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负债规范地方政府负债融资会计倡议工作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性负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降低财政风险,让地方政府直接隐性债务显性化,首先要规范地方政府借款的核算方式。本文从政府会计逐步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与地方政府负债会计处理方式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核算

一、研究背景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确立的我国财政分权体系导致了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建设资金缺口巨大,但是现有法律和制度不允许地方政府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在这种约束下,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各类投融资平台——城市建设投资类企业,来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2008年以来,随着城市建设投资类企业负债规模的急剧扩大,其风险特征也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关注。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性负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让地方政府直接隐性债务显性化,有利于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量资金,有利于政府进行监管,减少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而让地方政府直接隐性债务显性化,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首先要规范地方政府借款的核算方式。

二、规范地方政府借款核算方式的建议

(一)权责发生制能使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得到较客观、全面、及时反映

会计基础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客观、全面、及时的核算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基础。目前我国政府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以收到或支付作为确认各项交易或事项的依据,对非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以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存在不全面、不完整等缺陷。在这一会计基础下,地方政府债务不包括那些当期实际已经发生但是尚未用支付的债务,使那些实际已经发生了因没有支付的重大事项而不被反映,未支付的债务也不放映,这使政府的债务被“隐藏”起来了,不能真实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状况,从而不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这会促使政府管理者将本届政府应承担的债务责任转移给下届政府,权利和责任不匹配导致各届政府权责不清,是导致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重借款、重支出与轻偿还”的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之

一、从而不利于各级政府防范和化解自身债务风险。

权责发生制是以各项交易或事项是否发生作为确认依据,而不论是否产生交易。在这一会计基础下,会计反映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那些当期实际借入的债务,还包括那些当期实际已经发生但尚未用支付的债务,比如,地方政府有些大型工程先让对方垫付资金建设,即使政府没有支付工程款,会计也会对这类项目进行反映,可使这类项目的长期费用直观化,并能够反映该项目对未来财政收支的影响。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地方政府债务核算的基础,只要负债发生,即使当期不需要或没有支付,会计都会反映,这样使费用和支出不能向未来转移,政府的债务不能被“隐藏”了,这样,会计能较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地方政府的债务状况,可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供所需的债务信息。而且,这一会计基础使地方政府当期发生的债务不能转移给下届政府,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未来债务风险的积累,从而有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规范地方政府借款的会计处理方式

短期来看,在明确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让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显性化,作为地方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企业形式,通过协议形式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借款,并使用借款,应该都有帐务处理,只是不归为地方政府债务而已。这类企业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当借款资金用于市政建设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计算借款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支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偿还银行借款时,借“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地方政府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银行借款因此而形成的债务以及形成的资产都纳入地方政府层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内,可单列“政府融资平台”科目进行核算,以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长期来看,利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的融资方式由于监管难度大,易形成财政风险的弊端,会随着政策的完善、监管的进步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财政发行债券转贷地方、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等方式。
(1)财政发行债券转贷给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核算,客观反映地方政府这一债务情况,应设置“应付转贷债券”科目。这一科目名称直观,而且是负债类科目,能完整地反映政府转贷债券发行、转贷、偿还本金与利息情况。政府与地方政府均作为会计主体,假设只转贷一次,则核算可按一下程序进行:财政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转贷债券——本金”科目;当财政将转贷债券资金拨付地方财政时,财政借记“应收转贷债券——本金——XX地方”科目,这科目按接受的地方财政设置明细账,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地方财政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源于:大学毕业论文格式http://www.328tibet.cn
记“应付转贷债券——本金——”科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期计算债券利息时,财政借记“应收转贷债券——利息——XX地方”科目,贷记“应付转贷债券——利息”科目,地方财政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转贷债券利息”科目,贷记“应付转贷债券——利息——”科目;地方政府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财政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转贷债券——本金——XX地方”、“应收转贷债券——利息——XX地方”科目,地方财政借记“应付转贷债券——本金——”、“应付转贷债券——利息——”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财政偿还发行的转贷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借记“应付转贷债券——本金”科目、“应付转贷债券——利息”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2)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为债务人,承销商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各省(自治区、市)分库,利息按年支付,地方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国库司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地方政府的还本付息。为了便于核算,客观反映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债务的借入、偿还情况,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财政发行债券再转贷给地方政府,这两周情况下都是由政府协助发行、地方政府还本付息,性质相同,核算原理相同,不再一一赘述。
(3)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需要报财政核准,程序可参照《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具体账务处理与企业发行债券基本相同。
参考文献:
白贵,周婷婷.与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博弈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0(5):70-71.
周沅帆.城投债——中国式市政债券[M].北京:中信出版社.
[3]程芳,陆叶舟.我国城投债市场分析及展望[J].金融市场研究,2010(7):34.
[4]陈均平.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段存革,山东泰安人,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石料供应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