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基础理论谈会计基础论述与市场主体法整合教学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会计专业的教学过程中,由于教授会计类课程的教师与教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分别归属于会计和其他专业,各自都仅从自己专业角度介绍各自的课程,人为割裂了会计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及紧密联系,不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本文总结教学中的实际经验,提出会计基础理论与经济法中市场主体法的整合教学。
关键词:专业教学 会计基础理论与市场主体法 整合教学
一、引言
会计专业学生需要学习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会计类课程,课程设置体系中还要安排经济法课程。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授会计类课程的教师与教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归属于会计和其他专业,两者各自都仅从自己专业角度介绍各自的课程,人为割裂了会计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及紧密联系,有鉴于此,本文总结教学中的实际经验,提出会计基础理论与经济法中市场主体法的整合教学。

二、会计假设与市场主体法的整合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其中会计主体假设规定了会计活动的空间范围,根据《会计法》依法建账的规定,任何形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设置账簿。明确会计主体的意义何在呢?从组织形式来看,这些单位、组织不外乎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于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顺序是先企业后个人,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清偿不了的部分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此时就有必要区分企业的债务是多少?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财产有多少?这必然要求区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以该个人独资企业确定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就成为必然。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顺序也是先合伙企业后普通合伙人,必然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多少?合伙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财产有多少?即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什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那么以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准确核算其财产及损益也成为客观必然。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里的“为限”就是有限责任。显而易见,既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的也是有限责任,为明确责任的有限边界,公司必然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三、会计目标与市场主体法的整合

会计目标包括决策有用与受托责任,其中受托责任的产生基于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中都存在。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此时就产生了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需要会计信息以反映其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因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履行受托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用外部人员从事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责任,合伙企业聘用的外部人员即对全体合伙人履行受托责任。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它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具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1-2名监事)这样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则是监督机构。董事会承担对全体股东的受托责任,而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对董事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借助于财务报告向股东反映。

四、会计要素与市场主体法的整合

(一)资产要素论文范文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各类经济资源。这里的企业当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身份的投资人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任何形式的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未对投资人的出资作任何限制,因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不考虑负债的情形下,资产=所有者权益(自然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损益及其他财产,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财产权转移手续。这些形式各异的财产为合伙企业拥有或控制就构成了合伙企业的资产,在不考虑负债的情形下,资产=所有者权益(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企业损益)。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并依法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完毕。股东一旦出资就与其作为出资的财产相分离,股东通过放弃作为出资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换回股权,股东凭借股权享有资产受益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股东出资的财产构成了公司的资产,公司对这些资产享有依法处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法人财产权。

(二)负债要素2013年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负债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债务。企业的债务与投资人自身的债务无关,厘清负债就可进一步区分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偿还不了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时,需由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偿还,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了合伙企业债务时,需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偿还不了的部分为法律所免除,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前提都是企业持续经营不下去了,否则,由企业的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所有者权益财会的毕业论文

前已述及,所有者权益即为个人独立企业自然人的出资及其损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及其损益、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及其损益。

(四)收入、费用、利润要素

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两者相减得到的就是利润。对这三个要素如何理解?首先我们认识什么是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营利即通过营业活动获取利润,对应于上述收入、费用要素的概念。另一方面,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法人的公司和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以其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资格自不待言。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不是法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解散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各类民事活动,有独立的缔约资格和诉讼资格,包括进行日常经营业务活动,核算企业的收入、费用,形成企业的经营成果——利润。
五、结论
笔者在会计与经济法的教学中感到,会计专业学生对会计上述理论知识的理解不到位,对经济法的学习只是死记硬背考过即忘,从而影响其不能对会计知识活学活用。故提出将会计理论知识与市场主体法知识进行整合教学,以期使会计专业的学生熟悉会计所处的法律环境,提升会计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