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涂销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论文摘要:内容摘要:票据涂销是一种常见的、难以避开的票据现象。我国票据法对其效力未有明确规定,由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特别是英国和台湾地区,尽快在《票据法》中增加有关票据涂销内容,为票据操作提供法律依据,保障票据顺利流通。
关键词:票据涂销;票据法;票据权利;背书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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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交易媒介的载体,在支付工具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票据的利用,可以有效地减少流通中的,提升货币流通的周转速度,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得到广泛运用。目前我国票据的利用和流通量逐年增加。在各类票据中,支票是我国利用最普通的非支付工具,早期支票仅用于在同城范围内支取和转账,现在利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快速的资金支付保证;银行汇票利用范围广泛,利用量大,对方便异地支付结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异地利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商业汇票为众多具有产业链特点的企业提供支付结算和融资工具,同时也扩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
总体上来,近年来我国票据的利用量稳中有升。票据市场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货币市场,其进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间债务拖欠,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银行间接调控功能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票据的涂销,指的是对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其他方式予以消除的行为。比如,持票人将票据上背书人的签章涂去,或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涂去等,都属于票据的涂销行为,不论票据上经涂销后的记载事项是否能够辨认,都不影响票据涂销的成立乡镇财务。涂销的方式不限,用涂改液,用橡皮擦以及其他策略。如果涂销太过分以至无法以外形上辨认票据,那就是票据毁损,将产生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票据涂销作为票据瑕疵的一种体现形式,是票据法律联系中既特殊又复杂的不足。在票据法两大法系中,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中都确立了票据涂销制度,而我国的票据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我国的票据法不承认票据涂销,在票据实务中也往往把票据涂销作为退票的理由进行认定。票据法对这一行为的忽略,无疑会影响票据功能的发挥及票据的流通地位会计论文摘要。由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尽快改善我国的票据涂销立法。以真正体现票据法的秩序、自由、公正与效益,使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瑕疵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接性得以增强。
当然,学术界对涂销法律后果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关于票据涂销的效力,各国票据法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德国,强调票据是要式证券,它规定无论涂销是有意还是无意,一经涂销,票据即告无效;日本,强调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权利不因涂销而受影响,当票据上文义不清楚时,票据债权人负责证明被涂销事项的原来作用,才可行使;英国,持票人或其人有意涂销汇票,而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其涂销意图的,该汇票即告消灭;美国,《统一商法源于:会计专业论文题目参考http://www.328tiBEt.cn
典》第3-605条规定,持票人如有意涂销票据,或毁灭、毁损当事人的签名,该当事人即可解除票据责任;台湾,票据上的签章或记载事项被涂销时,非由于票据权利故意为之的,不影响票据上效力。
相比之下,本人更加赞同英国汇票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的规定,两者都对票据的涂销进行了分类,如英国把涂销分为持票人涂销和非持票人涂销,台湾地区则分为权利人和无权利人的涂销,故意涂销和过失涂销。在此基础上加以区分,就相当地清楚了,以下我想借助其分类及有关规定,具体谈谈涂销的分类及法律后果。

一、权利人故意涂销

由于票据权利人对票据有处分的权利,当其故意涂销票据上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时,显著有抛弃涂销部分相应权利的意思会计 毕业论文。涂销部分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涂销的具体事项不同,涂销的具体效力也不相同:
(一)如果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出票人的签章,则除非被涂销的是已经承兑的汇票,其他被涂销的票据上的权利全部消灭。

(二)若持票人故意涂销背书人。

首先是被涂销的背书人免除票据责任;其次是在被涂销的背书人名次之后而在涂销行为发生之前的背书人也免除票据责任。这是因为被涂销背书人名次之后的背书人无法向被涂销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其也免除票据责任,但涂销行为发生后的背书人则认可事实,故其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人涂销背书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当多的票据背书涂销的事例,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形:
1.交付前涂销背书。持票人已为背书,但在交付于被背书人前涂销其背书。如出票人签据给收款人A,A将背书转让给B,B决定将其背书转让给C,并且以C为被背书人,完成了背书的记载及签章,但在交付之前,因某种事由而取消了该背书的转让,并将该背书涂销,重新将其背书转让给D。涂销其背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2.涂销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人收回经其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的票据后涂销其背书,以便直接行使票据权利或再为背书。其中,对于隐蔽的委托取款背书是否也可以将其涂销而恢复票据资格的效力,对于隐蔽委托取款背书的本质,有三种学说:一为信托背书说,二为资格授予说,三为新相对权利转移说。日本最高法院倾向于信托背书说,主张假如当事人间有着委托合意,涂销其背书,结果使背书人再次成为持票人,此时的涂销发生背书涂销的效力,也就是说,在隐蔽的委托取款背书中也同样适用背书涂销论述。
3.涂销伪造背书会计毕业答辩。取回被盗、遗失的票据后,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上的伪造背书,就可以使自己在形式上重新归位为票据的持票人,行使持票人的权利,以而免除了因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而需履行的繁琐手续。
4.为清偿而涂销背书。背书人为清偿后,涂销自己及其后手的背书,以防止票据再经转让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时仍应负背书人的责任会计专业论文下载。《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50条规定:“背书人为清偿时,需涂销自己及其后手之背书会计生毕业论文。”如B已将票据背书并交付被背书人C之后,因履行追索义务完毕而重新以C手中取回票据,并将先前所为的背书涂销,由自己亲自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
5.为回头背书而涂销背书。在回头背书的场合,背书人可以通过涂销该背书人所为的背书以后的背书而接受票据,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当背书人再度取得票据权利时,只需涂销其背书后的各背书,即划掉任何有碍于使他取得持票人资格的背书即可,有学者将之称之为“消极的背书”
(三)涂销其他记载事项,该记载事项表达的权利消灭,因为无法表达文义,但涂销结果,不能加重票据债务人之责任。例如,涂销到期日,使远期汇票成为即期汇票,这绝对不允许。

二、权利人过失涂销

由权利票据效力,视为人在非故意情况下所为的票据涂销会计类的毕业论文。对此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如果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并非出于故意,则该涂销不影响未涂销。但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对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涂销票据以及被涂销事项在涂销前的原来内容承担举证的责任。

三、无权利人故意或过失涂销

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对此各国票据法规定,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都不得影响票据的权利。但非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可能会发生票据的伪造或变造。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力时,若与债务人就涂销有异议而发生争议,权利人主张涂销时由权利人因过失而为或无权利人所为,该权利人对此应负举证的责任,若债务人主张涂销为有效涂销以而相应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则债务人对此负举证的责任。
票据权利人进行票据涂销,是一种票据行为,能够产生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联系的法律效力。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要求以法定方式进行,首先要求行为人签章以表明联系,涂销行为也不例外。票据实务中,由于票据辗转流通,如果发生涂销而又没有涂销行为人签章表明,那就无法以外观上确定涂销系何人所为,何时所为,是否故意为之,因而不能确定涂销的法律效力,滋生纠纷。并且,如果涂销不以签章表明为必要,那么任何人非法取得票据都可以进行涂销,使其非法行为由此以形式上合法化,最终会影响票据流通的安全。正是有鉴于此,德国原立法认为,记载被涂销,票据即归无效。通过本论文的浅析,本人认为德国原立法是因噎废食,票据涂销固然会有影响票据流通安全的一面,但是通过对涂销行为的规范,这一缺陷完全可以弥补;反之,不允许涂销,一些票据行为无法进行,这又会影响票据流通。我国票据法对其效力未有明确规定,是否有顾虑:允许票据涂销,会影响票据流通安全。可是若出现票据涂销的纠纷,那将无法可依。由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特别是英国和台湾地区,尽快在《票据法》中增加有关票据涂销内容,为票据操作提供法律依据,保障票据顺利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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