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理由探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3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交易是上市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管理的领域。在交易管理制度,我国对商业银行授信和非授信交易的管理都有改善之处。从国内交易监管制度的架构看,多套制度并行的格局,造成了监管资源重置、金融机构合规成本高等弊端,并且各监管规则之间也不尽协调。长远来讲,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规则应当在监管上采取区别的精细化管理,在禁止类、限制类的规则之外,增加有关豁免监管的规定,以妥善处理监管制度的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会计论文范文词:交易;合同效力;内部交易;监管豁免
JEL分类号:K22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045-06
交易利弊兼具的二重性导致对其立法和监管相对复杂,简单化的禁止虽一度过,但很快即被取消。从法律效力上讲,现有合同法效力规则能否恰当地适用于交易合同,在理论上已经争论。从对金融领域交易的监管来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均交易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交易频繁发生,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深入探讨交易的法律和监管【会计论文】,具有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交易的合同效力规则

我国对交易规范的法律是《公司法》,但规范内容限于界定关系、规范人和确定表决机制,并未提及交易效力【会计论文】。有学者,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则“适用交易合同”,而《公司法》关于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亦是其“最大缺陷”,因此应当建立新的规则以明确交易合同的效力。,交易合同的一种情形虽有其自身特点【会计论文范文】,但仍应认可《合同法》现力规则对交易合同的适用性。下文就此略作展开。
《合同法》条,“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言,交易既然是以合同形式的,其适用《合同法》也题中之义。而从另一看,对交易监管的目的强化交易双方的自主性,以便使其在形式和实质两一般合同的要件,现有监管规则中常见的“市场原则”(要求交易依照市场)便了这一导向。前美联储主席保罗?A?沃尔克曾,商业银行交易规则“最大的意义保护银行独立市场出于自身利益在对外交易时‘独立判断的能力’”。很,努力旨在保障交易不偏离普通合同的轨道,其客观效果是维护了《合同法》对于交易的适用性。因此,在《合同法》之外寻求交易的特殊效力规则,与对交易监督管理的并不相符。
通常,不承认交易适用合同效力规则的是从对交易的片面理解出发的,,其浅析【会计论文】自我限定为“典型的交易”、“不公平交易”这一范围,而非全部交易。事实上,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交易即指交易双方构成方并且了交易(交易范围一般极少有限制)。不同制度口径下的方范围不同,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制约其方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反过来看,《合同法》所列各项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在交易中亦可能出现。,持有上市商业银行5%股份的自然人,出于欺诈(而非制约)从该商业银行骗贷向其出售不良资产等。则上交所现行规则,交易显然构成交易,但理由制止法院该上市银行的申请而撤销上述合同。再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证券法》第130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股东的人融资担保。证券公司为其方的股东了融资担保,则相应合同也当属于无效。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关于交易的强制性规定若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则《合同法》,自论文格式范文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其他的合同效力规则同样可在有关规定时适用。因此从整体上看,交易合同效力【会计论文】,似无必要重新建立规则。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交易立法及监管制度的检视

在我国,专门规范商业银行交易的立法分三个层次:一是适用于各类公司交易的法律规则,如《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二是商业银行专门立法中关于交易的规则,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三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交易的规则。,证监会及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的规则,对上市商业银行同样适用。

(一)商业银行方(或关系)的范围

我国《证券法》虽提及“人”,但未作出界定。《公司法》和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方或关系所作规定的详尽也不同。《公司法》,“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制约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间接制约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管理办法》则将商业银行的方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法人)两大类,前者(1)内部人(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2)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制约商业银行5%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3)前两项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配偶、成年子女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配偶):(4)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会计论文范文管理人员;(5)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后者则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间接制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近亲属、间接、制约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可、间接、制约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管理办法》对《公司法》关于关系的规定改善,但规定仍待完善。,关系与内部关系论文格式范文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与对上市公司交易的规定类似,《管理办法》所谓的关系并不商业银行与其控股(或制约)的子机构之间的关系,2008年《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并表指引》),此种关系下的交易属于“内部交易”。,论文格式范文将商业银行的内部交易剔除出交易范围,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均未形成统一规则。一,《公司法》“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规定其他有关交易的规定,并未排除集团内交易关系。另一,其他一些及地区也多有将内部关系纳入关系的成例。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就明确将“银行的子公司”机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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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明确将“间”“有制约与从属关系之公司”界定为关系企业。欧盟2001年的《对金融企业集团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指令之倡议案》,其对所谓集团内部交易(intra-grouptransaction)的点也是交易对被监管机构或集团整体利益的不利影响、交易导致的传染性风险利益冲突【会计论文】,,除传染性风险一项外,其余与商业银行交易规范管理的理念差别。从国内看,《并表指引》中一些“内部交易”的规则——如授信、担保条件不得优于独立方、资产转让应当以市场交易为等——与交易规则也大致。并表监管的目的并非保障交易的独立性或交易公允性【会计论文】,而金融风险识别与防范,因此,将内部关系排除出关系之外并全部纳入并表管理体系,似缺乏的理论支撑。,对某些关系涉及的界定不清。,“内部人”“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商业银行法人的“会计论文范文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中是法人本身的法定,至于“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而法人的“会计论文范文管理人员”,亦缺乏明确的界定。

(二)商业银行交易管理

立法及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交易的规则有两种:适用的规则和分类适用的规则。前者(如表决回避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交易,而后者在对交易分类的上个别适用。交易有多种分类策略会计专业论文,如分为:授信交易和非授信交易;一般交易和重大交易;禁止类、限制类和豁免类交易等。

1、授信交易和非授信交易。

《管理办法》,授信从业务类别上看涵盖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非授信业务则资产转移、服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于授信交易,对非授信交易则未作规定。就授信交易而言,现有规则在两个:(1)贷款、担保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也不得接受自身股权质押授信。,商业银行亦不得为方的融资担保,以银行存单、国债足额反担保的除外。(2)授信余额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个方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方授信余额不超过50%。,商业银行对单个法人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5%。
对交易作授信和非授信的区分是国际上被较多的管理方式。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A款将交易分为银行对企业的授信和银行向机构购买资产的。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条、第45条也规定了授信或非授信交易。《管理办法》区分授信与非授信交易、并将授信管理,了对商业银行交易监管开始精细化,但仍然一些。,授信余额管理规定有待改善。,《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该规定适用于法人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自然人的适用性尚嫌。台湾地区“立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对同一自然人之担保授信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2%。自然人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将来若立法似宜借鉴该规定,对自然人的授信限额作较小比例限定。,授信交易的范围尚有拓宽余地。美国立法将银行向非方贷款时接受公司的股票担保列入授信交易,比《管理办法》的规定更。就股票担保权利的而言,从自身的资金流动性及风险敞口角度看,接受公司的股票与向方授信效果,因此将其比照授信交易的做法值得借鉴。,非授信交易管理有待加强。《管理办法》对非授信交易除列举其类型外,无监管要求。从立法角度看,规定忽视了非授信交易所可能产生的利益或责任的转移。美国《联邦储备法》明确禁止一些类别的非授信交易,而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更是种交易设定表决制度,并同样余额管理。《管理办法》有对重大交易的表决制度,但仅对金额的交易风险予以,以覆盖某些交易类型的特殊风险。,现有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购买其方所承销证券的未作规制,这就可能因方的承销压力或出于短期利益考虑,由商业银行承担证券的风险。而从法律上讲,此种交易虽由方所促成,但承销方并不属于交易关系之,即不受交易要求的限制,因此可能蕴藏着极大的风险。总之。监管上的改善,特定非授信交易类型将面临新的管理要求。

2、一般交易和重大交易。

区分一般和重大交易并对后者施以更为严格的管理,了一种有地监管的意识。《管理办法》规定,重大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单一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方的交易余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未该条件即为一般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交易的特殊管理有三点:一是交易批准要求,重大交易一概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二是及时报告要求,重大交易须在批准后十日内报告监事会和银监会;三是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上述管理要求对保证重大交易的公允性有积极意义,但也须现有制度的局限。从宏观上看,一般和重大交易的区分仅以交易金额为,所的管理思路比较粗放,一划定界限的随意性过大,对风险的估计出现偏差,另一亦从交易性质上辨别交易的“重大”。从层面看,商业银行被全资或绝对控股。则当交易发生在该银行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并偏向于后者利益时,董事会批准制度料将流于形式。,判断重大交易的“累计交易余额标准”值得商榷。理由,“交易余额”已经完成的交易金额,则理论上交易余额无限累积,但从规定的文义来看,导致突破界限的那一笔交易属于重大交易;而“交易余额”不已经完成的交易金额,则商业银行完成多次小额交易的方式规避对重大交易的监管要求。从而导致监管目的落空。因此,对重大交易的管理尚须明确和完善。

三、对国内商业银行交易监管权力架构的检视

从监管权力架构角度看,国内有三套各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从三个角度规范交易: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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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上市公司交易和保险公司交易。对于一家已经上市的、控股参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来讲,这三种交易监管制度将可能同时适用。整体上看,三项交易制度相应的监管权力架构尚有协调及完善的必要。

(一)上市商业银行交易的监管规则

审议程序上的要求是关系管理的,其着眼点保障交易的公允性。对于上市商业银行来讲,同一笔交易须同时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两种交易所适用的审议程序要求。现有立法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交易的审议程序要求有三点:,《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与上市公司有关系。则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系董事人数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指引》(下称《指引》),上市公司与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0万元(与同一人或不同人交易标的类别且十二个月内连续累计计算),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交易(《指引》称之为“重大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为人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交易的要求则是,重大交易须提交董事会审批,且须在批准后十日内报告监事会和银监会。对于上市商业银行来讲。上述规则的同时适用,可能会产生一些【会计论文】。,两套规则中都有“重大交易”的,但内容却并不相同,造成混淆。,对于某些交易,董事会批准而股东大会未批准,则仅向监事会和银监会报告董事会表决结果的必要性值得质疑。再次,《指引》第28条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管理办法》则要求重大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后方报告监事会。两项规则并不一致,作协调。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都人担保作了规定。《管理办法》从业务上规范人担保,而《上市规则》的着眼点审议程序,要求上市公司为人担保一律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对于上市商业银行来讲,后一规定的适用将大大增加运营成本。理由担保类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领域,在方众多的情况下,这一要求将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开展。事实上,商业银行对方的担保业务很大一仅仅是方出于一种交易规则需求。并且足额的反担保。《上市规则》要求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议程序缺乏的理由。《管理办法》也仅仅是原则禁止商业银方的融资担保,因此,《上市规则》应当处理交易监管和上市商业银行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妥善处理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权之间的分工,使商业银行豁免于上述担保规则。

(二)商业银行集团交易(内部交易)的监管规则

,商业银行全资持有或控股保险公司已经较为,商业银行亦开始销售旗下保险公司产品,这一现象导致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交易管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交易管理可能同时适用于商业银行集团。并产生一些【会计论文】。
保监会对人的界定、对交易的管理与银监会的规定有很大不同。,方的范围界定不同。保监会2005年《关于“交易”范围界定的复函》明确,“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属于交易”,从而将保险公司与其子公司的交易纳入管理,2007年的《保险公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亦将“保险公司、间接、制约的法人其他组织董事长、总经理”纳入保险公司的方;银监会《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方的规定则并不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易的管理方式不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重大交易须经内部审议,并不监管部门批准;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含合资保险公司)从事交易须经保监会批准。
在商业银行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经营且由商业银行“制约”保险公司的情形,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既受到银监会“内部交易”规则管理,也受到保监会对“交易”审批的管理。应当说,在商业银行全资或控股情况下,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很流于形式,而保监会的审批要求客观上克服了这一弊端。,产生的两个【会计论文】值得:一是监管可能造成的监管冲突。《管理条例》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企业交易须经保监会批准,便其与控股母银行之间的交易;而《并表指引》,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监管,浅析【会计论文】银行集团内部应收账款往来、评估对资产负债、收益等的影响评价内部收费业务等。这样一来,理论上经过保监会批准的“交易”有可能遭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质疑。二是监管将增加商业银行集团的合规成本。在双重监管之下,商业银行集团不同监管机构由报送,并实行两套不完全一致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将不合理地增加商业银行集团的整体运营成本。这硕士论文分业监管体制弊端的。

四、对商业银行交易监管豁免制度的展望

为保证对交易适度监管,除了设定禁止、限制性规定外,赋予某些交易监管豁免权亦属必要。《指引》设专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交易豁免制度,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绝对豁免是指上市公司不经申请使用的豁免制度,如一方以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衍生品种,免于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相对豁免是指上市公司某些交易不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但须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交易,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交易的定价为规定的,向交易所申请豁免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但从对商业银行交易的专门性规定看,我国设立商业银行交易豁免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方的融资担保,但方以银行存单、国债足额反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属于禁止规定的条款。不属于交易监管豁免的范畴。
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交易的豁免制度。规定,交易属于监管豁免之列:(1)银行之间的交易(购买不良资产除外),“银行”仅指交易所涉及两个银行80%有权股票被同一公司掌握;(2)企业按法定程序向银行存款;(3)银行向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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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授信”;(4)公开投标购买企业已经由市场确定了价值的资产;(5)银行购回其过去回购协议卖给机构的资产,但该资产已变成不良资产的除外;(6)在银行收购中,联邦主管机关银行收购法律批准存款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立法,美联储有权批准某个银行的特定交易构成第23条规定的监管豁免情形。从上述规定来看,设定商业银行交易的监管豁免范围,是当事人滥用关系交易的可能性较小。,银行之间除购买不良资产外,很难在业务上形成利益输送,也监管套利,因此不必将其纳入交易管理。,企业向银行存款、向信用担保企业的授信等也属同一情况。
国内商业银行交易实际情况来看,建立监管豁免制度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下述业务导致滥用关系的可能性极小:,企业存款。,国内商业银行吸收境内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经常发生,该业务不发生不当交易的可能。,信用介入担保交易,则此种担保阻断不当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以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的交易,其确定方式亦阻断不当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回购交易项下的购回。回购交易的特殊之处形式上以特定标的(如债券、信贷资产等)为媒介的两次交易,一是回购项下卖出(或质押)相应资产以融资的交易,二是在回购项下购回(或解除质押)相应资产并偿还融资的交易。后一项交易的性质只是整个回购交易的履行论文格式范文,因此只须将论文格式范文的交易纳入交易管理即可。就此而言,美国立法将银行购回其过去回购协议卖给机构的资产列入监管豁免,具有合理性。,银行业监管机构借鉴《指引》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就特定交易申请豁免监管要求,以合理减轻商业银行的合规负担。,在统一授信额度下的同业拆借、拆放业务、以公开市场的常规型交易等。商业银行综合化进程的推进。金融交易的类别可能逐渐增加本科会计论文,因此需对交易豁免制度保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
五、结语
其管理制度的性和复杂性。交易无疑是上市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管理的会计论文范文领域。交易的合同效力【会计论文】是合同法的规则范畴,由公司法及金融立法对其规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质疑。就交易管理制度而言,我国对商业银行授信和非授信交易的管理都有改善之处。尤其是,监管上更多授信交易,而缺乏对非授信交易的性管理,其制度漏洞恐怕藏有隐患:而区分重大和一般交易的管理策略会计专业论文覆盖交易类型本身蕴藏的特殊风险。从国内交易监管制度的架构看,多套制度并行的格局,造成了监管资源重置、金融机构合规成本高的弊端,并且各监管规则之间也不尽协调。长远来讲,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规则应当在监管上采取区别的精细化管理,在禁止类、限制类的规则之外,增加有关豁免监管的规则,以妥善处理监管制度在成本效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昝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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