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亟待解决几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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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法》源于:本科会计专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的出台和实施,统一规范了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实务中缺乏操作性,亟需新的政策予以明确。
关键词:在职人员死亡不足
我国过去对于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此都有规定。革新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革新不断深入,社会保险制度革新也随之逐步推进,参保人员待遇不断得到优化和提升,但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有着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别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不足,亟须进行规范。《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统一规范了政策,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权益。但《社会保险法》对此不足的处理只是给出了一原则性的规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在政策新老交替之际,如何处理好此类不足成为困扰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难题财务本科论文。

一、遗属困难补助能否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此后,各地出台的政策在项目上主要演绎为三项(即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但在列支渠道上有着着较大差别。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此在项目和列支渠道上给出了统一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只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没有提及遗属困难补助这个支付项目,如果继续把遗属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就有着一个超出支付范围的不足财务毕业论文范本。

二、如何处置死亡人员养老保险欠费

对于单位职工,单位每月按计划缴纳养老保险费,一般不有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既使有欠费也是单位欠费,清缴工作也较为容易。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计划缴费人员则不同,他们个人全额承担养老保险费且数额比较大。

三、如何处理缴费年限不同而待遇相同的不足

养老保险政策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能有所偏废,否则容易造成政策上的漏洞,形成一定的道德风险。例如,张三和李四都为在职参保人员死亡,除缴费年限不同外(例如张三缴费年限为10年,李四为1年),其他的情况相同。若按原有的相关政策,张三与李四遗属在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待遇都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缴费年限短而享受待遇相同的情况,甚至会滋生在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参保的投机行为。

四、如何避开遗属待遇和赔偿双重享受的现象

遗属待遇旨在减轻死亡职工家属丧事负担和保障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避开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若职工因交通事故及其它理由死亡,其供养人获得了相应赔偿,应减少甚至取消其遗属待遇。对此,安徽、陕西、重庆等省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不足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五条第3项规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理由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会计毕业设计。落实此项规定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获取参保人员死因的相关信息财务会计专业论文。随着经济的进展和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参保人员死亡地点分布较广,死因也相对复杂。如果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多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来搜集参保人死亡的相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就有可能出现待遇和赔偿双重享受的现象。

(一)保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项目,并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其理由主要有:一是历史的承接。以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各省市规定来看,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三个项目作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三大项,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明确而统一的。新的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历史的承接,否则容易出现断层,政策缺乏延续性。二是现实的要求。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2+1”式家庭不断增加,家庭经济支柱简单而脆弱,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出现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整个家庭将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顿。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系统进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作用。

(二)缴费年限的长短要在遗属抚恤金中有所体现

缴费年限不同但抚恤金的待遇相同,有悖公平和效率原则,也容易滋生投机行为的发生。由此,在待遇的计发上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缴费年限的长短,不能长短无别。抚恤金中体现缴费年限也能很好地解决死亡人员养老保险欠费不足,也就是说多缴费多得抚恤金,少缴费少得抚恤金财务毕业设计。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计发可参照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即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参保人员死亡上一年度全省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三)应建立起多部门跨地区合作的工作机制

在职死亡人员死因复杂,事发地点广,由此牵涉的部门和机构较多,主要包括及司法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如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收集信息和处理,就有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而错发遗属待遇的情况。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动跨地区合作的工作机制。对因病死亡的,医院要及时开出死亡证明;对非因病死亡的,所在地区的、司法及劳动仲裁等要及时向死亡人员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通报情况和处理结果,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好遗属待遇的监管和发放工作。
参考文献:
胡晓义主编.《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何德宝.《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刍议》,文康律师事务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