌握,有效防范会计风险,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从我国会计工作现状来看,造成会计工作失范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是为了保护资产安全,查弊纠错、确保会计记录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可信的财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体系和控制程序。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一项有效措施。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虽然《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但目前一些单位会计秩序仍然混乱,会计责任风险日益加剧,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多企业至今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对一个企业的审计,已不是重点审查其凭证、账簿、报表,他们的主要精力是放在研究这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检验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银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证券监管等社会职能部门,不仅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而且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者。企事业单位的许多经济活动,都是通过银行发生的,因而银行最有条件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监控。审计部门可凭借自己具有的专业特长,从独立、客观、公证的角度对会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监督和鉴证。财政、税务、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都可结合自己的专业职能,来保证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凡是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证表等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不具备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实施监督;凡是应建账而不建账,或建账不符合规定的,税务部门不得售予税票、,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年检时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凡是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机构依《证券法》进行监控。这些职能部门如不尽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必然受到会计风险所累,承担会计风险转嫁所带来的风险,所以,社会职能部门也是会计风险的主体。
主要参考文献:
王敏华.会计法律责任及认识误区[J].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杨怀东.浅论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J].辽宁经济,2012.6.
[3]丁春燕.会计职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与社会,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