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住房公积金背景下职工收入纳税安排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税收政策,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一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即将工资、薪金转变为住房公积金降低个人税负。,免税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需一定的条件,属于有限制收入;而税后的工资、薪金则是由职工自由支取的,属于无限制收入。文章引入折合系数,将有限制收入折合为无限制收入,从而在可比的下考虑纳税安排。
【会计论文范文词】 住房公积金; 职工收入; 纳税安排

一、职工收入的构成

现实中,职工收入的形式多样,一般而言,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二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一定条件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职工收入的内部构成不同,职工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异的。当然,所说的职工收入是指职工月收入。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十三条、十三条、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作了类似规定。并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在考虑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时,可将其外生变量,即只需考虑既定职工收入如何在工资、薪金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间分配。此,下面提及的职工收入扣除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仅工资、薪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两。

二、收入构成与纳税安排

2002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 缴……”一般而言,职工和企业的缴存比例是有下限的,均为5%,但职工和企业的实际缴存比例不同,只需大于等于下限即可。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将的职工收入w分解为三:,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1;,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2;,职工的工资、薪金w3。的是,此处的工资、薪金为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财税[2006]10号文件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可知,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要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是降低职工的税负的。
,在降低职工税负的同时,职工的收入也由工资、薪金变为了住房公积金。知道,税后的工资、薪金是由职工自由支取的,属于无限制收入;而免税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需一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属于有限制收入。因此,折合系数将有限制收入折合为无限制收入,二者才具有可比性。假定折合系数为?籽,?籽应介于0到1之间,假如?籽=0.9,可理解为,在某职工看来,100元的有限制收入于90元的无限制收入。现实中,可调查问卷等方式职工的折合系数?籽。,寻求的纳税安排应数学规划(1)所示的职工收入构成。

三、纳税安排的思路与流程

为便于浅析【会计论文】,先明确两个【会计论文】:
,住房公积金法律下限和上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为住房公积金w1、w2的法律下限。财税[2006]10号文件条的规定,站在职工税收筹划的角度,w1、w2超过按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确定的金额,因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将职工的无限制收入变为有限制收入,折合系数,使得超限是不划算的。因此,应将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对应的金额纳税安排的上限。若用L表示法律下限,H表示上限,则:L=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H=min{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假定w1=w2。在w1、w2≥L的下,w1≠w2,可能出现六种情况:(1)L≤w1<w2≤H;(2)L≤w2<w1≤H;(3)H<w1<w2;(4)H<w2<w1;(5)L≤w1≤H<w2;(6)L≤w2≤H<w1。将情况(1)至情况(4)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既不会影响税负也不会影响公积金总额,即为同质变化;将情况(5)和情况(6)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会使得以前超限的住房公积金得以税前扣除,但公积金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即转变后的方案比以前的方案更优。因此,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假定w1=w2是合理的。
在纳税安排中,应计算出法律下限L和上限H,然后比较L与H的大小:

1.若L≥H,住房公积金应w1=w2=L,余下收入全配给工资、薪金w3。

2.若L<H,w1=w2应介于L与H之间,此时,数学规划(1)函数就变为求{w3-[(w3-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w1+w2)*?籽的最大化。该函数中大括号为税后工资、薪金,余下是住房公积金的折合数。为方便研究,将函数简化为求w3×(1-t)+(w1+w2)×?籽的最大化,t=税额/w3,为税率(刘怡、聂海峰,2005)。由简化后的函数可知,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3;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1、w2;若1-t=?籽,分配给w3或w1、w2均可。w3大于费用减除标准时,t随w3的增加而增加,二者一一对应关系,反之亦然。论文范文,以2011年9月1日起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3 5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为例,推算出表1所示的w3与t的关系。当然,若职工属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则表1的原理对表1内容作相应修改,此不赘述。
对某职工来讲,t是变化的,?籽是固定的,因此,需以?籽为,令1-t=?籽,t的值,然后表1找到相应的工资、薪金,记为w3*。t随w3而递增,职工应先将收入分配给w3,直至w3=w3*,再将收入分配给w1、w2。前面讨论的L和H,当L<H时,总的纳税安排为:应先使职工收入w1=w2=L,余下分配给w3,直至w3=w3*,若有剩余则再分配给w1和w2,直至w1=w2=H,若还有剩余则全配给w3。为便于理解,用图1所示的流程展示住房公积金背景下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
仅是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研究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安排。当然,还引入更多的因素,以使研究与现实更加吻合,并且,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调整,相应的纳税安排也会变化,重在一种浅析【会计论文】【会计论文】的框架。●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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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EB/OL].http://202.108.90.171:9090/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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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EB/OL].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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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怡,聂海峰.工薪所得税税率研究[J].社会科学,2005(6):58-6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EB/OL].http:// 202.108.90.171:9090/ guoshui/ action/Get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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