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水利建设完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政策倡议学术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3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9-4202(2012)11-000-02
摘要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为了更好地促进全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今后十年的征收管理,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可持续增长,笔者结合调研情况以杭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现状入手,分析了当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四大问题。特别结合目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实务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在现行减免条款中需删减、需增加、需修改三方面的政策建议,以期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管水平推上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管减免
杭州市自1999年开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来,规模连年递增,至2010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规模达到7.8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在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笔者结合工作调研,对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情况进行了梳理,以期对今后的征收工作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一、杭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基本情况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资金筹集情况

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逐年增长,从2008年到2010年的3年间,资金总额增长了

1.67倍,这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经济大环境的持续好转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增长的前提条件。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后,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我市总体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运行良好,各行业总体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推动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大幅度增长。
其次,征管水平的提高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增长的切实保障。我市各级征收部门客观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及薄弱环节,保证了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任务圆满顺利完成。会计师论文范文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执行情况

为了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各征收部门坚持贯彻科学化管理的思路,着力于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进一步加强水利资金减免审核,确保收入稳定增长。

二、当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层次较低,政策执行刚性不强。目前发布的涉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摘自:毕业论文文献格式http://www.328tibet.cn
征管工作的规章、条例及办法颁布的时间较早,法律层次较低。财务分析的毕业论文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效应不理想。个别减免政策未能真正体现当前“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宏观政策的需要。
3.纳税人缴纳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纳税人少缴或偷缴水利建设资金的违规成本很低。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一些费、基金等的收取有抵触情绪。会计范文

三、完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要素的政策建议

(一)征收标准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议对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特别高,且负担重的企业,实行超额累退的办法,对当年收入超过1亿(不含)的部分,按0.5‰征收。

(二)减免规定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议将减免政策向扶持重点企业和兼顾特殊情况方向倾斜,梳理现有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减和归并,同时将减免政策分成大类进行归集,形成较为完善的一个体系。

1.建议取消对保险公司的减免照顾

金融保险行业是目前水利资金负担比较轻的行业,并且已经在营业税的优惠中考虑了该事项,为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费源充足,建议取消对保险公司的减免照顾。

2.建议调整对亏损企业的减免认定标准财务会计专业论文

“当年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建议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与企业净资产额挂钩。

3.建议新增国家鼓励发展企业的减免政策

建议新增如地方政府引进的重点骨干企业等作为减免政策享受对象,既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也体现了地方费种鼓励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

4.建议进一步明确的减免政策

(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建议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
(2)对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建议技术开发费按所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为限制条件,并且以所得税加计扣除审计报告为技术开发费核定依据,更能体现企业技术开发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3)对工业创意产业及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商贸连锁企业、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建议将上述几种减免类型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流:一是归入重点骨干企业予以减免;二是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扶持倡导发展企业的减免条款予以减免。
(4)对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认定标准模糊,建议实行按超额累退方法征收得以化解。
(5)对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税务部门缺乏认定依据。建议进一步明确重复计算而虚增销售额的指标。
(6)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的条款:因企业人员流动频繁,实际审核中很难掌握某个人3年的限制条件。建议仍按人员安置比例给予企业减免优惠。
(7)对环保违法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目前还不能及时取得环保部门的处罚文件和依据,企业也不会自动提供相关资料,因此该限制条件实际上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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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旸.水利建设基金资金征收模式的创新.金融天地.2007(2).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