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权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0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当前,相关政策和制度不完整,使得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不能有效落实,资产过户困难,民办高校办学效率低下。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法规制度,深入落实同等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采取稳妥措施做好资产过户,真正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促进民办高校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法人财产权; 资产过户
一、引言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赋予民办高校对自身法定财产所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定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条件的处分权以及资产收益分配权,其实质是在委托制下发生的由者(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掌握和行使的对他人或社会投入资产的支配权。随着民办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产权模糊、关系不清、责权混乱,严重束缚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务院与教育部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规范管理工作。当前,如何真正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界定与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界定不清,产权配置不当

1.产权不明、主体不清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相关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者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资产的财产权,而民办高校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体,那么,由谁代表学校处理财产问题以及决策机构中相关人员所占的比例等,“促进法”并未给出明确规定。由于产权界定不周全、主体不明晰,使得许多出资者或举办者同时充当民办高校办学者,导致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2.合理回报很难获取

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出台,加之获取合理回报的相关程序过于繁琐,从而使“促进法”所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无法实施。再有,投资人为避免被公众误认为追求营利而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违心地选择了“不要求取得回报”,只好通过暗箱操作的手段取得利益回报,这不仅影响了投资人的后续投入,而且削弱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高校的积极性。

3.财产最终所有权归属不清

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也未在“促进法”中给出明确规定,完全回避了投资者对办学积累增值部分的产权及剩余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即使有实力的民办高校也不敢大量购置资产,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发展与壮大。

4.投资人出资转让难以实现学校会计论文

当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举办者、投资人的投入都无法撤出或转让,唯有等到办学终止才能收回,这种对民办高校的单方面保护没有考虑出资人的权益,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

(二)法人财产权落实不到位

虽然“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但在实践过程中,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没能真正落实,许多民办高校的土地、校舍等校产登记在投资公司账上,将学校资产与投资公司资产相混淆。

(三)资产过户存在着法权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但“一年内过户”这个政策紧急条款出来的时候,后续有关学校资产法权、税收等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去,引起了理论和法律上的质疑和忧虑,引起了出资者的担心和反感。多数民办高校举办者对于落实法人财产并不理解,并且在法人财产过户过程中遇到了银行抵押品置换难、对已有资产增值部分的界定及处置难、资产重估与切割难、相关债务及其利息的合理分担难、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复杂,规费繁多等困难。再有,资产过户后民办高校举办者可能会失去对投入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增值部分的受益权,其积极性大大降低,导致部分民办高校出现了由于融资难而陷入困境等问题。

三、推进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的政策建议

法人财产权是民办高校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保障和基础,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是确保民办高校办学稳定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法规制度

1.明确民办高校财产所有权

总体来看,我国民办高校主要有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三种筹资形式。据此情况并依据“发挥产权的效率与约束功能”的原则,对民办高校财产归属权来进行具体界定: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财产归举办者所有;接受捐赠资产在存续期内归学校所有,并依法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国家投入(直接、间接)学校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设计
民办高校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形成的积累资产,其归属分配方式如下:(1)对于完全由出资人(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全部投入财产及积累资产,也可通过出资人的共同协商而定;(2)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只能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积累资产应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不能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发展民办教育;(3)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在收回投资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继续投入民办教育;(4)对接受捐赠或国有资产投资的,按高于投资比例分配额度来分配学校积累资产,资产收回后应再次投入民办教育。

2.明确民办高校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民办高校终止清算时,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其来源差异分别进行处理:(1)对不要求回报的完全公益性出资的民办高校,允许出资人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仍有剩余财产,可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2)对于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带有营利性的民办高校,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源于:论文格式排版http://www.328tibet.cn
余财产,其余部分应由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安排;(3)社会捐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其剩余财产应由相关机关进行统筹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为了保证办学质量,捐资者可采取附条件的赠与方式以监督资金的使用。(4)对完全由出资人(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带有营利性质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来分配全部剩余财产。

3.采用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有效解决“回报”问题会计班毕业论文范文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确立后,与之相应的就是财产收益权的确定问题。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合理回报”,应尽快制定合理回报的标准与办法,及早出台有关合理回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办学形式对明晰民办高校产权、合理解决回报问题大有帮助,可以采用教育股份制、集团制、“大学城”、“二级学院”等形式及其组合形式。

4.明确民办高校处分权

为保障民办高校出资人的权益,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产权转让与继承制度,使产权在不同的产权主体摘自:硕士论文开题报告http://www.328tibet.cn
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流动,从而使资源达到更为合理的配置。

5.构建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机制

科学合理的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机构直接影响其办学质量和效率以及产权运行效果。民办高校处理好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做好这种委托管理,应建立和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全面落实各项公平待遇,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会计论文范文

在税收及信贷优惠政策方面,尽快依法落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对该类民办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给与税费全额减免,信贷上给与贷款贴息优惠。为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和奖励,可设立民办教育政府专项资金,也可在教育经费经常性预算中给与民办高校适当的经费补助。

(三)采取稳妥措施做好资产过户,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毕业论文范文

1.提高举办者对过户工作的认识

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沟通,使之充分认识到资产过户工作的重要性,切忌一味地采取强制措施,以防引起举办者和办学者的反感及抵触情绪。

2.确保民办高校资产顺利过户

各级政府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土地房产部门等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题研究民办高校财产权的管理问题,加紧制定各类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财政资助和财务监督,依法督导,为民办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以便贯彻执行和操作实施。为减轻举办者过户负担,需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过户的成本,采取合理措施将抵押资产从贷款银行置换出来,对相关资产进行科学评估与切割,确保过户工作平稳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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