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从案例看团体保险市场理由与法律适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对所载案例的深入浅析【会计论文】,探讨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会计论文】及法律适用。文中浅析【会计论文】了团体保险业务中“个险团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处理策略会计专业论文及倡议,对保险经济活动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应用新的见解;同时,在现代保险市场呈现保险合同消费化趋势的情况下,要完善保险立法,尤其是要建立诚信责任追究机制,扩大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成本,引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或理念,适用《合同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抑制市场不诚信,保护市场弱势一方,以维护社会公平、信用和市场稳定。
会计论文范文词:保险市场;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90-04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日前接触到团险纠纷案件,它比较、地了团体保险市场的【会计论文】。案例的深入浅析【会计论文】,,要防止此类【会计论文】的出现,完善保险立法,尤其是要建立诚信责任追究机制,扩大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成本。同时,在处理纠纷时,对于法的《保险法》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来抑制市场不诚信,保护市场弱势一方,以维护社会公平、信用和市场稳定。
[案情]2009年8月,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下属的某铁路工程公司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从保险合同文件看,铁路工程公司投保的是团体保险。
在《团体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栏,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属行业类别为建筑业,在职员工总数60人,投保人数60人,投保比例为100%,职业类别为三类;“被保险人”栏中被保险人总数60人,并注明“无清单”。
某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载明该保险合同的保障利益共三种保险产品的保障利益,是:(1)《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保险费为46080元;(2)《料意外伤害保险fB型)》,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保险费为57600元;(3)《料安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2400,000元,保险费为34560元。三种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总数均为60人,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合同文件附有《**安心意外伤害保险fA型)条款》和《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但两产品《条款》中均无《保险费率表》。
该保险合同签订后的第4个月,铁路工程公司即发生造成两死一伤的保险事故,铁路工程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理赔申请。2010年2月,保险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在理赔调查中铁路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实际作业人员2000多人,指挥部管理人员60多人,因投保人的铁路工程公司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合同法》与《保险法》之规定,解除与铁路工程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费。保险纠纷产生。
此案例,了团体保险市场的【会计论文】:

一、个险团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立法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的划分,并非保险产品种类的划分,投保(或承保)方式的区别。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保险的保险,一张保单只为人或家庭的成员保障,以个人方式投保。而团体保险的业务是团体,是以一张总保单为团体单位的成员或其大成员的保障,以团体方式投保。从意义上来说,把普通个人保险产品以团体方式投保f或承保)其实并无不妥。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人保险产品在以团体方式投保(或承保)时,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从本案保险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内容的《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的保险责任是意外身故责任,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在铁路工程公司填写的投保书中“被保险人栏”:被保险人总数为60人,并注明“无清单”。“无清单”意味着在该合同中被保险人是谁都确定,也就谈不上“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了,上述规定,这将是无效合同。
对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的后果,外行的铁路工程公司或许不知晓,但专业经营者的保险公司理应知晓。但疑惑的是,这样一份会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是怎样保险公司的层层审核得以签订的?
事实上,对保险公司来说,这笔账是划算的。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因该合同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说,在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应当返还因合同的财产,即保险人把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把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返还给保险人,大家回到合同未签订前的。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对会导致无效的本不该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完全可能在利益驱动下审核:投保人的员工不发生事故,保险人乐得收取大笔保险费,而当投保人的员工中有人发生保险事故且支付巨额保险金时,保险人则主张合同无效而拒绝理赔,并且不承担任何诚信责任,可谓保赚不赔。《合同法》第58条也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按法律的规定来计算,保险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所造成的损失仅限于“保险费利息”,这相对于巨额保险赔偿金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保险人的诚信责任成本太低,根本以抑制其不诚信。
浅析【会计论文】,,保险立法缺乏诚信追究机制是导致这类现象出现的根源。立法缺乏诚信经营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一定上放纵了保险公司的不诚信经营,也引发了大量的保险纠纷,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完善立法,建立诚信责任追究机制。

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经济活动中更广泛的解释与适用

(一)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避开误导,否则应当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规定,保险人在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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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投保时应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告知,以便投保人决定论文格式范文投保或投何种保险险种;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告知,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就应承担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例中,铁路工程公司的投保单单位有员工60人,投保60人,投保比例100%。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却铁路工程公司实际作业人员2,000人,这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原则。《保险法》第16条款“投保人故意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论文格式范文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在现实的保险营销活动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通常是在保险人的询问与保险营销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的。保险营销人员出于某种目的对“如实告知”尽到善意提醒义务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有意误导,很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如实告知。对情形导致的不如实告知应当从客观公平的角度出发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联系到本案来看,铁路工程公司在接到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很冤,因为投保时说好了该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流动的,所以才会有“无清单”投保60人的情形。事实上,国内保险公司的团体险业务规则一般都规定:团险的承保成员是流动的。规定是:在保险合同的期内,投保人只要相应程序告知保险公司,退出该投保人团体的人员就会失去被保险人资格,而新进员工也因为加入该团体而被保险人资格。也说,单位里有员工离职,只要单位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离职的员工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资格,同时,单位也把变更的新人员的给保险公司以更新被保险人名单。也说,团险的承保成员是流动的,,并论文格式范文自动流动的,更能是自由流动的。
对于保险公司上述业务规则的内容与涵义,投保人其实只能保险营销人员的解说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理解。保险营销人员对内容与内涵,或为利益所驱有意误导,很让投保人产生“出60人的保费,为2000人保障”的错误期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违规“无清单”承保的,不让人怀疑其动机。显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有责任的。
对于保险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论文格式范文当只由投保人承担,对于情形下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完善立法,从客观公平的角度出发限制。
同时,还,本案中铁路工程公司投保时“无清单”,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完全、彻底未告知。保险公司明知“无清单”而违规承保的,应当理解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相对于对投保人的约束,如实告知义务应强化对保险人的约束。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17条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投保人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未作提示明确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在如实告知义务是同时约束保险合同双方的。
,在现实的保险经济活动中,保险人专业经营者与生俱来的强势,其在格式合同为客户保险服务时,不论是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还是在对法律硕士论文或法律适用上,都合同另一方所比拟的优势地位。因此在如实告知义务,相对于对投保人的约束,应当强化对保险人的约束。
1 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局限于合同内容与免责条款的明确。
如前所述,专业经营者的保险公司理应知晓《保险法》禁止性规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外行的投保人提醒和,以避开出现合同无效的后果。很显然,保险人在本案中并未尽到提醒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和投保人合同目的。,对产生的纠纷,应当追究保险人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局限于合同内容与免责条款的明确,还应当扩大到对法律禁止性条文适用的提醒和。
2 保险人论文格式范文履行了明确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归之于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术语专业化强,条款及内容相对复杂,一般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保险人所熟知,外行的投保人,只能保险人的陈述对合同理解。因此,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保险合同中一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及适用等更应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在的纠纷解决和法律适用中,保险人论文格式范文履行了上述明确义务却查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就由投保人证明保险公司履行如实义务。而要证明这一点,实践中对投保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保险人论文格式范文履行了上述明确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归之于保险公司。
3 合同文件组成中未附相应条款、及附件导致纠纷的,应当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责任。
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的术语专业化强,条款及内容相对复杂。保险合同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在合同文件组成中应当附详尽的附件以明确权利义务。
本案,保险合同文件附有《**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和《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但两产品《条款》中均无《保险费率表》。查询该保险公司网站得知,上述两种保险产品对“三类职业”(注:即一般危险)的保险费率是2‰与1.8‰,而按案例中上述所列数据,本案两产品实际费率达到3.84‰与4.8‰,已经远远超过该保险公司“三类职业”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率而接近于“六类职业”(注:即危险)保险费率。也说,保险人未附《保险费率表》,本案投保人根本不知其是以远高于保险人明码标价的购买了该保险产品。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划分,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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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陌生的,被保险人归属于哪一职业类别实际上由保险人《职业分类标准》来确定并指导投保人填写的。换个角度来深思,保险人既然按接近于“六类职业”的保险费率承保,显然是把被保险人归属于五、六类职业人群,但保险人却指导并允许投保人填写为“三类职业”,这其合同投机目的与诚信【会计论文】是显而易见的。
,保险合同组成的另一款产品即《安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合同文件中既附相应条款文件,也明确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保险人显然尽如实告知义务。从大量的保险纠纷案例中,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合同未明确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是多年来引发保险纠纷的最的理由。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保证市场公平,减少纠纷产生,对合同文件组成中未附相应条款、及附件的,应当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责任。

三、保险人的产品或服务不议定的功能、用途,合同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传统保险是建立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团体共济原理之上的。在现代保险制度下,除社会保险外,保险是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运营的,商业保险的营利性已大大超越了团体共济性。在现代商业保险中,保险合同一种产品或服务,购买保险已经是一种消费形式。保险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复杂的专业术语、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也在合同缔结中与经济势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保持实质同等的话语权,而上门推销、劝诱性销售等销售方式在保险经济活动信息不对称也使在合同缔结中心理弱势地位。此即学者所言之保险合同消费化。该趋势,强化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应当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消费者保护的有关理念与制度也带人保险合同制度。因此,法的《保险法》应当引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或理念,同时适用《合同法》以规范市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中,投保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员工身故、残疾与医疗三层次的较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规避生产经营风险。保险人三种产品的组合形成一份综合的团体保险合同顾客的,应当一份产品和服务,该产品或服务应当投保人要求的功能、用途。浅析【会计论文】,保险人的这一份由三种保险产品组合成的综合保险合同,其《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无清单承保,会导致该合同无效,致使该产品或服务缺少铁路工程公司所要求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障的功能,合同目的。简单来说,保险人的是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对于经营者的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简单以无效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该产品或服务是有预期利益并付出了消费代价的。如前所述,合同无效的处理策略会计专业论文是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利息,这以抑制其不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的商品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期限”.的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约定的,应当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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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涂咏松200705论团体保险之保险人义务的履行[BL].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张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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