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各当事国管辖权理由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1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于2010年签订,民航史上第以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必将国际反恐公约组成。《北京公约》是“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领域中相较于《蒙特利尔公约》而言更新更全面的规定;而《北京议定书》则是对《海牙公约》的修改。两份文件中的变化是扩大了各当事国管辖权的范围。对于这一【会计论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两份文件的起草宗旨并为其理论上的支持。
会计论文范文词: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FD99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

1.152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15-02

一、国际航空领域对于航空安全保护的历史

ICAO,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①,自1963年始,便致力于民用航空领域刑事公约的。1963年9月14日在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的公约》即《公约》,是该组织第起草的关于保护航空安全并打击犯罪的国际公约。《公约》解决了两个【会计论文】,即如公约的目的所述的:其一,当犯罪发生在公海等犯罪位置确定的地区时管辖权的确定【会计论文】;其二,航空器机长对航空器犯罪和危害航空器安全的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看作是国际上首次对于航空器犯罪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紧接着《公约》的,是1970年12月16日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公约》了航空安全的【会计论文】并试图解决,国际恐怖犯罪的加剧,其局限性就变得了。说,《公约》的贡献其为后来的国际公约的奠定了法律。②与《公约》相比,《海牙公约》是专门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是纯粹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海牙公约》规定,凡在飞行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制约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③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管辖权;并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款所指的任一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管辖权。④《海牙公约》是国际法的进步性发展,它有助于在不同的领域形成其他国际文件推动在世界范围内有关航空安全的国内刑事法律和程序的发展。⑤
《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的公约》,该公约相较于前两个公约的范围更大,列举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但其之处它仅仅涉及对机上人员攻击而提到对机场人员的攻击。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同《海牙公约》的规定类似,关于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收窄。

二、《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对于各当事国管辖权的规定

《北京议定书》就管辖权对于《海牙公约》的修改同《北京公约》的规定相同。而《北京公约》管辖权的规定是:
,犯罪是在该国领土内的;或犯罪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的;或在其内犯罪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的;或犯罪是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的,而承租人的营业地,或如承租人营业地而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的;或犯罪是由该国国民的。则当事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立其对条确定的犯罪的管辖权。
,犯罪是该国国民的或犯罪是由其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的,那么当事国也对任何此种犯罪确立其管辖权。
再次,被指控的罪犯在某一当事国领土内,而该当事国不第十二条将其引渡给依照本条适用各款对这些罪行已确立管辖权的任何,每一当事国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立其对条确定之犯罪的管辖权。
,公约规定其不排斥当事国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⑥

三、对两份文件有关管辖权【会计论文】规定的评析

条款,《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对于管辖权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其一,增加了一种公约当事国应当确定管辖权的情形,即犯罪是由该当事国国民的情况。犯罪由当事国国民时,一般国际法原理,这一罪行应属于国内刑事犯罪的范畴,各当事国应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对该罪行予以惩处。公约将情况列入当事国应当确定管辖权的情形,似乎有将条约义务凌驾于各当事国主权之上之意。从另一来说,公约已经规定了其不排斥各当事国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的权利,而犯罪由本国国民,各当事国应当各自的本国法确立其管辖权。公约规定这一情况应当确定管辖权,是对各当事国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补充,强调了在情况下各当事国应当确立管辖权,而偏袒其国民。
其二,增加了各当事国确认管辖权的两种情形,其国民是犯罪的和有关无国籍人犯罪的情况。国民受到犯罪侵害而确立管辖权的情况属于保护性管辖权,国际法上确立管辖权的理由。公约做出的规定无疑扩大了各当事国确立管辖权的范围。如此一来便可能导致罪犯所属国和犯罪侵害所属国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在这一点上,公约本身并解决方案。而对于在当事国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人确立管辖权,则是公约为处理无国籍人犯罪管辖权的确认【会计论文】所尝试。
其三,增加了拘留罪犯的当事国应当将拘留事实和情况通知的,即十一条款(a)项已确立管辖权和已通知保存人的当事国。本条是公约十一条款的规定而增设的通知,即对于已经国内法确立管辖权的的当事国应当通知。这了公约试图解决各当事国管辖权冲突的尝试。,及时的通知有助于各当事国间就管辖权协调,避开不必要的冲突和司法资源的。
,公约在第十条首次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论文格式范文以政治犯罪为理由拒绝引渡,在第十四条规定了当事国不承担引渡司法互助的义务的情形。政治犯不引渡是一项原则,其情况航空犯罪中政治犯引渡。公约对该情况做出明确规定是将一项习惯法上升为成文法的尝试。而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则为各国拒绝引渡了一项合法的理由。
注释:
①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后不久,就变成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日常事务由常设的理事会主持,在法律、技术经济领域履行中职责。参见《航空法简介》,迪德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简介[M].赵维田译,北京: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10).
② Paul Stephen Dempsey, Aviation Security: The Role of Law in the War Against Terrori,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1, 2003, p. 666.
③ 参阅《海牙公约》第1条的规定。
④ 参阅《海牙公约》第4条的规定。
⑤ Michael Milde, The International Flight against Terrori in the Air, in The Use of Airspace and Outer Space for All Mankind in the 21st Centur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5, p. 148.
⑥ 参阅《北京公约》第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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