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券跨国发行中属人法确认及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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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人从事跨境证券发行的资格各国均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对于法人的属人法各国在立法上有成立地和所在地两种,而后者又发展出营业中心地和管理中心地两种立法模式。国际性条约的规定都采取了学说。大关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采取简单列举和列举两种策略会计专业论文。同时,各国都在法律中对境外法人跨境证券发行的权利能力与能力作了限制的规定。对证券跨国发行人的国籍仍单一的设立地标准。关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对境外法人属人法的限制上。民法通则解释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考虑在民法典的涉外篇中加入对境外法人的能力应受地的法律的规制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在领域的法律上,对于境外法人的资格与能力的规定。
会计论文范文词:证券跨国发行;;属人法;资格;确认
JEL分类号:K4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083-04
证券跨国发行面临的首要法律【会计论文】是保障发行人股票上市地、发行地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认可的资格。在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上,起连接点作用的是国籍与住所,而境外法人从事跨境证券发行的资格【会计论文】,各国均其应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但对于法人的属人法,各国在立法上有成立地说和所在地说两种实践。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在国内民商事活动,自然会引发其在国内的资格与能力的法律冲突【会计论文】,解决了【会计论文】,境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才能有权在国内从事证券发行等活动。

一、证券跨国发行人属人法的确认

注册地:英国国际私法学家P.M.North和J.J.Fawcett,每个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出生时都当时的法律拥有原始住所。对于自然人而言是其父亲的住所,对于法人而言是其出生的,也其成立时的。法人哪一法律登记而成立,就具有该国住所,住所地的法法人的属人法。以法人的注册地法为其属人法是英美的做法。
该策略会计专业论文优点是成立地确定不移,很辩识,同时也能为人所共知。缺点是:法人可能某一国的法律而设立,但却在另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以成立地法为法人属人法为当事人了规避法律的机会,从而使得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些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
行政中心地:法人的行政中心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会所在地。该学说理由:一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首脑机关所在地,以该地为其住所地方便征税等监督管理活动:二是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形成了指导其活动的决策和决议,使得法人的意志独立于其成员的意志,拥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该学说了欧洲大陆和其他地区的支持。
该学说优点是在一定的上法人与其所选择法律之间的真实联系,解决了成立地标准所具有的弊端,同时也能为人所知,具有稳定性,便于查对。缺点是法人随意变更其管理中心地以变更住所和规避法律,在现代社会法人的管理中心有多个,给当事人法律欺诈的机会。
营业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是指公司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其理由:一是法人在其营业中心的活动了法人的目的,了法人的职能;二是营业中心地相对比较稳定,不会发生法人为法律规避而任意转变营业中心的情况;三是于营业地对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制约和管理。该学说为法国知名学者所主张,并被少数法国与美国的判决所采纳。
标准在某种上解决成立地与主事务所在地标准可能具有的缺乏真实联系而为当事人了法律欺诈的机会,因为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本身带有一定的客观性,某些时候它真实的出法人与特定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法人可能具有的营业地且规模、实力都很均匀,要确定营业中心比较困难。营业中心地也可能会法人经营战略的转变而转变,因此该学说在实践中很少为各国。
说:单一的法人属人法的确定标准都着导致特定法律与法人之间缺乏真实联系的弊端,因此一些采取了两个或两个的标准相的方式。意大利1995年《国际私法制度革新法》第25条规定:以公有或私有体制为的公司、社团、基金会他机构,即便尚不社团的特点【会计论文范文】,应由其成立地所在国的法律支配。但其总部或工作机构意大利,则应适用意大利法。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第154条:公司由公司成立所的那个的法律支配;公司不该法律规定的公司或登记的条件时,由公司事实上的管理的法律支配。瑞士在1989年的《联邦国际私法典》对法人属人法的转换也做了专门的规定。而美国《次冲突法重述》第304条规定:公司设立地州的本地法决定股东对公司事务管理的参与权、利益分配权、公司解散后资产的分割权、发行新股的权利。但在非常情况下,就该特定【会计论文】,第6条规定的原则,另一州与该股东及该公司有更为联系时除外,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国际性合约的规定:国际公约在法人属人法的确定上一般也采取标准。如1968年在布鲁塞尔订立的欧共体《关于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规定:受民法或商法支配的公司,合作社,只要它们一成员国法建立。该国法具有人的权利义务能力,且登记办事处在体内,都应在其他成员国承认。其第4条:任何缔约国声明,对其领土内有事实上的注册住所(即管理中心)的属于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公司和法人,即使此公司或法人是依另一缔约国的法律而设立,适用其必要的国内法。可知,公约采取以成立地标准为原则,以实际管理中心地标准为的方式来确定法人属人法。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8条将对外国法人的判定采取了成立地和营业地相的策略会计专业论文,并在商业服务时再附以资本制约说判定。而1965年《解决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第25条第2款则采取了制约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56年的《关于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第1条则重叠适用了成立地和所在地学说。联合国2004年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其第9条将公司的国籍与成立地及注册办事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联系了。

二、证券跨国发行人属人法适用范围的确定

各国关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采取两种体例,简单列举和列举。
简单列举。如土耳其1982年的《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8条第3款规定:法人或团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能力适用其规章规定的管理中心所在地的法律。采取此立法方式,只选取最的能力或人格【会计论文】规制,一避开对疑义的事项做出规制,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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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给予法院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却不利于法人与其相对人对法律适用可预见性的把握。
列举。如瑞士1989年的《联邦国际私法》第155条规定了公司的属人法的适用范围:(1)公司属人法决定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与撤消、权利能力和能力、公司的名称和商号名称,但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商号名称在瑞士的保护【会计论文】。尚须受第157条规定的限制;(2)公司属人法还适用于公司的组织与内部关系,尤其是公司和其成员之间的关系;(3)公司的属人法同时还支配违反公司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负责公司的成立、管理、经营或鳃散等的人在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时对人所应承担的责任;(4)公司属人法也决定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支配公司成员论文格式范文对债权人负有个人责任或公司的全部财产论文格式范文仅能保证债务偿还的【会计论文】;(5)公司属人法还调整公司的安排以公司名义活动的人的权,但对权的限制还应适用第158条的规定。
美国并关于法人属人法适用范围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其《次冲突法重述》第13章中,对商业公司属人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1)公司的设立、承认和解散在设立地州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生效。(2)《重述》第303条到309条的规定,公司的属人法(以成立地法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助)决定公司的内部事务,比如决定公司的股东,决定公司对公司事务管理的参与权、利益分配权、公司解散后资产的分割权、发行新股的权利;决定受托人就委托表决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决定股份占的股东人对公司及股份占少数的股东人所承担的义务;决定股东在对公司应缴份额、资产分担。对公司债权人所负债务应承担的义务及范围,这些规定应当在其他州执行;决定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公司债权人股东的义务的和范围。
英国在法律与实践中都关于法人属人法范围的专门性的系统的论文范文,在其国际私法学者的权威性的著作中,都涉及。戴西与莫里斯的《冲突法》公司成立地法的适用范围,法人成立地法决定法人的成立与解散,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公司内部管理【会计论文】都由公司成立地法律来支配。

三、内国法对跨国证券发行人权利的限制

证券跨国发行人的权利不只受法人属人法的约束。还受地法即内国法的规制。实际上,各国都在法律中对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能力作了限制的规定。
1、若外国法人其属人法具有某些能力,而内国法律并赋予内国同类的法人的能力,那么该内国有权决定不赋予该外国法人的能力。因为论文格式范文赋予外国法人某种权利是在一国主权的范畴内,内国法律未曾赋予其内国法人某些能力,应当是内国出于本国国情与利益因素考虑的结果,所以内国有权决定将考虑仍然适用其境内活动的外国法人上。因而拒绝赋予其属人法所享有的这些能力。如1956年《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和1968年《关于承认公司及法人实体的公约》都规定,有关成员国对受其本国法支配的类型的公司授予的权利和能力,也拒绝授予被承认的公司,但此项拒绝不得影响其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缔同、完成其他法律、起诉或应诉等能力。
2、若外国法人其属人法不具有能力,而内国法律赋予内国同类的法人的能力。那么属人法,该外国法人在内国仍被赋予此类能力。如英格兰法规定,公司的权力是公司的章程限定的,以公司名义所为的任何超出这些权力的范围,一概无效。英格兰的公司逾越章程所规定的权力在德国订立契约,英格兰和德国的法院都将它的无效。而欧洲大陆的法律中这样的限制。
3、若外国法人其属人法具有某些权利能力与能力,而内国法律也将这些类似的权利能力与能力赋予了内国的法人,但内国为了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与公共安全,仍然有权做出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不允许该外国法人具有这些能力。如有些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权,还有些严格限制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
4、若外国法人是内国法律中所未曾规定的法人类型。该外国法人其属人法具有的权利能力与能力,但该内国有权为了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与公共安全而本国国情不赋予该法人某些能力。但限制应当以不得影响其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缔同、完成其他法律、起诉或应诉等能力为限。
5、的立法与判例学者的著作都指明法人的解散与合并,清算【会计论文】适用法人的属人法,说法人属人法而的解散与清算是被他国所承认的。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一则因为各国关于法人解散的理由规定各不相同,二则因为各国在某法人的解散清算上各具利益,且有时所涉重大,所以在解散与清算【会计论文】上属人法并论文格式范文绝对适用。

四、的立法与完善途径

1、单一的设立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会计论文】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国际私法示范法》其第68条与69条对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的属人法规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适用其成立地法办事机构所在地法”“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能力,除适用其成立地法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外,还须适用地法。”《示范法》将成立地与办事机构两个标准相,一定上克服了僵硬与死板,却对两个标准如何缺乏明确的规定,是单纯的。还是补充型的,是优先适用成立地标准,还是优先适用办事机构标准。均可适用,规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也给当事人以法律欺诈的可乘之机。关于法人的属人法确定转换【会计论文】,《民法通则》规定。,国际商务活动的发展和人员流动的增强,国籍国主义避开地具有僵化性和机械性,对《民法通则》第184条做如下修改:“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与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有更为密切联系的话,适用营业中心地和管理中心地法律。”

2、境外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会计论文】的意见【会计论文】在184条涉及“……法人的民事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必须的法律规定。”据此,对外国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仅为法人的民事能力,未权利能力。而关于地法——的法律的适用,《民通意见》则做了限制外国法人属人法适用的原则性的规定。而国际私法学者所编撰的《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规定要比实际立法完整一些,其第68条:“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适用其成立地法办事机构所在地法。”第69条:“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能力,除适用成立地法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外,还须适用地法。”这样就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能力都置于属人法准据法的规制之下,同时法律地法对前者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以为,借鉴瑞士与美国等国际私法发达的的经验,坚持性原则,范围至少也应当法人的成立与消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能力,法人的内部管理,法人内部人员的代表等【会计论文】,以此对他国法律的应有尊重,这本身也利于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列举应当采取非穷尽式的,可“……适用但不限于下列”之类的用语,给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避开陷入本本主义的僵局。

3、对境外法人属人法的限制。

在对境外法人属人法的限制上,除了《民法通则》解释做原则性的规定外,的一些法律还做出的规定,这些规定以积极的赋予权利或消极的限制权利两种方式对境外法人在国内所具有的权利与能力做出规定。
在现今国际社会中,同样是主张以法人的属人法为主,但法人属人法与自然人属人法的适用不同,对法人属人法的适用各国更多地主张应必要的限制,因为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能力的规定差异太大,对法人属人法的不加必要的限制,将不利于本国公共秩序利益的,也保障本国的利益要求。对境外法人属人法实加限制,在对本国境内的境外法人认可此来确定其在本国境内的性。境外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与能力的范围,实际上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受到其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考虑在民法典的涉外篇中加入对境外法人的能力应受地的法律的规制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在领域的法律上,对于境外法人的资格与能力的规定。
(责任编辑: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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