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初犯初犯免责条款对税务执法风险防范影响及作用剖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进步,我国相应的加强了有关税务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相关的立法以及规定进行修订,同时制定了有利于企业管理监督的税务缴纳相关条例,尤其是初犯免责条例,对于我国的税务收缴以及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就结合实际立法,对初犯免责条例进行阐述分析,明确初犯免责条例的具体内容,并对税务执法风险防范产生的影响摘自:毕业论文目录http://www.328tibet.cn
以及作用进行合理分析,希望有助于加强对初犯免责条款的理解以及税务执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初犯免责条款税务执法风险防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财政体制逐步改变了以往以国家为主的财政向着公共财政方向转变,税收的观念也显著变化。我国相应的加强了有关税务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相关的立法以及规定进行修订,同时制定了有利于企业管理监督的税务缴纳相关条例,尤其是初犯免责条例,对于我国的税务收缴以及管理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初犯免责条款简述分析

初犯免责,顾名思义就是对于初次违反税务法有关规定的,在税务机关指出后依法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并且依法履行自己义务的,能够很好地接受行政处罚的,就可以不再追究当事人以及有关部门的刑事责任。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其进行修正,相关内容简述如下:对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对纳税申报以及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所逃避的纳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对于逃税税额达到应缴纳税款百分之十以上的,就可以对其进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对于偷税漏税数额巨大,同时所逃避税款达到应缴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就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述手段进行处罚,对于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知税款,并且数额巨大的,要依据前款进行处罚。如果出现多次上述两种行为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依据累计数额计算。对于受到有关税务部门通知后,及时缴纳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的,并很好地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以及被税务机关进行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会计论文下载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我们必须明确其应该涵盖的范围。首先对于适用纳税人,在修正法案中也对其进行了概括性描述,对于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以及自然人都列入犯罪主体行列。对于采取非法手段对应缴纳税款进行隐瞒、虚报的甚至不申报的,直接以逃税罪论处,不管是否取得纳税登记的有关经营主体都适用。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知道初犯免责条款对于所有的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以及自然人都适用。但是由于性质差异,初犯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尽管其不缴以及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但是其本质性质与逃税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侵犯了国家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国家财产权,而逃税行为只是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并不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我们应该理解为只要是采取了隐瞒和欺诈的手段(具体来讲,隐瞒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既指部分事实,还包括全部事实的真相;欺诈是指采用制象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从而形成减免纳税的情形,使税务机关减免纳税)逃避税款的,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01条制定的“初犯免责”不仅是数额巨大超过百分之十的还是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只要是初犯,经过有关税务部门指出并及时接受处罚的,即使逃税数额巨大,就能够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二、税务执法风险防范特点论述

对于税务风险防范,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四个不完善的方面。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税务风险防范需要加强整个系统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有关的税收工作中,相关领导仅仅注重组织收入,并围绕其展开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看重效果轻视原则,对于税务执法部门的监察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人事安排也较为随意。税务执法监察部门与税务管理部门没有达到协调统一,税务监察部门通过发挥其相应职能,对有关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也离不开客观、公正的监督。而且,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具有较大差异,税务执法检查仅仅对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但不可以直接立案处理。需要根据情节严重以及问题性质交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于执法监察而言,既包括监督检查又包括违法违纪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这也就体现了执法监察的深度及力度。
其次,在体制上存在风险防范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体制机制上不具备独立性,各级税务机关的内部监察室作为主要实施部门,将其置于整个税务系统,就会使其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对于税务机关执法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有关人员,因此存在当“老好人”的思想观念。而且在人事安排上,监察部门仅仅是内设的科室,与其他科室具有相同的地位,并且分管税务监察的负责人职务甚至低于分局长,这也就对日常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阻碍作用。二是岗责体系不健全。在当前的监察岗位责任体系中,监察部门仅仅是对执法以及管理的事后监督,缺乏对执法过程的有效监督以及事中监控。在税务工作中,征收、管理以及稽查对事权进行责任划分,这就将监察工作放到了事后监督的位置上,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税务执法监察部门的职能发挥。
再次,税收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执法监察队伍的技能水平不高,要做好税务监察工作,需要对税务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掌握,进行全过程监控。因此这需要监察人员不仅要精通执法监察相关业务,还要对税务征收以及稽查操作流程充分了解,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地做好当前的税务监察工作。二是缺乏工作的主动性。要很好地完成税务监察工作,需要每一个监察人员提高自身的工作主动性。要对税务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就需要监察人员更加积极地参与工作,而不是将其当成临时性工作来抓。三是,税务执法监察部门的工作手段较为落后,税务执法监察部门能否取得理想的效果并且建立长效机制,不仅取决于体制建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代科技的运用,因此要加强税务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现代化。最后,税后政策变化较频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方面的政策也随之变化,然而由于税务人员不能够及时了解新制定的税收政策,一些税收政策制定的较不切合实际,从而就使得税务人员不能够认真执法,加大了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时有的管理方针在基层税务机关是很难落实的,但是为了响应上自考论文http://www.328tibet.cn
级部门要求,多是会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这样就使得税务干部承担着更多的责任,涉及到规避税收风险方面的较少,同时也忽略了对税务人员的保护,倘若出现问题,就会成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有力证据。但是当前所实行的纳税评估的形式,不仅没有体现出确切的法律地位,而且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落实《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由于不同基层单位所实施操作方法不尽相同,从而存在较大的隐患。

三、初犯免责条款对税务执法风险防范的影响及作用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对于税收立法权而言,是国家服务税务执法部门的有效权力,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条款的规定,逐步进行,保持执法公正性以及有效性。要加强税务执法效力,避免风险,就要通过初犯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阐述其相关作用以及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是判断是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处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时,应当由法律规定将行政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即对所有符合适用初犯免责条件的案件均先由行政机关下达补缴通知、做出行政处罚,并根据犯罪嫌疑人对以上行政行为的态度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通过程序设置保证启动初犯免责的确定性,这样做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好处:乡镇财务
首先,有利于刑法适用的确定性,保障人权。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初犯免责的适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如果不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就增加了刑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保障人权。例如,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对于司法机关发现的案件,税务机关以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税务稽核已经结束为由,拒绝做出相关的行政行为,那么会使初犯免责的规定陷入一种尴尬,因此应当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处罚的必经程序。
其次,有利于保证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如果不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做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可能会因行政处置方式的不同影响相同行为,相同情况的罪与非罪的不同定性。譬如,某企业偷税,税务机关将线索直接移交机关,而不是去追缴,企业失去获得免罪权的前提,实际上会被当成偷税罪处理。而行为相同情节相似的另外的企业,税务机关通知其补缴,在企业补缴后因为满足设立的免罪条款而避免受到刑事处置。
再次,不会使初犯免责制度被虚置。良好的制度设计只有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决定是否行使《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的行政行为,那么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决定不做出相关的行政行为,这样就无法启动初犯免责程序,从而使该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税务机关与机关的程序衔接过程中,对于税务机关在税务征收管理中发现的涉嫌构成逃税罪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补缴通知、追缴滞纳金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结束语

古今中外税收都被视为国之根本,侵犯税收的犯罪也被视为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偷税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社会危害性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做出重大修改,本次修改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进行的适时调整,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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