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机制问题研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3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可疑交易报告是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情报监控的基础,对于有效发现和遏制洗钱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建设、报送手段、分析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评估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的现状,探讨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措施。一、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的现状(一)反洗钱监控系统业务处理流程首先,反洗钱监控系统每终对核心业务系统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其次,由交易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岗位人员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通过可疑报告甄别补录模块查询本网点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人工甄别或补录。最后,将甄别和补录后的可疑报告提交二级分行反洗钱操作人员复核后上报。商业银行总部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将数据转换为符合要求的报文格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业务处理流程见图1。(二)不断完善的系统自动监测功能各家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口规范等,设置了相应系统参数,具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自动识别、信息完善、信息上报、管理查询等功能。反洗钱监控系统的使用,改变人工筛选劳动强度大、效率低的弊端,提高了可疑交易筛选的效率。系统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也不断得到完善。此外,数据筛选覆盖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各类业务,涵盖会计系统、电子交易、零售业务、消费信贷等业务系统数据。(三)部分银行实现以“客户”为基础的分析报告模式中信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以客户为标识,根据资金划转频率、金额来甄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国银行将可疑交易按照交易主体归类到同一客户下,每一个客户生成一个案例,系统自动赋予该案例一个案例号,每个案例都有诸如特征码、可疑程度、采取措施、可疑行为描述等信息。交通银行以组织机构代码或对客户进行有效识别并筛选,即使客户在交行不同分支机构业务,账户不同,总行也可以对该客户所有业务信息进行分析甄别。建设银行以区别对私客户进行识别、筛选,交易机构和开户机构按照缺少要素分别补录后,由开户机构确认并报告。二、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过度依赖系统筛选,导致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目前各家银行主要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筛选可疑交易,人工识别只是在系统甄别的基础上进行信息补录,由于人工识别不足,再加上系统设置和功能缺陷,致使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存在防御性报送问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8条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中,大多数是“定性”标准。其中,有6条标准需要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其他涉及“频繁”、“大量”、“可疑”等条款有8条。为避免漏报可疑交易,多数机构系统参数设置略低于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从而多报大量垃圾信息。2.存在重复报告问题符合两个以上标准的可疑交易存在重复报送现象。此外,反洗钱监控系统对“短期”设置的参数为10天,系统采取滚动累计重复筛选,导致重复报告问题。例如:连续10天已经监控出来的数据继续参与第11天的监控筛选,如果后10天累计起来也符合监控要求,则系统会再报送一次可疑交易。3.存在漏报告问题有的银行反洗钱监控系统没有完全覆盖全部业务,加上系统可疑交易“定性”标准无法进行监测,而柜面人员过分依靠系统甄别,导致漏报告问题的发生。例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没有覆盖柜面汇款业务,中信银行对跨境汇款业务需要人工识别。(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内部机制不合理,不能满足反洗钱风险管理的要求反洗钱管理发展的趋势应当是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对可疑交易的认定也应当基于风险的理念,以人工主观识别为主,技术手段为辅。对可疑交易的认定应充分发挥内部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优势,本着全面、审慎的原则,由前台柜员、业务客户经理、后台监控人员等共同完成。而目前银行机构的实际操作恰恰相反,以系统识别为主,人工补录为辅,可疑交易的人工认定一般由银行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完成,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均为前台柜员,除对可疑交易确认外,反洗钱工作人员还承担系统交易录入、信息填补、客户编码维护、数据验平等业务工作。且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网点业务量快速增加,柜员承担的业务量也不断增大。迫于工作压力,前台柜员根本无暇去主动甄别可疑交易。(三)反洗钱技术支撑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人工识别可疑交易手段匮乏一是因客观原因,客户真实身份难以核实。由于件种类多(如、户口本、等),加上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存在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很难判断。对于假营业执照、假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也缺少识别手段。对于存取款业务,柜面人员只能在客户业务时口头询问,无法了解客户资金的真实来源、性质和用途。二是金融机构未建立用于保存客户身份信息、黑名单等资料的反洗钱数据库,未真正实现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导致人工甄别的环节和难度加大。三是银行内部资源未实现共享,影响了人工识别效果。各家银行还没有真正将反洗钱制度全面、有针对性地“嵌入”到各项业务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中,没有融入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客户营销和客户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内部反洗钱合力不强,信息不能共享,仅靠个别人员对各类交易进行人工甄别,形成的可疑交易报告价值不高。三、改进可疑交易报告机制的措施与建议(一)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监控报告系统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提高可疑交易监控系统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一是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监控系统的参数设置和功能,优化各项识别指标,扩大业务系统覆盖范围,不断提高计算机数据挖掘、智能分析与识别技能,增强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减少可疑交易漏报告、重复报送、垃圾信息多的问题。二是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超前监管,建立动态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有效防范各种新业务带来的洗钱风险。(二)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支持系统1.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考核、同奖罚,有效防范员工可疑交易报告积极性不高、执行制度不严以及瞒报、漏报可疑交易现象。2.不断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支持系统,依靠现代化的监测手段来提高对数据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有效减少金融机构一线员工人工识别的工作压力,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水平。3.人民银行要逐步推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支付清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居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联网,并探索建立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协调机制,改变本单位内部信息不共享问题,尽快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通用,并逐步实现不同金融机构间账户信息的互通互连,提高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和资金监控能力。4.要尽快建立用于保存客户身份信息、黑名单等资料的反洗钱数据库,加强与、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充实反洗钱监测分析的基础数据。(三)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各项法律、规章,探索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身份信息、件影印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身份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关件或明文件影印件。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对其关联实体、业务种类、经营状况、社会形象等严格审查,合理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要依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四)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技能和水平商业银行要适应日益变化的反洗钱工作需要,选择高素质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准确发现和报送可疑交易线索的能力。要建立部门间反洗钱人员情况交流机制,在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工作,有效解决人员工作量大的问题。审计合规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和内部审计,确保包括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内的各项反洗钱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