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所得税会计关键理由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资产计税的确定

资产计税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规定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这些经济利益属于不纳税的,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即为账面金额。用公式表示为:一项资产的计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一般为成本,税法认定的资产成本是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但在资产持续持有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当是指资产的成本减去以前期间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举例其操作如下: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末库存A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该类库存商品的市场售价为150万元,出售时结转的销售成本按账面余额计算。试确定甲公司2010年末库存A商品的计税。
浅析【会计论文】:假设A类库存商品2011年出售,则其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150-120=30(万元),该公司2011年对销售A商品计交所得税的基数应为3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2011年销售A商品计交的所得税为30×25%=7.5(万元)。所得税法可知,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150万元是要交税的,计交所得税的金额应为150×25%=37.5(万元),而商品的销售成本在销售利润公式的右边是减项,即要税前扣除的,也说抵税,抵交所得税的金额为120×25%=30(万元),从销售利润公式的右边计算甲公司2011年销售A商品应交纳的所得税=37.5-30=7.5(万元),正好与公式左边按销售利润计交的所得税相等。,库存A商品的销售成本120万元是甲公司未来期间抵税的基数,这与前述确定资产计税的相,而企业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无论是先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结转计算的销售成本存货的历史成本(会计账上的账面余额),甲公司2010年末库存A商品的计税为120万元。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因属于会计上估计发生的跌价毁损,而非存货发生的报废损失,税法上属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而从存货历史成本中扣除。推出:存货的期末计税=存货的历史成本。
[例2]甲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以500万元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试确定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
浅析【会计论文】:前述确定资产计税的可知,甲公司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初始确认时(2010年初),其计税为500万元,年末因当年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计入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即国债利息收入抵税,因此,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525万元(500+25),即其计税为525万元。推出:企业的是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那么,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的计税=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应计利息);但企业的是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因公司债券投资计提的利息收入,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所以,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的计税=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甲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末以10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该公司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计税时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为20年。假设会计与税法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该项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试确定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
浅析【会计论文】:该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是甲公司2009年末购进并使用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为1000万元,因它在2010年已使用1年,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项目,影响了2010年利润的减少,也说折旧费用2010年度作了税前扣除,抵减了所得税,而固定资产有其持续使用的年限,因此,前述资产计税的确定,该项固定资产可在末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即抵税的基数应当为:1000万元(初始计税)-2010年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额=1000-(1000/20) =950(万元),也说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为950万元。推出:固定资产的期末计税=时的成本(初始计税)-按税法规定累计计提的折旧费用。同理推出:无形资产的期末计税=时的成本(初始计税)-按税法规定累计计提的摊销费用。

二、负债计税的确定

负债计税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一项负债的计税=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从定义可知,一般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其计税的确定理性地浅析【会计论文】,才能正确的结果。现举例其操作如下:
[例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收到客户一笔合同预付货款,金额为1200万元,将其预收账款核算。该确定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预收账款的计税。
浅析【会计论文】:甲公司在2010年12月24日收到客户该笔预付货款时,因不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预收账款——某客户 1200
该项预收账款只在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并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因遵循收付制的原则或收付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的原则,所以当期实际收到的款项1200万元,应确当期的收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假设甲公司于2011年1月份发售货物,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并收到了客户补付的货款差额,则会计上作出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某客户 1200
银行存款 (补付的货款差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中不含税售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销项税额)
会计上在2011年确认了收入,增加了2011年的利润,但税法与该项负责(预收账款)的经济利益当期(2010年)计算交纳了所得税,未来期间(如2011年)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时,计交所得税,即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抵税),扣除的金额为1200万元。前述负债计税的确认,推出: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预收账款”的计税=2010年末的账面价值(1200)-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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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甲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因销售商品承诺3年的售后保修服务,在当年确认了200万元的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税法规定,有关产品售后服务等与经营收入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试确定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
浅析【会计论文】:甲公司在2010年因销售商品预提售后保修费用时,会计上作出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产品保修费 200(全年合计金额)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00 (同 上)
甲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了该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
会计上将预提的产品售后保修费用计入了销售费用,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影响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而该公司当年度未发生任何实际保修支出,因此,甲公司2010年预提的产品售后保修费用2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税前扣除。甲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这3年期间实际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可能3种可能,即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数、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数实际发生数正好等于预提数。若3年实际发生数为210万元,则甲公司会计上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计负责——产品质量保证 210(3年合计数)
贷:银行存款 210 (同 上)
至此,“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账户的借方累计发生额为210万元。而甲公司2010年只预提了售后保修费用200万元,因此,实际发生后尚需补提售后保修费10万元,会计上作出如下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产品保修费 1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0
至此,“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为210万元,该账户的余额为零。税法规定,2011年至2013年甲公司实际发生的产品售后保修费用2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也说甲公司未来这3年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10万元。前述负债计税的确定,: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2010年末的账面价值(200)+未来期间实际发生后的补提数(10)]-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210)=0。
同理,若3年实际发生数为180万元,则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2010年末的账面价值(200)-未来期间实际发生后的冲回多提数(20)]-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180)=0;若3年的实际发生数正好为200万元,则推出:甲公司2010年末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2010年末的账面价值(200)-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200)=0。
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梁莱歆主编:《高级财务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 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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