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浅析煤化工企业产品成本分离系数对成本核算影响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结合迁安中化公司的实际情况,阐述在正确核算产品成本时,完善工序成本的核算方法,及时、科学地调整各级联产品的分离系数,是煤化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关键,从而说明产品成本分离系数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对联产品成本计算的重要性。
关键词:产品成本分离系数;产品成本核算
煤化工企业成本核算的关键在于联合成本的分离,煤化工企业的生产具有联产品生产特点,以炼焦煤为原材料,生产得到焦炭、煤气和焦油等联产品。联产品96%左右的成本源于联合成本,联合成本分离对产品成本核算至关重要。本文将以迁安中化公司为例,浅谈产品成本分离系数对产品成本核算的影响。

一、公司情况介绍

迁安中化公司是开滦能源化工股份公司、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公司与迁安市政府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发展的重点煤化工项目,也是首钢迁钢重要的配套项目。迁安中化公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是冀东地区大型煤炭综合加工基地之一。

二、目前煤化工企业联合成本分离方法的局限性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煤化工企业一直采用“可燃基重量与价值综合法”(简称“可燃基法”)对联合成本进行分离,可燃基法是以“可燃基重量”这一技术经济指标为主,综合考虑联产品计划因素后对联合成本进行分离的方法。可燃基法的运用对煤化工企业统一成本计算方法、保证成本信息在行业内具有可比性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该方法的运用却成为现在成本会计信息不可信的主要原因。
1.煤化工企业当前使用的成本分离系数,是根据“可燃基重量”和1983年年底联产品的计划成本确定的,这个系数确定后一直沿用至今,未调整更新过,目前已经严重背离联产品当前的价值。
2.可燃基法采用“可燃基重量”这一技术经济指标,它的假设是该指标能够反映该环节联产品的使用价值,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设备的不断更新,一些更低的替代品出现了,这使产品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波动,以使用价值为基础的指标不再适合作为分配基础。

三、煤化工企业联合成本分离的新方法——价值法

1.传统的成本分配原则是投入观的受益性原则,就是一种原料生产出多种产品,根据不同产品各自的用量,将原料的成本分配至每一种产品,是按投入确定受益对象的成本分配。煤化工企业联产品的生产特点决定了我们是无法明确获得投入性受益量的,这种情况下,价值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成本分配原则,它遵循的是产出观的受益性原则,以联产品的售价为基础分配联合成本,价值低的产品负担的联合成本低,价值高的产品负担的联合成本就高,在这种方法下得到的联产品利润率也相同。
2.价值法的系数确定。由于煤化工企业联产品的市场波动频繁而且剧烈,的选择就需要慎重对待了,如果采用当期计算系数并分配联合成本,会出现不同期间剧烈的产品成本波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文采用本地区煤化工企业前三年平均售价和上月平均售价各为50%的方法综合考虑确定成本分离系数,前三年联产品是计算基础,上月联产品反映了变化趋势。

四、可燃基法与价值法的对比

以迁安中化公司2012年1-6月份数据为基础,分别运用可燃基法与价值法进行成本计算,得到联产品单位成本、毛利和毛利率如下图:(为了便于比较,假设产销平衡,联产品期初无余额) 单位:元/吨;元
由上表得出:焦炭与化工产品在可燃基法下单位成本较低,焦炭和化工产品存在成本转移,煤气承担了原本应由焦炭和化工产品承担的成本。同时可知,采用可燃基法计算的焦炭毛利率较采用价值法计算的毛利率要高出2.77%;采用可燃基法计算的化工产品毛利率较采用价值法计算的毛利率高出104.66%;而采用可燃基法计算的煤气毛利率却比采用价值法计算的毛利率低79.62%。这些数据让我们看到焦炭并非巨额盈利,煤气也并不是巨额亏损,化工产品的实际毛利率远低于账面数值,采用价值法可以真实反映联产品成本。价值法的运用进一步揭示出:煤气应该是公司未来盈利的产品之

一、公司应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增加煤气产量,并将其作为公司发展战略之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价值法运用于煤化工企业,可以为公司战略和管理决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价值法的运用应该得到进一步推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价值法的运用在某些方面还需完善与优化,例如,计算产品成本分离系数的售价,是采用本地区近1年的平均售价,还是采用近三年的平均售价;前三年平均售价和上月平均售价各占50%的比例,是否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等,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