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系统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败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免疫系统”,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在此过程中,需要审计核心价值体系指引审计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推动实现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本文结合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发挥,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动因、涵义、要素和保障。
【关键词】中国;审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计毕业报告

2007年10月,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命题,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凝结了几代中国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指在中国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对现阶段纲领的概括。

二、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

所谓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实施审计监督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专科会计论文范文

(二)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目前,全球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纵观全球,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立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会等立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美国、英国、俄罗斯、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挪威、芬兰、波兰、丹麦、埃及、以色列、科威特、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二是行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等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三是司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有限的司法职权,如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四是财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士等国。五是独立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单独设置,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向国家元首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元首负责将审计情况报告国会,如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等国。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级别为正部级,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行政首长为审计长,级别为正部长级,此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开始形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

(一)对象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类单位的财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二)主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的主要特征即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国家审计属于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1.独立性

一是组织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二是人员独立。审计署审计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及调动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