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法理基础及制度探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论文摘要:内容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不仅提升了诉讼效率,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投入,而且实现了民众接近司法的大众化要求,而不是一味的为了程序的简便而忽略对正义的追求。在此法理基础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方式及制度合理运转进行深思。
关键词:小额诉讼;法理基础;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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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百多年以来,国外发达国家的诉讼制度都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或者说不断简化的历程,程序的简化一直是民事诉讼制度革新的主流。在此背景下,小额诉讼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因经济、进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小额诉讼程序起源于美国,被称为“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最优秀的制度”,后来在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时,理念上偏重于以法院的角度出发考虑相关的不足,过于强调程序的简便与效率,而实际上应该以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衡量相关的理念与价值追求,以效率的提升推动正义的完美实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浅析

其一、程序效益。即力求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其目的就在于尽快地解决纷争,如果法院不能及时终结案件,则无诉讼效率可言也会侵犯诉讼的公正价值。各国通过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与案件类型的限制,“盖在维持小额案件之简单纯化,以贯彻其简速解决纷争之目的也。”例如在美国加州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标的额是每件2500美元。除此之外,为了贯彻一次解决纠纷的程序理念,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法院应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审理为原则,并且小额诉讼程序限制当事人提起上诉,基本上是实行一审终审。我们认为小而诉讼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仅不能违反诉讼公正,而且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正是为了追求公正会计专业论文提纲。它的设立是以程序的简便吸引公民利用程序实现权利,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持和实现法的秩序。
其二、程序利益。是指由于简速化程序的利用或者避开利用繁琐、缺乏实益的程序,而可以节省的劳力、时间或者费用。当创设一项诉讼程序时,国家应保障当事人在此程序中的程序利益是相当的,具体到小额案件中就是花在诉讼上的费用应与其请求的金额相适应,否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所得到实体利益与其在诉讼程序中支出的费用即程序利益相比显得不合算而放弃利用司法救济制度。显然普通诉讼程序的高额诉讼费用对小额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是不利的,试想就一般财产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为主张一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却要花费超过或近于一万元实体利益的努力、时间或者费用,如此下去可能使民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仰,也会使社会变得不尊重人性、失去温暖。小额诉讼程序,避开不必要的繁琐,对当事人的小额权利进行救济,当事人只需支付较少的诉讼费用,便可迅速地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这也是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理由之一。
其三、给当事人接近正义机会的保障。对小额案件的如何处理,联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法院用群众最方便的诉讼程序和策略迅速解决大量有着的小额诉讼案件,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能否取信与民的关键所在。”在现实生活中广大民众更常接触的是一些小额案件,为了不使一般民众为繁琐程序与巨额费用排斥在司法之外,设立民众可以轻易接近的、合算的、人性化的温暖的程序制度非常必要。例如:小额诉讼程序可在夜间或者休息日进行,使当事人免去了请假的麻烦与诉讼时间上的不经济,极富温暖与人性化关于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既然诉讼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便利而引用的制度,那么当事人是否适用这个程序制度,应当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不能强加于当事人安排一个它认为是好是坏的制度,应赋予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满足司法大众化的要求。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贵在于简速审理终结诉讼,其诉讼效率、程序保障与程序利益的基本理念为小额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视角。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一是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合一,处理小额案件适用统一的简易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即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简易程序与摘自会计毕业论文范本http://www.328tiBEt.cn
小额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简易事件与小额事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在诉讼法典或诉讼规则中专设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比如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三是上面陈述的两种形式的结合,简易事件、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法庭来审理,但是对小额事件的审理程序又作出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一些规定,如联邦德国。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独立的程序理念,与简易程序有诸多方面的差别,对此借鉴时,应该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明晰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系统中的地位与价值,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发挥此制度的优势。
笔者认为在构建的历程中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不足:首先,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的金额标准时,要考虑到我国经济进展程度的不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武断地规定金额的多少。其次,要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应充当积极地角色,加强职权的探知,像当事人说明小额诉讼限制证据、缺席判决等重要事项,并且要重视调解得作用,避开日后可能出现的执行难不足。再次,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一审终审,禁止当事人上诉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确保小额权利的迅速实现和稳定。但也不能过于机械化,一律不能上诉,并不符合司法的本质意愿,因为司法并不能杜绝错误,而在错误发生之时,拒绝给予当事人以救济,则有违程序正义的原则。由此要适当的赋予小额案件救济的机会,例如有着程序不当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可以申诉的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为日常生活中普遍有着的小额权利提供低廉、快速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实现了公众普遍的有效地接近司法,而且也为我国司法革新提供了新的思路,通历程序制度的多元化、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方式,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诉讼程序的诉讼压力。总之,小额诉讼程序只是在程序适用上简易,在维护实体利益上与其他诉讼程序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价值一样,不以程序的效率而忽略正义,不以程序的简洁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小额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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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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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庄静,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9级探讨生,探讨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