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谈文:浅谈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风险防范与制约对策实施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浅谈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风险防范与制约的对策实施
摘要:金融创新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而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又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本文深入浅析浅析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简要归纳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项目开发失败风险等新的金融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商业银行在实施金融创新过程中防范和制约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的基本对策与配套政策,即树立辩证的金融创新观念和风险防范与制约观念;建立健全金融创新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加快金融立法创新,保护金融创新成果。
关键词:制约观念 金融创新 约束机制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金融创新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最新趋势之一;与之相伴随的是金融风险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金融创新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往往又会产生新的风险,成为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重要制约因素;而为了进一步克服金融风险,又会引致新一轮金融创新,从而形成创新与风险的交替演进。本文将在揭示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二者之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就商业银行在实施金融创新中可能遇到的金融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与制约对策,以便更好地推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
一、理论浅析浅析: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辩证关系
(一)金融创新可以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制约就是运用各种策略和手段对风险进行重新组合和安排,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任何一种金融创新只要是对原有的风险进行了重新安排,实现了降低风险的目的,就可以被认为是有效防范和制约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可以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最直观的意义就是将同一单位金融资产(或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同质地划分为若干“份”(既可以“等份”,也可以“不等份”),在通常情况下,“每一份”资产所包含的风险或承受的风险会相应地降低或减小。如果进一步考虑到风险的组合情况,分散风险还可以将同一单位金融资产通过创新(包括产品、工具、策略和手段)等途径将其分摊到多个金融产品上,或运用于多个金融市场,或由多个风险承担者分摊。通过不同的组合和配置,可以将原来的一种风险分散成多种风险,或由多个风险主体承担。信贷市场中的银团贷款、保险市场中的再保险都是最基本、最初始的分散风险方式。
2•金融创新可以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最初的意义就是将原来由某一风险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通过创新将其转给了其他风险承担者。转移风险之所以能够发生,一方面,原风险承担者风险承受能力有限,或达到了风险承受的界限,也可能是风险保守者;另一方面,作为风险接收者情况正好相反,由于实力强大,能够承受相当的风险,也愿意承担某种风险,他们是风险偏好者,追求高风险和高收益。所以,在这种风险转移过程中,原风险承担者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放弃一定的权利,以便获得稳定的收益;而新的风险接收者则因承担某种风险给自己带来某种危害获得某种相应的“补贴”。转移风险也可以理解为将一种金融产品的风险转移到另一种(或一组)金融产品上,或转移到另一个金融市场,或另一类地区,而风险的承受主体不变。在这类风险转移过程中,风险的大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转移风险与分散风险紧密相关联,在分散风险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转移风险同时发生;但有时在转移风险过程中,既有可能分散风险,也有可能使风险更趋于集中,即将不同的风险通过转移而集中到一种产品、一种工具或一种市场上了,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所在。
3•金融创新可以整合风险。整合的思想来源于概率统计,即风险发生的概率通常围绕一定的中心上下波动,最典型的就是正态分布。将大量不确定的风险组合在一起,通过相互抵消,可以将最终的风险波动制约在一个最小的阈值内,达到风险最小化,甚至有可能达到消除风险的理想状态。最初的马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就证明了这一点。这一理论成为集合基金投资于券市场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
4•金融创新可以转化风险。即将一种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风险。风险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风险的来源、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的组合结构、风险的期限长短、风险的承受主体和风险损失的大小等几个方面。转化风险就是通过各种创新转变风险的构成要素,既可以将一种量度的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量度的风险;也可以将一种期限结构的风险转化为另一种期限结构的风险。转化风险和转移风险有时很难区别,广义的转移风险通常包括了转化风险。但如果仔细地辨识,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细微差别。转移多侧重于风险的“空间”发生了变化,如从甲地转移到了乙地,或从甲承担者转移到了乙承担者,但风险的性质、或形态、或大小等可能没有转变。例如信贷产品中的转贷款,贷款这种风险本身没有变化,转变的只是风险承担者(由甲银行转到了乙银行)。金融创新正是有了这种转移功能,才能实现把高风险地区的金融风险转移到低风险地区的愿望。而转化则强调了风险“本身”性质、内容和形式等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例如由贷款转化为证券化资产,贷款风险转化成了证券化资产风险,原有的风险性质、风险形态和风险大小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金融创新正是有了这种风险转化功能,才能实现把高风险金融产品转化为低风险金融产品的愿望。
5•金融创新可以消除风险。由于风险的普遍性,消除风险的含义通常只是相对的,如经过转移作用,某地区或某风险承担者原有的风险消除了;或者经过转化作用,原有的风险形态消除了。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风险的根源并没有消除,而是在另一个地方继续存在,或者是以另一种形态重新出现,或者是在另一个地方、以另一种形态续存。例如,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实施债转股,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减少了不良资产,降低了信贷资产风险;但同时,不良资产的风险总量并没有减少,而只是转嫁给了资产管理公司。转变的只是风险承担主体不同(由国有商业银行转换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风险存在形态不同(部分不良资产转换为对企业的阶段性持股)。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也可能存在绝对意义上的风险消除。例如,对一笔交易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同时实现完全的对冲,且对冲的结果为零;甚至在排除了各种风险之后,还有额外的盈余和收益。要达到这种比较理想的状态,需要具备比较苛刻的约束条件,甚至是非常高的要求。
(二)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1•在转移风险中积累风险。通过分散和转移风险,可以减轻原风险承担主体承受的“当前”风险总量,但还会产生另外两个后果:一是在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同时,直接增加了风险接受者的风险总量,系统内的风险总量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只是转变了风险的分布和风险的组合结构;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风险的概率和大小也随之发生变化,不论是原风险承担者,还是新的风险接受者,都会形成一种内部积聚效应。这种积聚效应又进一步促使风险承担者不断地向外分散和转移风险。如果存在持续性的以特定方向为目的的风险转移机制,则会加速风险接受者风险的积聚效应,从而有可能导致风险接受者的风险从量变转化为质变,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酿成真正的风险事实。例如,由于存在不平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秩序,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通过各种渠道转移风险,造成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一些强势金融机构也向弱势金融机构转移风险,造成市场竞争力比较薄弱的金融机构时常发生流动性危机,被迫合并,甚至是破产倒闭。
2•在转化风险中增加了风险。转化风险客观上会直接增加新的风险种类和风险来源,而且使用不当或被利用,都有可能增加风险总量。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开发、使用甚至是滥用就是典型事例。一方面,不断开发出来的大量衍生金融产品意味着增加了新的风险种类;另一方面,投机、杠杆交易加上国际化、全球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大大扩大了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虚拟性和波动性,巨额的金融交易量已远远超出了绝大多数国家所拥有的资产总值,对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有效的确认、计量、披露和监管办法,这种信息的不透明性极有可能加大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3•在提高金融技术水平中引入了技术风险。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强烈渗透性,金融技术创新日益成为引人瞩目的突出现象。技术创新不仅大大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而且也大大推动了其他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风险的角度来看,技术创新与风险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技术创新直接带来了分散、转移、转化和整合乃至消除风险的效果,如发达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就可直接规避信息传递时效性、信息传递安全性、信息统计准确性和信息监管有效性方面的风险;第二类技术创新虽然与风险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由于改善了金融运行的技术环境,从而为防范某些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和技术支撑,间接推动了防范和制约风险的水平;第三类技术创新则是由于技术的不完善而产生了新的风险,包括技术投资风险、技术落后风险、技术折旧风险和技术缺陷风险等。如计算机系统本身在运行、操作、存贮和管理信息与数据等方面存在不完备性、不稳定性和不安全性会导致发生相应的风险;犯罪嫌疑人又进一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金融犯罪活动,甚至直接干扰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又会反过来加剧计算机系统的潜在风险。(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4•在改善和完善金融制度中引入了制度风险。金融组织制度的健全、金融机构内制约度的完善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加强等,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制约和化解多种金融风险。但在改善和完善金融制度的过程中,又会产生一些新的负面影响。
(1)制度创新就是对旧体制、旧规则、旧标准的突破,削弱了原有政策、体制、规则的作用和功能,这本身就隐含了新体制、新规则、新标准是否与新环境相适应,是否与其他没有变化的体制与规则相冲突的风险。
(2)复杂的企业组织制度、投资制度、交易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度创新不仅难以界定产权的边界,反而会模糊产权归属关系,再加上与各种金融产品的组合,会引致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和义务的多层次分离,从而导致各类金融主体权利与义务、成本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称性,使产权约束失效,风险主体责任不明确。
(3)从制度创新与其他创新的关系来看,任何一种金融创新不仅取决于创新主体自身的主观努力,也要紧紧依赖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是,通常情况下,制度创新总是落后于其他创新,从而导致其他创新的制度供给不足,即制度的供给部门(包括金融监管、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创新主体自身)对经济、金融制度建设和安排跟不上创新的需要,引发制度缺陷型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始终落后于其他金融制度创新,容易引发监管失效风险。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主动力量,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又会进一步保护金融创新的成果,形成相互推动的良性循环机制。但是,与其他金融制度创新相比较,金融监管制度的收益对金融机构甚至对全社会来说,都具有公共品的属性和特点,监管主体通常缺乏创新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从而使监管制度供给总是滞后于现实需求,形成监管真空或监管失效。
5•在金融创新主体的主观因素中引入了道德风险。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含有创新主体的主观因素,从风险的角度来看:
(1)主观故意带来高风险。即有些金融创新并不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而是为了摆脱对其利润最大化的各种约束,故意追求高风险、高收益。
(2)主观过失带来风险。即在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由于缺乏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制约能力,并非故意,而是过失或运用、使用创新不当,结果不但没有减轻风险,反而放大了风险。特别是作为风险的内控者和监管者缺乏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进行正确的、恰当的评估和预测,缺乏风险防范、制约纠正机制和反馈机制,故意或失职、渎职,使风险防范和制约失去了最后的防线。这种由创新主体主观因素而引致的道德风险又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常与其他风险交织在一起,进一步加剧了风险的危害性。
二、实证考察: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有关文献,商业银行的风险基本上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类。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可能产生或带来的风险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些风险既是商业银行一般风险的表现,但通常又表现出与一般风险不同的特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性与个别性的对立统一。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实施金融创新过程中所产生或带来的以下几类风险应给予足够的注意: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基本风险之一,商业银行的任何一种产品创新都可能潜含着信用风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创新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像传统的信用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明确,而是往往间接反映、甚至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所以,潜在的信用风险容易被忽略。其实,有许多交易类中间业务产品本身仍然是一种信用交易;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随时转换为表内的资产和负债业务,如信用证业务、承兑业务、承诺业务、担保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等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业务,不仅存在交易结算类风险,而且也都存在一定的授信风险和交易头寸管理风险。因此,商业银行也越来越意识到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例如一家商业银行在向市场推出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新产品时,本以为承兑人是一家上市的大型商业企业,忽视了对其授信业务的调查与审查,结果银行贴现后,因控股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导致承兑人不能如期承兑,银行被迫垫款,转化成银行对企业的短期逾期贷款。
2•技术与操作风险。当代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里的广泛应用,推动了金融业朝着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和系统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以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在金融领域里的大规模运用,不仅大大提高了金融生产率,而且也转变了金融业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和组织结构,出现了金融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系统化的复杂形态。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媒体技术,为金融信息的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并且推动了金融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技术为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工具的互联互通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推动了全球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联结形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不仅转变了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和清算方式,而且进一步发展了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网络金融”。但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在提高金融技术水平的同时也会引入新的技术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技术不完善或技术缺陷而引发的风险。新产品、新技术、新业务、新制度、新规则本身有缺陷,在小范围内试用潜在的风险不易暴露,或是被忽略掉了;而当大规模推广应用时,单个环节的微小风险或局部风险有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例如一家商业银行开发了一种系统,由于时间紧迫,没有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就勿勿投入运行,当初,因为业务量和交易量都不大,系统运行正常。某一天,该行所有的网点在全国同时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发行了大量的新卡,因集中录入信息,导致系统在短时内无法接受大量信息,致使系统因超时而瘫痪。还有一家商业银行开发了一种外汇交易系统,也没有经过认真的测试,有人发现系统的设计存在漏洞,随之不断地通过电话银行系统询问在该行开立的存折上登记的笔数,以延长交易时间,使其能够用前一段时间的汇率报价卖出美元,买入瑞士法郎,然后用即时汇率报价卖出瑞士法郎,再买入美元,在不到一年多的时间内竟获得47.79万美元的非法收入。二是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致使原有技术很快变得陈旧落后,从而引发技术磨损风险。由技术进步引发的技术磨损是工业生产领域里的一种正常现象,由于当代金融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技术磨损在金融创新中也是履见不鲜。例如,有一家商业银行开发出一种新型的系统,采用的是一种外国公司的技术。但后来发现这种技术早已过时了,因为它不能支持完全可透支使用的信用卡,要保证能够支持使用贷记卡,只能更换新的技术系统,造成原有系统的巨大损失和浪费。由于缺乏可行性论证,缺乏决策的透明度,加之主管行领导对技术一窍不通,银行在重新开发更新了系统后,发现该系统虽然可支持贷记卡业务,但却不能支持外币交易,也无法与国际信用卡系统连接。要赶上国际潮流,与国际市场接轨,只好再重来,建立“新的”“所谓”“更先进”的系统。三是由于技术风险的存在而导致金融信息失真、失密、过时、不建全等方面的缺陷,形成信息风险。而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金融信息更具有内容新、时效性强、技术保密性高等特点,一旦达不到要求,即容易产生信息方面的风险。四是由于对新技术不了解、不熟悉而引发的操作风险。最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正确的或错误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金融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业务、新规则、新流程、新制度,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教育与培训工作跟不上,各类操作人员对新的要求不熟练,更会容易引发各种操作风险。例如,针对商业银行众多产品与之相匹配存在众多的利率种类及计息方式,商业银行各种系统都存在复杂的计息处理程序,而且每推出一项新产品,不仅有与之相对应的计息程序,而且还会涉及到与原有众多程序中的计息程序之间的关系。
某商业银行一前台操作人员,由于没有受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在一次处理客户多个业务时,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重复计息,后台监督人员发现错误时,也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反而是错上加错,致使整个前台系统瘫痪,当天的对私业务全部停业,不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也给银行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五是利用技术的不完善故意从事金融犯罪与诈骗活动,给商业银行造成巨额损失。如密钥,修改数据库资料;制造病毒攻击网上银行和交易系统,致使系统功能瘫痪等。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速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加强大了金融风险的危害性和损失。(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3•政策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方面,即是否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何时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由于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投入使用本身就意味着要打破原有的业务经营格局,所以,有可能受到来自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新产品开发出来后一时不能被批准使用,不能及时投入市场,使之失去了抢占市场先机的机会,也可能影响到预期收益;或者是许可部门在批准时限制新产品的某些功能,使之达不到预期应有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效益;或者是根本不予批准,而是把许可使用权给了别的竞争对手,造成不必要的开发损失。例如一家商业银行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开发了可涵盖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基金等多种基金在内的综合托管系统,但监管部门却将优先许可权给了另一家商业银行。经过多次争取,最后只获得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资格,而不能从事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不仅造成原来系统的部分功能得不到正常的应用与发挥,而且也丧失了市场先机,给市场营销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法律方面的风险是指导金融新产品的开发、投入使用,甚至是产品的外在设计形式、推广宣传方式等都有可能涉及到侵害某些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和商标、技术许可法等方面的风险。特别是在中国法律不健全、法制意识不强的今天,银行产品创新中各种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一家商业银行在推广一种汽车缴费和缴税专用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未经受权的照片图案时而被指控侵权。又如,一家商业银行在收取跨行交易手续费时,被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因为根据该法规定,涉及到全国性的有关国计民生的服务收费需要由国家社会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调整时还需要事先履行必要的听证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规定商业银行收费权由银行批准,不仅现行法律否定了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而且相互之间的规定也不一致,造成商业银行在确定新产品收费标准时无所适从。《商业银行收费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将有助于解决银行收费中涉及到的法律不足。
4•管理风险。即由于内制约度不健全,缺少监督反馈机制,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会计制度不科学、配套政策不完善等理由而引发的各种风险。如有些商业银行相互之间为了抢占市场,扩大影响,不计成本,竞相降价推销,以吸引客户,最终导致销售越大,营业额越大,亏损越严重的局面。有许多银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推出,都涉及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会计估值不足,由于新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不一致或交叉使用,不仅容易产生账账不准、不实方面的记账风险,而且也会容易引起结算与清算方面的相关风险。
5•项目开发失败风险。即由于项目缺乏可行性论证,或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等理由,开发最终以失败告终,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没有任何收益;或者是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高估了市场潜在需求,虽然有一定的市场,但在原来预期的时间内收益抵不上成本,开发投资过大,短期收益过小,投资回收期过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收回成本,造成投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引起经营亏损,最终不得不退出市场。如有一家商业银行开发了个人委托贷款新产品,但由于涉及到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这一根本性不足,自向市场推出至今,实际上还没有发生一笔具体业务,原来估计潜在的巨大市场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金融业务,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收益。还有一家商业银行开发了用预订功能,但在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内,铁路部门无法保证持卡人预订到,不仅大大影响了该卡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还会造成持卡人对发卡行的不满。而有些金融产品和其他实物产品一样,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如果在达到最大使用量时还不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不仅意味着这种产品经市场检验不符合市场需求,而且也意味着投入与产出不相匹配,产品的收益率过低,因此,需要开发出新的更能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风险防范与制约对策从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辩证关系来看,商业银行要防范和制约好金融创新中的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不同于防范和制约常规风险的对策,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为重要。第一,要树立辩证的金融创新观念和风险防范与制约观念。从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出发,就是要树立辩证的思维策略和浅析浅析策略。对于金融创新中产生的收益和风险,要科学比较利弊得失,坚持“利大于弊”、“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不应因金融创新在防范和制约风险取得的一时成效,而忽视其未来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因为有些创新可能只是延缓了当前的风险,但却在未来聚集了风险,这是风险累积性的一个重要特点;也不应因金融创新会带来新的风险而畏惧甚至是拒绝创新,应该积极主动大胆地从事开拓创新工作,紧跟金融创新时代潮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因为金融创新对推动金融发展的正面作用要远远大于其负面影响。要树立正确的金融创新观念,明确金融创新指导思想,端正对金融创新的认识,在充分发挥金融创新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防止和规避其不利的一面。对待金融风险也要有辩证的观点和策略,即在深刻揭示其对经济、金融发展危害性的同时,也要看到还有警醒、警视、教育和教训的作用,这又会反过来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主体堵塞漏洞,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制约体系积极的一面。第二,要建立健全金融创新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金融创新是一个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和环节的系统工程,包括组织体系、决策体系、协调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开发推广体系、跟踪管理体系和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当前创新体系的情况,要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1)各类金融机构都要设立专门的金融创新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管理和协调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创新活动以及与社会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深入细致地评估创新项目的可能性、现实性、必要性和充分性条件,以及创新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监督创新活动过程,对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有预见性的防范措施与制约对策。
(2)认真搞好金融创新的规划工作。在充分把握和跟踪国内外金融创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许可,明确创新目标,规范创新程序,确定创新重点。一般地说,金融创新的流程主要包括酝酿创意、确定目标、咨询评估、决策立项、开发研究、形成成果、试点检验、修订完善、推广应用、跟踪管理、监督反馈等几个阶段,每一环节都要紧密相连,以保持创新的连续性。
(3)建立创新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评价的重点要放在对创新的预期效应和事后效应的检验方面,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暂时失误,甚至被证明是完全失败的创新也要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以此建立一种溶  错机制和纠正机制。在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金融创新基金和创新奖励基金,最终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目标、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科学的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有效的营销管理和市场导入机制、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和必要的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特点的金融创新机制,确保金融创新效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第三,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金融创新中的几个重要关系,改善商业银行创新的内外部环境。一是创新与“守成”的关系。守成是指金融业的近况,它是创新立足的基础。创新不能脱离近况,创新既不是也不能无中生有,即使是全新型的发明创造,也得依赖于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要加快发展步伐,为创新提供扎实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创新又会推动经济货币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加速金融深化,转变金融业的近况,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守成的基础,二者是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二是创新与内控的关系。创新从本质意义上讲,就是要打破原有的思想观念、原有的规章制度、原有的技术标准和原有的习惯做法,从而不可避开地与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形成新的矛盾和冲突。这就对金融机构的内制约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一方面,要大力改善和完善内制约度,以适应创新的需要(即内制约度的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在加强内制约度过程中保护创新、推动创新的持续发展,而不是以内制约度的不可更改性为由打压创新的积极性。
应该充分认识到,内制约度的不断完善本身就包含着制度创新的因素,甚至就是制度创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也是其他创新必不可少的配套组成部分。因此,创新与加强内控也是统一的。三是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创新与监管也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对立性表现在创新突破了原有的监管约束,对现存的金融秩序形成了新的挑战;而陈旧落后的监管体制、监管策略和监管手段又进一步束缚了创新的发展。统一性表现在创新推动了监管制度的改善(即监管制度的创新),良好的监管制度又可以起到保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创新的作用。在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金融创新主体要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争取获得监管者的理解和支持。例如,商业银行在开拓超出金融营业许可证范围之外的新业务、新产品时,就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报批的就要及时报批,该备案的就要及时备案。虽然可能因报批和备案而丧失了抢占市场先机,但却规避了市场准入的政策风险。而监管部门由于被监管者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加了监管创新压力,促使其尽快改善某些不适合创新要求的监管方式和策略,从而使监管与创新在新的条件下达到新的统一。四是各种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今的金融创新具有广泛性特点,各种创新可谓是层出不穷,并且通过相互交叉、复合和叠加,衍生出更多的创新形式。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业还不甚发达,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和高速成长时期,金融创新与变革的空间更为广阔。因此,对创新主体来说,客观上存在如何处理好各种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足,即如何选择创新突破口以带动和推动其他创新的发展,如何确定最优创新路径以尽可能减少创新中的相互干扰和相互制约因素。鉴于中国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主体综合实力都还不够强大这一事实,中国的金融创新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理论创新为指导,规划好整个创新工程;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努力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以市场创新为重点,完善市场功能和体系;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加快金融业的技术进步步伐;以机制创新为目标,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制度创新为后盾,改善创新的外部环境,为创新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五是创新与推广的关系。创新的最终成功及所能取得的最大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推广。创新是推广的前提,推广是创新的应用。为了保证创新能及时得到推广,需要加强创新的宣传营销工作,在市场和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有些创新推广应用效果较差,很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信息不对称,即创新者不了解推广者和应用者的信息,推广者不了解创新的内容,应用者不了解推广的内容,创新者与推广者、推广者与应用者相互之间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因此,建立创新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创新的信息透明度,实施推广创新,对于推动创新的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推广应用者的信息进一步反馈回到创新者,又会推动创新的改善和完善。第四,加快以《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立法创新,保护金融创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的持续创新能力。自从1993年12月党、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革新的决定》以来,中国的金融体制革新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推动并巩固金融革新与金融创新所取得的成果,我国也相应加强了金融立法工作,陆续颁布实施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以及与金融法紧密相关联的《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律体系,为我国金融业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特别是一些带有前瞻性的规定又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金融革新与金融创新又会突破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打破旧的法律框架。创新本质上就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某种)否定,因而又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尽快制定、修订和完善新的金融法律、法规,这就是金融革新创新与金融立法之间的辩证关系。(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当前,对商业银行来说,最为重要也是最为迫切的就是要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以适应并推动商业银行的持续发展。一是要改善制定《商业银行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以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革新与创新步伐。《商业银行法》是在1979年中国刚刚实行革新开放政策时就开始酝酿,经过近16年的艰苦努力,直到1995年才正式通过的。从这一漫长的起草过程就可以看出,立法者不仅对《商业银行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看法,而且也必定带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浓厚的时代烙印,特别是当时法律规范或调整的对象还不是商业银行,而是所谓的“专业银行”,至多也是正在向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专业银行。因此,在指导思想上将“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放在了重要而又突出的地位,强调了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管制,与国际金融业普遍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的精神不相一致。因此,在法律条文的正文中对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性条款,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业务种类和具体的经营产品都要报人民银行批准,每增加一项经营许可证上已注明业务种类之外的新业务、新产品,甚至是许可证上已规定可以从事的一项大类业务下的小项都需要经人民银行审批;更有甚者是,每个分支机构即使是开办在其总行经营范围核准之内、并得到了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的新业务还得经当地人民银行再审批,否则即为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强制审批机制明显属于计划经济范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格格不入,不仅严重挫伤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也严重束缚了商业银行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的主动性。直到2001年6月21日人民银行第5号令颁布实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决定根据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对商业银行开办各类中间业务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这种状况才有所转变。此外,《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存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定价权和服务收费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使商业银行难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更难以有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因此,要转变过去的立法指导思想,从侧重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角度转换到业务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商业银行加快创新步伐,以进一步巩固商业银行的创新成果。二是要根据创新精神对《商业银行法》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认真细化原有的过于粗糙的条款,及时补充新的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以适应并推动商业银行的持续发展。对商业银行在革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商业银行在海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托管与被托管、商业银行的兼并与收购、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与相互间的交叉持股、商业银行与外资在境内外组建合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参与或发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商业银行发展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经营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商业银行组建银行业同业协会、商业银行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同业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等重要经营行为尽快作出有关规定,以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进一步调整和界定好有关法律关系。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应从“分类列举法”转向“非禁止允许法”。《商业银行法》第三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十二类业务的部分或全部,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没有对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进行适当的分类,实际上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银行法》的立法方式。这种列举式优点在于凡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禁止经营,便于监管;但缺点是法律规定比较呆板,当法律颁布后出现新的金融业务时,就难以适应新的情况。虽然设立了一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弹性条款,但仍不能适应金融监管和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由于需要审批,商业银行难以判断和把握拟开办的某项新业务能否及时获得批准,增加了业务和产品开发的政策风险和市场准入风险。而随着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银行业与非银行业甚至是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都变得模糊不清,商业银行会不断地向市场推出更多的金融新产品和新业务,因此,应放弃“分类列举法”,而采用英美法系的“非禁止允许法”,即除法律明文禁止的业务外,商业银行都可以自由、自主经营其他业务,即“法无禁止都可以做”。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正处在金融创新的初始起步阶段,这样可能更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三是要加快修订、制定新的更为详细的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引导商业银行的创新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和巩固商业银行的创新成果,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创新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与制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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