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招标中如何防止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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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02(2012)09-000-01
摘要串标是招标市场上的一种违反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和自然规律的不规范行为,本论文通过对串标动机、串标危害及建设单位针对串标的招标策略的浅析,提出改善法律、加大惩罚力度等相关措施。
关键词串标动机危害措施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工程项目尤其是政府项目招标历程中较容易串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串标现象,是在我国开始推行招标投标活动之后,尤其是大范围实行低价中标法后出现的一种针对最低价中标法开展的投标的商业活动。
所谓建筑招投标市场串标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历程中,至少是三家以上的投标企业针对建筑工程报价,通过事先约定,联合应对招标项目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工程标段,采取压价或抬价等手段来串通投标报价,制约中标,进而达到有预谋地排斥其它投标企业,让串标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中标所串标段工程的目的。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串标是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以互惠的利益为纽带,在这种互惠双赢甚至多赢理念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约定的“格式合同”,按照这种特定的“格式合同”有序开展串标活动。
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上建立同盟。在招投标中,这些同盟组成了一个“围标集团”,其目的就是排挤其他投标人,通过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所投标段项目工程的报价达成一致协议,使竞争对手正常的报价失去竞争力,使其虽具有报价优势但是仍然无法中标所投标段的项目工程。
实行轮流坐庄。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这次投标由张三的企业中标,下次投标由李三的公司中标,再次由王五的队伍中标……以示公平。

一、串标的主要动机

1.专以投标谋利的人:主要是一些有所谓信息和联系的人。
2.专以投标谋利的机构:外地施工企业总公司为使收益稳定化,就将在总公司以外的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每年要向总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多余的收益归承包人。在这种方式下这些分公司承包人往往会采取先报名来获得入围资格后,再将入围资格卖掉的策略来获得存活和牟利。
3.施工项目投资人之间互相陪标。
4.施工项目投资人认为项目无利润或中标后施工风险大出让入围资格。
5.施工项目投资人因为投标成本高,以卖标来弥补投标费用。

二、串标的危害

与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投标工程等不法行为相比,串标更具隐蔽性。工程招投标历程中的“串标”现象,是一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1.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结果。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的出现,以根本上转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作用,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危害了建设市场的健康进展,使市场竞争变成了人情、贿赂和联系网的博弈,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恶性竞争在建筑市场的一种花样翻新。
2.助长了腐败现象。串标的历程,实际上是通过人情联系网进行贿赂的历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助长了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蔓延。
3.破坏了信用系统建设。建设诚实守法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串标现象的本质是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机取巧,操纵市场运作行为的体现,是与诚实守信相违背的。
4.打乱了正常的投资规划。串标现象的直接恶果是打乱了国家和地方正常的投资规划和投资体制,严重损坏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其它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5.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我国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和《建筑法》,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关于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都对禁止串标现象有约在先。

三、建设单位针对串标的招标策略

1.提升信息透明度。建设单位通过定期发布拟建项目及入围标准,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一些有所谓信息和联系的人以此牟利。
2.承认施工项目投资人现实有着的事实,通过对已建工程的调查,加强对施工项目投资人了解,以便选择有实力施工项目投资人的入围。
3.检验施工项目投资人融资能力。通过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检验施工项目投资人的融资能力,这样也同时提升了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减少外地施工企业分公司为卖入围资格来报名的现象。
4.加强对建筑企业诚信投标约束。
5.减少投标人的投标费用。通过由中标单位出补偿费来减轻投标人的投标费用。
6.改善标书。减少标书中不合理条款,采取以合理低标中标评标办法,降低中标单位的项目风险。

四、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串标行为

要改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市场退出和以严惩处机制,让参与串标活动的企业,干预招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处以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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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它是建立在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基础上的一种科学制度,通过合理的低价中标制度,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可以防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对切实保障投资人的资金运转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