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推定事故责任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论文摘要:内容摘要:依据事故事实认定的事故责任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能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但是推定的事故责任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本论文论述了推定事故责任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并提出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推定事故责任;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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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定事故责任的有着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认定责任;二是推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是指在查清事故事实之后,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和过错严重程度,将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推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事故发生以后的行为,依法推定的事故责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被推定负担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实际有着的行为与所负的责任是否一致的不足,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会计专业写毕业论文。

二、推定事故责任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

目前论述界对于推定的事故责任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这一不足没有深入的探讨,一般持肯定的态度,尤其是对逃逸时推定出来的责任均认为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会计专业论文范本。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认定责任还是推定事故责任,只要是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都用来作为定罪的依据。虽然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利于行政上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采取推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罪,对于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或破坏现场的行为有积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推定交通事故责任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理由是:
(一)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并未将逃逸行为规定为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亦没有规定。刑法将逃逸行为作为了量刑情节,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认定犯罪的依据必须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不是推断和猜想的不完整的事实。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指认犯罪有着的证据必须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如果遇到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因果联系以及联系的大小均无法认定。由此,根据疑罪以无原则,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应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否则会造成罪责不相当,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会计电算化毕业论文范文。
(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着因果联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的,而且在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只有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客观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时,行为人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推定的事故责任是因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确定的责任。这些行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实施的,理由不可能发生在结果之后,这些行为不可能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理由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将交通管理部门推定的事故责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是把既非事故发生的理由又非犯罪的实行行为,仅仅是事故发生后的一个事后情节作为定罪的关键,将事后行为作为理由条件,显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三)违背了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不得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定罪情节不得在量刑时再次利用。若定罪是以推定责任为依据,适用推定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逃逸行为,这样逃逸行为在定罪时发挥了作用,而本罪又将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以而导致一个逃逸行为既在定罪时予以法律评价,又在量刑时给予评价,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悖。
(四)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司法机关刑事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推定的事故责任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对事故事实本身已无法查明,及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无法确定。如果依据推定的事故责任定罪量刑,就会造成冤案或者放纵犯罪。这种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这种推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经上面陈述的浅析推定的事故责任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那么如何对逃逸行为进行制裁呢?笔者倡议将逃逸行为以交通肇事罪中独立出来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会计类毕业论文题目。
纵观国外和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般都是以独立的罪名来处理。例如《德国刑法典》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俄罗斯刑法典》256条规定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罪,台湾地区刑法185条规定了肇事逃逸罪,香港地区的刑事立法对逃逸行为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或不救助罪,澳门在《道路法典》中规定了逃避责任罪关于会计的毕业论文 范文。在事故源于:会计毕业实践论文http://www.328tiBEt.cn
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违反了法定义务,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而且不抢救交通事故的负伤者,将伤者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很可能使负伤者失去及时抢救的机会而死亡。这样既有利于正确处理逃逸行为,同时又使交通肇事罪单纯化。因为以性质上说,逃逸已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备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本质,应当单独定罪。我们可以对发生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肇事后当事人具有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放弃救助被害人和公私财产,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等行为的,一律以交通肇事逃逸罪来论处。这样既恢复了交通肇事罪的原貌,追究了逃逸者的刑事责任,又取得了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发生的社会效果。
作者介绍:
刘东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2)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3]扈纪华.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03,57页
[4]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探讨[J]现代法学,1994(1)
作者介绍:
王萃(1985-),女,辽宁抚顺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探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