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论证人保护中经济补偿与法律保障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现阶段证人出庭难的理由是我国缺乏的证人保护制度。立法上缺乏的、可操作性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机制上缺乏经济补偿和人身保护等保障。解决证人出庭难問题,要构筑证人保护法律框架,完善证人经济补偿等保障机制,并在制度上保障。
会计论文范文词:证人保护;经济补偿;保护机构
作者简介:黄春英(1981-),女,江苏江阴人,江阴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刑事法、地策略会计专业论文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103-03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拒证問题。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证人出庭率仅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虽再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率被通知人数的10%。除了证人“息讼”、“厌讼”心理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认识,除我国刑事诉讼中未确立言词原则,导致司法机关缺乏促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动力理由外。论文格式范文忽视的理由我国缺乏切实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等法律保障已当务之急。

一、证人保护的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浅析【会计论文】

《宪法》第41条是我国证人保护的宪法,它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和压制。”《刑诉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应当保障证人近亲属_的安全。对证人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这些规定对证人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发达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在立法和实践中还的地方。表现在:

(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刑法》第308条的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过于原则,明确对证人采取何种形式何种的打击报复才能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刑诉法》第49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如:对证人怎么保护,保护的期限和怎么样?证人保护的程序怎么规定?公、检、法部门对证人保护保护,致使证人权益受损。其责任人员应负论文范文样的责任等。再次,《刑诉法》第49条中“尚刑事处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妥当。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侵害证人安全的应属于妨碍刑事诉讼的,其所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诉讼秩序,而论文格式范文单纯的社会治安秩序,的处分权应赋予司法机关行使。,对于司法人员故意侵害证人“法律安全”的,刑法和刑诉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缺位

证人参与诉讼花费时间,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对于证人作证所的时间和经济损失,由哪个部门补偿、补偿多少的問题。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明确,当证人向公检法部门要求经济补偿时,司法人员以法律规定为由而拒绝。如由辩护方支付,又贿买证人之嫌,使证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证人保护范围过窄

《刑法》第308条仅仅把“证人”置于保护的范围;《刑诉法》第49条规定证人保护的为“证人近亲属”,范围扩大。,从切实保护证人角度而言,我国证人保护的范围是比较窄的。。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被害人陈述较证人证言更具有直观性和性,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受到威胁的可能性更甚于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近亲属会影响证人和被害人作证,并不近亲属会受到威胁,证人的未婚妻(夫)、证人某一朋友的人身安危,有时硕士论文影响证人作证的因素。

(四)重事后惩罚,轻预防性保护

实证研究,事前侵害比事后侵害更,对证人事前保护更有必要。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审判前的阶段,更发生证人受侵害事件。在我国,无论是刑法还是刑诉法,都规定证人在已经遭受打击报复才适用立法规定,而事前保护措施。证人已经受到侵害,事后惩罚对于证人而言缺乏实际意义,也消除一些潜在证人的危机感。

(五)缺乏统一的证人保护机构

《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证人保护机构为公、检、法3个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部门的审查。使得证人作证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法律对于诉讼阶段部门的证人保护职责同样缺位,司法机关在证人保护問题上互相推诿,证人求助无门。。证人保护涉及到保密問题,由公、检、法3个机关保护,涉及到保护程序上的前后衔接。其保密要求做到。证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到司法机关,与行政职能密切。比如,在必须对证人采取转移居住地、转变身份的保护措施时。涉及到出生证明、户籍和学籍的更改,此时就各行政部门协助。

二、证人保护的立法倡议

不难。对证人保护,我国立法上缺乏的、可操作性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机制上缺乏经济补偿和人身保护等制度保障。不明确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就彻底消除众多潜在证人的危机感和恐惧感。构筑完整的证人保护立法框架、完善证人保障机制已经刻论文格式范文缓。

(一)立法模式

我国的证人保护問题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为统一立法、节约司法资源,理想的立法模式当然是专门的证人保护法,规定三大诉讼证人保护問题。在我国,一部新法律是极其困难的,证据法例子。十届人大已经将刑诉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在情况下。在刑诉法修改时对证人保护作专章规定是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案。在条件成熟后。也专项《证人保护法》在证据法中作专章规定。

(二)设立专项证人基金

法律对证人经济补偿权的规定,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设立专项证人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统一划拨,专款专用。自诉案件的证人费用由证人方承担,公诉案件则从专项证人基金中支出:任何单位不得因为证人参与诉讼而克扣证人工资:单位的证人因为参与诉讼而减少的正常收入,则由司法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偿,补偿范围可限定在交通费、误工费和食宿费等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可当地居民生活标准计算。,对在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中挺身而出、敢于作证或在作证中对案件的顺利审理作出贡献的证人,给予物质、金钱奖励。

(三)证人保护的

证人保护制度所保护的是信息源,保证的是追诉犯罪的信息不至因恐吓而减少、枯竭。证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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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除了证人之外。还应当证人的近亲属、被害人亲属其他保护的人员。大和地区对于证人保护的范围广泛。美国《1970年有组织犯罪法》第501条的规定,美国的证人保护证人、潜在的证人证人和潜在的证人的家庭。我国台湾《证人保护法》和香港行政区《证人保护条例》也规定,证人保护的范围证人,还其他与证人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此,我国刑诉法和刑法把证人保护扩大为“证人、被害人人员”。

(四)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

证人保护仅是在证人(被害人是特殊的证人,所称的“证人”均被害人)已遭受打击报复对违法的事后惩罚,这样就和一般的违法侵权、犯罪论文范文质的区别。一般来说。事前的预防性保护比事后的惩罚性保护更能吸引证人作证。应完善事前预防措施,切实减轻证人的心理负担。事前预防措施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贴身保护、为证人隐蔽的住房等保护证人的措施。当然。事前预防能总能做到滴水不漏。事后惩罚硕士论文或缺的。

(五)证人保护的机构设置

如前所述,证人保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全面协调。为了更好地对证人保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在诉讼中。公检法与证人都较为密切的联系,保护措施由司法机关执行更加方便,所以证人保护排斥公检法部门的参与。初步的设想是:设立统一的证人保护中心,全面协调证人安全事宜,保护中心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案件的证人保护,当公检法部门配合的时候,后者应当执行证人保护的任务。

三、证人保护的制度保障

解决证人出庭难問题,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要在立法上的、可操作性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还要在制度上保障。可从几着手:

(一)强化人的因素

1、转变观念。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公民都意识到作证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每、公民都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作证的义务:要证人保护中心和司法人员在其受到威胁时有能力对其保护。是司法人员观念的转变。司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转变对证人安危最初的陈旧观念,增强保护证人的使命感。
2、提高素质。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完备的法律高素质的执法者,到头来也只是一纸空文。我国执法队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实践中漠视证人权益、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侵害证人“法律安全”现象频发。因此,要对证人保护中心人员公、检、法机关人员定期专业培训,加强证人保护的效果。
3、宣誓制度。证人保护是一项保密的系统性工程,为防止保护人泄漏证人,有必要对其道德约束,建立保护人宣誓制度。证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从事证人保护工作应当宣誓。保证尽到应有的保密义务,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刑诉法》第48条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在保障证人权益的同时。也应督促其履行义务。在加强证人保护措施、落实对证人经济补偿的上。要建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规定。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妨害刑事诉讼的,视其情节轻重以训诫、罚款、拘传、拘留,直至追究“藐视法庭罪”。

(三)建立证人免证特权制度

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是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我国法律规定证人的免证特权。而国外证据立法几乎都有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特权的7种形式: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维护夫妻关系信任的特权,不作对配偶不利证言的特权。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为情报者身份保密的特权,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也类似于证人免证特权的规定。无论是借鉴国外的证据规则。还是参照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应给予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

(四)革新现有的审前程序

司法人员侵害证人“法律安全”的,有必要革新现有的审前程序,由中立的法官介入侦查和起诉程序,对侦、检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制约,从源头上侦、检人员的违法,切实保障证人的“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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