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界定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3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公众公司这种高级形式,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由原始的契约责任扩大到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的神圣任务,不是行业固有的特征,不具有本源性。只有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寻找新的平衡点,才能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
关键词:审计责任 第三方 审计能力财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执行审计活动时所应履行的责任,主要是指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信息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以及因其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所讨论的审计责任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历史沿革

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历了由自愿性制度安排到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发展过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也由单纯的契约责任扩大到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承担责任。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模版

(一)早期审计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

公司制企业出现后,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会计信息供给方和需求方也相互分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成为所有权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评价经营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企业管理者只有通过向所有权人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并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审计取信于所有权人,才能换取其资源的继续投入。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出现源于解决因两权分离而导致的委托问题,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此时,审计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担保机制,是企业自愿进行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鉴证书”,尽管可以对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产生影响,但是一般只是依附于财务信息并不单独披露。此时,审计师只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发生合同关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对第三人负责。由此可见,早期的审计责任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审计合约基础上的,没有第三人的干预,不需要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强制性约束,也不需要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审计责任边界扩大到第三方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公司制企业日益“公众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深化,进一步强化所有权人的信息知情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了股东对审计鉴证信息的需求。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组织机构的复杂化,股东对管理层约束力弱化,审计委托人由原来可以确定的数个个体发展成为人数众多的不确定个体,股东自身的成本效益函数弱化了其维护信息知情权的主动性。因此,投资者只能通过委托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代为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权利,而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契约往往只涉及委托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而未涉及到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第三方)。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一定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第三方承担责任。此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边界延伸到对第三者负责。

二、法律法规及准则制度是确定审计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审计制度规定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直接依据,法律条款中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的大小。

(一)美国法律发展与注册会计师民事审计责任变迁

20世纪20年代中叶以前,除非审计师违约或进行舞弊,否则不需对使用其审计信息的投资者承担责任。1925年,厄特马斯公司诉道奇尼文会计师事务所案揭开了美国追究审计师对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审计法律责任的序幕,第一次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和故意欺诈而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此时,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过失则仅对合同客户承担责任。1965年,美国法律协会颁发的《侵权法修正说明(第二稿)》中,在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责任进行界定时,将第三方责任范围划分为应预见的受益人和可合理预见的其他第三方。此后,实务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将审计师的一般过失责任范围扩大到对应预见到的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体现在经修订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而1976年,美国法学会出版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中第552条规定,对于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欺诈性案件,注册会计师对已知或应知的第三者因信赖其审计报告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只对已知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对第三方的责任进行限制。

(二)审计责任的界定需要寻找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从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审计责任的变迁历史可以发现,法律上关于审计师对第三方的审计法律责任范围的规定是不断变化的,由一开始的只承担契约责任而不对第三人负责发展到需要对“已知第三人”、“应合理预见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来又回归到“已知第三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众多投资者信赖的“独立裁判人”的特殊社会地位及其侵权责任的广泛性使得其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演变成为一个关于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采用“已知第三人”标准,限制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责任范围,防止因未预见的中小投资者的大量诉讼而导致司法成本激增,提高审计效率和司法效率。但可能造成对中小投资者个人财产的保护缺失,带来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问题,甚至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若采用“应合理预见第三人”标准,则是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为政策取向,但忽略了因第三方范围扩大而导致的诉讼急剧增长的后果。因此,法律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时,必须在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和司法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三、审计能力是审计法律责任的制约因素

(一)审计技术的局限性决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性学年论文

由于审计技术能力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能力相当有限。加上审计对象——财务报告真实性是相对的,这就决定了审计报告只能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加剧了审计保证程度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审计质量之间的差距。因此,审计技术的有限性及财务报告真实的相对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企图通过法律形式强迫注册会计师承担超过其技术能力的社会责任的行为,都只会阻碍审计技术的发展和损害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在审计能力和盈利能力之间寻求平衡

市场经济条件下, 注册会计师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只有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盈利能力,才能提供审计技术创新和改进的物质支持,才能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
一般商品的供给者可以从商品的供给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创造和引导需求的动机。而审计信息产品则不同于一般商品,其供给方往往缺乏创造和引导需求的积极性,这主要是因为公开的审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审计信息一经披露就成为公共产品,作为供给方的上市公司不仅不能从中获得任何直接经济利益,还要承担财务信息的鉴证费用和披露成本以及财务失真的潜在风险。为了降低审计成本,上市公司还可能会人为压低审计付费,特别是在尚未形成有效市场竞争且买方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审计市场尤为突出,这些都阻碍了审计信息产品正常供给关系和机制的形成以及审计信息正常利润的产生。此外,审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允许公众消费者无偿使用,使得审计信息的使用者和付费者脱钩,会计师事务所失去大部分的服务收费,从而严重削弱了事务所盈利能力和审计服务能力的提升,甚至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减轻盈利压力,降低承接业务的标准,导致审计信息质量的下降,甚至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政府在通过立法界定注册会计师责任范摘自:毕业论文任务书http://www.328tibet.cn
围时,应该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当成正常的经济主体看待,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当的利润空间。仅仅依靠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是不能解决注册会计师自身经济利益与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冲突的,必须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重新寻找平衡点。有学者提出,可以仿效德国和澳大利亚的做法,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及其盈利能力,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设置一个最高限额。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

“深口袋”效应的存在使得审计民事赔偿责任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不可能保证完美,故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但决不是随意的责任,必须确立“有限审计责任”的观点,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的对象、合理期限和相应的责任内容。具体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有合理信赖其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依据以其过错程度为基础确定的比例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顺位来公平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从属的、第二性的,它不应承担与上市公司同样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连带责任,即使是在共同侵权的条件下也是如此。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范围应在其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做出制度安排,重新寻找平衡点。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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