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谈文:我国在应对反补贴中存在理由与会计信息对策浅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我国在应对反补贴中存在的不足与会计信息对策浅析浅析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行业将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西方主要贸易国已经开始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国际对华反补贴形势日趋严峻。出口企业要从容应对反补贴调查和起诉,会计知识和会计信息必不可少。本文从解读反补贴的相关法规知识入手,寻求会计在反补贴中的突破口;浅析浅析了我国在应对反补贴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应对反补贴诉讼提供参考。
关键词:补贴 反补贴 会计信息
2006年末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涂布纸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立案决定,这是自入世后美国对华的第一次反补贴调查,也是继加拿大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诉讼后又一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反补贴攻击。反补贴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又一门槛,我国应对反补贴的形势日趋严峻。然而国内对反补贴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尤其是从会计角度的探讨更少。从国外成功的案例可知会计知识在应诉反补贴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出口企业能够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合理披露和利用使其在应对反补贴案件时处于优势地位。
一、国际对华反补贴的近况及趋势浅析浅析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反补贴矛头指向中国
美国、加拿大和欧盟是我国的最主要贸易伙伴国,也是对我国提出反补贴申诉的集中地。2004年加拿大修改国内法使反补贴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后,便接连对我国发起多起反补贴调查。此后美国、欧盟也开始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2005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力执行法案》,而近期美国对华的首次反补贴调查,便是这一法律效用的充分体现。1996年至2000年,欧盟共立案调查了216起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国涉案30起,占案件总数的14%。这表明中国已经成为欧盟第一大反倾销、反补贴对象。
(二)更多国家将通过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反补贴
随着我国入世后承诺的兑现,新西兰、泰国、新加坡、南非等近40个国家相继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使得我国在获得应对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正常价值计算的好处的同时,也将面对更多的针对市场经济国家所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三)我国将面临反补贴、反倾销双重歧视
在我国面临的反补贴调查中,西方国家往往认为倾销和补贴是由企业和政府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因此常会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双重征税。如2004年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SB)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在初裁时,对原产于我国的烧烤架征收34.6%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虽然终裁时中止了此次调查,并退还临时关税,但该案表明双重征税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严峻的反补贴形势使我们应该重视反补贴的应对工作。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在反补贴的规避、调查、举证过程中都离不开会计知识和信息的支持,这亟待研究和探索。
二、《WTO协议》中补贴及反补贴相关知识解读
(一)补贴行为的认定
《SCM协议》指出补贴是指WTO成员国内存在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厂商就商品的经营活动所提供的补助以及其他形式①的物质支持与帮助。《SCM协议》规定,只有当某项补贴具有专向性时,才可能对其提起反补贴申诉。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某项补贴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具体的方面进行的,包括: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门性、产品专向性。《SCM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一是禁止性补贴,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如出口国政府根据出口实绩对企业和产业提供的直接补贴。对此类补贴是无条件禁止。二是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根据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如果不对其他成员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三是不可申诉补贴,即普遍实施的非专项性补贴,同时也包括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虽具有专项性。根据补贴专项性的认定和分类的界定,笔者认为,会计在反补贴中的研究应针对因具有专项性而易受反补贴调查的禁止性和可申诉性补贴上。其中禁止性补贴因《SCM协议》规定明确而容易找到证据证实,所以会计运用空间较小,可申诉补贴无特定标准易引发争议自然成为会计研究的重点。
(二)产业损害的认定
GATT1994第6条、16条规定:某一缔约方以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实质性损害的证据主要有:受补贴的进口数量,对同类产品国内市场的影响和对国内此种产品生产者的重大影响。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存在的主要因素有: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的影响;进口明显增加的可能性和可能数量;出口商的生产能力及转换能力;对国内的压抑作用和对进口需求的增加;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关于实质性阻碍②《SCM协议》并没有给出明确解释。浅析浅析产业损害的规定,笔者认为,会计在应诉反补贴调查时重点应在以下方面:补贴收入的确认,证明补贴是属于不可诉的或属于可诉的但没有造成损害的补贴;我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认,补贴收入在企业产品中合理分配,重点指出出口产品价值中补贴收入所占的份额;进口国产业损害裁定。
(三)补贴行为与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为避开一些国家和地区滥用反补贴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损害,《SCM协议》要求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来认定补贴行为与国内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如未接受补贴的产品的进口数量、、或消费模式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做法及相互之间竞争与技术的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与生产率等,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在这一点上,出口企业会计的工作是给出产业研究人员所需的相关会计资料,同时配合其浅析浅析、判断补贴行为与产业损害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补贴中存在的会计不足
(一)规避反补贴中的会计不足
首先,会计信息质量差,预警作用微弱。一方面,我国部分出口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存在较多漏洞,会计凭证不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账簿的设置使用不符合会计法规要求;内控较差,对供、产、销各环节会计信息把控不严,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等,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差,不能准确计算出《SCM协议》反补贴调查的特殊待遇规定中给与的豁免权所需的数据,因而不能给企业发出超过补贴额度的预警信号。同时质量差的会计信息也被认为不可信,在抗辩举证中不被采用。另一方面,国内出口企业不注重对国外竞争对手会计信息的搜集和保存,不能及时跟踪出口货物在进口方市场的销售数量和以及对进口方产品产销的影响,因而不能及时对可能涉及的反补贴发布预警信号,在反补贴应诉中处于被动地位。其次,产品定价忽视会计知识,加大遭受反补贴的危险。低廉的产品售价和激增的产品销量是遭受反补贴调查最直接、最敏感的信号。其中,产品售价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销量的多少,因而出口产品的定价作为管理会计的重要内容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国外市场占有份额或增加利润,会低价售价,致使销量成倍增加,从而可能给进口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而遭遇反补贴调查。与此同时,我国出口企业往往把政府在环保、科研及支持落后地区的补贴(都属于不可申诉补贴)及对进口方的商业折扣直接体现在产品定价中,使得产品定价过低,而在会计资料中又没有提供产品定价的说明,进口成员方政府单看到低价产品就可能提起反补贴调查。(责任编辑:会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