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激励机制设计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着着具有自身突出特点的委托联系,如多层次性和多链条性、联系的双重性、效用目标的多元化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激励机制设计与其他管理激励机制设计要有所区别。
关键词:政府投资激励机制委托
本论文是广西区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西部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探讨”的阶段性探讨成果。项目批准号:06FJY005。

一、委托与激励

在现代经济社会里,普遍有着着委托联系。契约经济学认为,只要在建立或签订某种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这种经济摘自会计毕业论文范例http://www.328tiBEt.cn
联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人—人联系。而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 人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会产生委托不足,即人采取与委托人利益与目标不一致的行动并将损失转嫁给委托人。委托不足的解决主要依靠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尤其是代建制管理方式下,有着着十分典型的委托联系。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代建制的制度设计就很可能达不到最初的目的,甚至导致失败。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委托联系的特点及激励难点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着着典型的委托联系,但以已有的探讨成果(唐秋凤,2008)浅析可以得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委托联系却既不同于制度经济学作用上的标准委托联系,又不同于普通的行政式委托联系,而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激励机制设计与其他管理激励机制设计要有所区别。

(一)委托联系的多层次性和多链条性

无论以纵向委托联系来看,以横向委托联系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部门和单位,既有国家管理机关如发改委、投资主管部门、资金划拨监督部门、审计机构等,又有企业类如项目管理公司、勘察设计院、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等等。这种多层次、长链条的委托联系大大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很容易导致各级委托人权利、责任、义务不对等, 弱化了理联系中所应有的激励约束效应和监督效果。

(二)委托联系性质的双重性

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委托联系中,既有着着行政式的非标准委托联系,又有着标准的委托联系。即既有行政式的委托联系,又有企业式的委托联系。在建立了专门代建管理机构的省份,代建机构本身是政府管理部门,其不具有分享剩余索取权的资格,即使是个体,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允许获得经济剩余的激励。代建合作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既有双方合同,又有三方合同。由此在制定激励条款的时候,就不能采取经济学作用上的某些激励措施,要充分考虑到这种双重特质。

(三) 必须考虑效用目标的多元化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涉及政府有关单位、代建机构、具体施工设计单位等等,它们的效用目标有可能是单一的是利益目标、声誉目标、权力目标甚至政治目标,也有可能是这些目标的某种组合。而代建机构在有的地方属于政府机构,有的地方是事业法人,有的地方是企业。由此,在进行激励设计时,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细分,并按层次按单位进行考虑。
通过上面的浅析,我们知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既有标准的委托联系,又有非标准的委托联系;既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又有着政治目标、权力目标和声誉目标。这些体现导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委托联系有着不同于普通委托联系的特点,也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普通的委托联系。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激励机制的设计

(一)代建单位的绩效评价机制

激励机制建立的前提是合理的评价机制,无论是一个机构还是员工个人,只有在做出正确的业绩评价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有效地激励。
对于实施代建管理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以分为三大程序:首先需要对代建单位的绩效进行分解,即将绩效评价内容细化成多层次的单项指标,在此历程中,按照重要程度对代建单位不同方面的绩效赋予指标权重,同时定义代建单位具体行为、活动以及结果在每个单项绩效中的标准或要求,以实现评价内容的具体化。其次,在掌握代建单位具体的行为体现或单一结果后,以一定的策略和程序对代建单位的各单项绩效进行分值量化,并按低层级指标分值向高级指标分值合成的历程,对代建单位的总体绩效进行评定,以实现绩效评价的定量化。最后,政府委托方要配套建立绩效评价策略系统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制度,以将绩效评价机制制度化。其中绩效评价策略系统具体包括绩效标准系统、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系统、效绩测量与评定策略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制度具体包括奖惩制度、绩效考评资源配置及组织实施等。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考评的难点在于不可能设定一个标准的范本。因为建设项目具有单件性的特点,每一个项目都与项目所在地的地质地貌、施工环境有密切联系,设计的变更有时也在所难免,以而导致投资额的变动。由此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二)酬劳激励机制

在西部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中,有着政府机构代建和公司代建两种情况,经济酬劳激励主要适用于公司代建型项目管理。此外,在实行传统项目管理的某些环节,如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项目管理公司与具体施工单位之间,也有着类似企业间的委托联系。作为对企业的激励,与业绩挂钩的经济酬劳激励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在西部地区各地有关管理办法中,对代建单位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有的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广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利用单位,用于项目的维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有的虽然有奖励措施,但规定比较笼统,如重庆市政府在《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对费用做出规定“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经财政部门和进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机构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质量优良的,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超出项目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源于:财务会计小论文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