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税务会计处理建议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税收制度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尤其是2007年开始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趋同。在此形势下。以税法为准绳、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的税务会计,有必要对其具体的实务处理进行规范。近年来,虽然税收制度已经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的体系,但企业会计制度仍保持“中国特色”而停滞不前。因此,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的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也应不断调整,逐步规范。
一、税务会计的涵义一)税务会计概要。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根据财务会计的有关资料,核算和监督企业税务资金运动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二者紧密联系,核算征税数额要通过会计核算来体现,同时计税依据也依赖于会计提供的信息。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同属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因此,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并做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及报告之中。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美国开始的。20世纪8O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才被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可见,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抵扣税额办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纳税事项的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目前,财政部已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分离,其目的不仅仅是对两种会计进行划分,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使财务会计工作执行的依据更加明确,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规范性,改变了以前会计处理既要符合会计制度又要满足税收制度那种无所适从的情况。
二)税务会计的内容。具体说,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实际工作中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种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金的会计处理;.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它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他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必须遵照执行这些制度。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则按税收规定办。
纳税申报制度。它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以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企业纳税自查制度。它是企业自我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重新审视我国税务会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化趋同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现行税务会计的“财税协调”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税务会计模式选择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税务会计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一直依附于财务会计,且税务信息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并按照税法规范调整而形成。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目标、手段、原则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信息差异也越来越多,规范和完善企业的会计信息和税务信息已非常必要。因此,我国税务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税分离”还是“财税协调”模式的探讨上。经过若干年的讨论,无疑“财税协调”模式成了主流观点,并操控着税务会计的实务处理。但是,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财税协调”模式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对现行的“财税协调”模式提出了挑战。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明确表述为: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由此可见,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的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现行的“财税协调”模式无疑不能公允保证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
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差异化的扩大会加重企业的会计信息成本。现行的“财税协调”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和采用了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以及配比原则等。以权责发生制为例,税收制度承认企业以经济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但在涉及到所得税方面,税收制度对权责发生制下确定的应税所得却有强烈的“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收规范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在增值税核算方面,销项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纳税业务,而进项税却必须要持相关单据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这显然与权责发生制的精神不符。因此,按照现行“财税协调”模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成本无疑会增加很多,不利于企业向报表使用者特别是投资人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现行的“财税协调”模式不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和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弱化。从信息弹性上看,税收信息无疑具有很高的地位,这种“地位”通过税收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惩罚性体现出来,它是企业Et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逾越的界线。但是,现行的“财税协调”模式中,企业往往不自觉地将判断的标准集中到会计准则的要求上来,一些非故意的“越线”行为加剧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正如美国的税制定律所言:“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这一定律说明,会计差异与税收差异的形成,不仅是因为它们的目标、原则、手段的差异,相反,税收服务与公共财政的目的决定了其永远不可能全部承认财务会计的标准和目标。我国在会计规范与国际趋同以及会计目标重新定位的大背景下,这种差异扩大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
二)对我国税务会计的重新审视。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日益紧迫。鉴于我国会计规范与税收规范建设与国际趋同的客观现实,现行的税务会计模式在不能满足税务会计目标的同时,也牺牲了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继续采取“财税协调”,还是采用“财税分离”模式,关键在于两者之间的差异有多大,这种差异可否协调。笔者认为,随着新的会计规范的逐步实施,这种差异只能是越来越大。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规范中的广泛运用,与税收规范所强调的“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的差异将越来越大。由此导致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也将越来越大,仍旧采用现行的税务会计模式,在牺牲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也会使税收信息得不到充分反映,同时会加大企业因税收调整所增加的信息披露成本。实务工作中,企业往往需要借助机构特别是税务机构的帮助,完成相关调整,这是不得已而作出的选择。
加快进行税收规范的改革,使税收规范回归“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以及反避税”的目标上。依法纳税是企业的职责,也是政府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必须要收取的管理成本。虽然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税收规范的法制化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在“公平税负”等方面的差距还比较明显。
除此以外,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应充分借助我国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均出自财政部门这一优势,在各自阐释目标差异的同时,系统地建立类似于会计规范的税收规范体系。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探索税务会计软件的商品化开发和运用,为从“财税协调”到“财税分离”提供技术支持。现阶段,“财税分离”模式或许不可取。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在不改变政府主导会计规范模式的前提下,应当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素质,为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寻求人才支持。
与此同时,加大税务会计商品化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也是降低税务会计执行成本,提高其运行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商品化财务软件,但税务软件的商品化和普及程度明显不足。笔者认为,根本原因不是研发技术的问题,而是我国的税收规范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具体的法律系统,可变因素太多,使得税务会计商品化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此,由税务机构组织,汇集专家学者对税务会计商品化软件进行开发和应用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我国实施“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所具有的社会环境已具雏形,特别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会计政策选择正在从政府宏观选择为主到企业微观选择为主转变,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也将从服从、服务到分离转变。应对这种转变的现实选择是:在加快我国税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完善会计规范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税收规范体系,从而使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各归本位,为各自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三、具体税务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一)增值税会计处理。“应交税费”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费”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
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在2006年以前,增值税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即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商业企业则无论货物是否验收入库,只要付了款便可抵扣进项税额作账务处理。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在税法的这种规定下,许多企业月末将已取得购货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且易出错,而且可能诱使企业钻税法的空子。比如月末时若预计增值税销项税额会大于进项税额,就大量购进原材料使税负为零。这将造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经常出现借方余额,且有时数额较大。如果将本属于企业较大数额的资产与有关负债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项目中,就会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从而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对此,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税法》一书中已将此扣税法的规定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专用只有经有关税务机关认证后,才可在规定的期限做抵扣处理。但即使这样,还是不能很好地反映增值税的真实账面价值。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将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如下改进:
首先,将“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改为“增值税”科目,下设“待扣税金”三栏式明细账和“销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等专栏的多栏式明细账,删除目前“已交税金”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两个专栏。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但材料尚未入库或商品尚未付款时,借记“增值税—待扣税金”科目;待材料入库或商品付款时,再将其结转到“进项税额”专栏,即借记“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一待扣税金”科目。这就协调了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的矛盾。期末比较多栏式明细账借贷方专栏合计数,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大于贷方专栏合计数,则表示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结转到下期;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小于贷方专栏合计数,则为本期应交增值税,应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出,借记“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样,“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只能在借方。另外,笔者建议采用销售成本比率扣税法,月末时计算出当月产品销售成本占产成品总成本的比重,再乘以月末“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即可得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以销定扣法的实施能有效抑制企业利用购进扣税法来人为调节应纳税额。而“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表示转入的企业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企业已交的增值税,不必再区分缴纳税款的时间。
其次,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将“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列入“未交税金”项目中,能够解决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问题。
二)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预计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企业因未决诉讼、债务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转让、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和产品质量保证等形成的预计可能发生的负债。
发生预计负债时一般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损益类科目。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中规定,预计负债为未实现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按预计负债发生数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待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专项应付款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专项应付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人的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拨款。按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形成资产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这样,“专项应付款”科目实际成了过渡性科目。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形成了相关资产,其价值可在以后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计人企业成本,而在收到拨款时却未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这样,企业既享受了拨款,又抵销了税负,一举两得。这明显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但目前尚无对此类问题处理的规定。
四)《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对企业承租人融资租赁核算的处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人要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实际利率法分摊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此,企业通过计提折旧抵销了税负,并将“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计入了成本,而税法对此并未作纳税规定。因此,如果按企业上述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和分摊计入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可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