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誉会计学理论思考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商誉是企业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问题,也是会计理论界引起较多争议的一个问题。从而使商誉会计成为会计界备受关注的一大难题。作者在分析、评述已有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商誉的性质及构成、商誉的确认、计量及商誉的记录、报告存在的主要观点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同时,对商誉会计的未来作了些许展望。
【关键词】商誉;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经济后果
2l世纪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是以不断创新的知识为主要基础,一个集知识密集型、智慧型的新经济形态。知识经济的重要特征是企业资产投入的无形化,即无形资产的投资占有相当大的部分。所谓无形资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服务标记、专有技术、专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时代,一个企业的总资产中,无形资产的比重逐步超过有形资产,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中最“无形”的资产,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商誉作为企业整体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问题,也是会计理论界引起较多争议的一个问题,从而使商誉会计成为会计界备受关注的一大难题。如何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使商誉会计适应时代的需要成了会计界当前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本文在分析、评述已有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商誉的性质及构成、商誉的确认、计量及商誉的记录、报告存在的主要观点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对商誉会计的未来作了些许展望。同时,分析了商誉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给出了商誉会计处理的政策建议。
一、商誉的性质及构成概述
商誉是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商誉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商誉不能同企业的整体价值相分离,不能单独交换,不能单独转换为;二是难以对它进行可靠的计量;三是它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取得商誉缺乏一个普遍认可的公允价值。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上,商誉的确认通常以产权交易时得到的为限,也就是商誉确认的只是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这可能是因为自创商誉更加无法加以公允的量化。
正确认识商誉的性质是认识商誉其他问题的基础。理论界对商誉的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而且观点各异。然而最具权威的当属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Hendricksen)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指出的三种观点:
(1)对企业具有好感的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商誉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其融洽的商业关系、良好的职工关系以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这种好感可能起因于有利的地理位置、独占的特权、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当企业整体买价超过其各单项资产价值总和时,即认为其所超额支付的部分为这些无形属性的代价。
(2)超额收益,又称超额盈利的现值。认为商誉是企业预期未来收益超过正常收益部分的价值或是预期未来收益超过正常收益部分价值的现值。这种超额收益的获取,必须依赖于商誉与有形资产或其他可辨认无形资产的结合。
(3)一个企业的总计价账户。商誉应否作为一项资产,也是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这种观点认为,商誉不应视为一项资产,而应视为一个总计价账户,商誉反映了企业总价值超过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额。根据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商誉被认为是一项具有一定特征的单项资产;而根据第三种观点,商誉则不被视为一项资产,而仅仅是一个总计价账户。仔细分析一下,第三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商誉都应视为一项资产:第一,商誉满足资产的定义(商誉是企业拥有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第二,商誉从一定程度上符合确认的四项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而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都可视为是企业或组织的核心能力带来的后果,根据潘汉尔德和哈默的观点,核心能力是企业知识积累和创新的结果。核心能力能产生独具特色的、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的收益。核心能力常常以非正式的和非公开的知识形式存在于企业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结构中,整个企业是核心能力的载体。这与商誉不能同企业的整体价值相分离的特点是一致的。因而可以认为商誉是企业核心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通过企业获取外部好感与超额剩余收益表现在会计学的资产账户商誉上,从而成为会计学的一个极具个性的概念。
二、商誉的确认— —观点之争
在财务会计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关商誉的会计处理争论不休,这主要是因为商誉不能同企业的整体价值相分离,不能单独地进行交易,难以进行可靠的计量,并且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均规定,企业只需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对自创商誉不作任何处理。但是,商誉的本质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源,它是企业核心能力的载体,它是在企业的长期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与企业整体密不可分。商誉只有外购才确认,似乎给人这样的理解:商誉产生于交易过程,而不是源于企业生产经营,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购商誉不过是被购并企业自创商誉的市场化表现形式,实质上仍是自创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在理论上站不住脚。理由如下:第一,从财务会计目标来看,财务会计的目标主要是决策有用观和经济后果观的争论,但是,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决策有用观占有绝对优势。从决策有用观角度来看,企业的商誉即其核心能力显然是决策相关的,是有用的;没有确认、计量和披露这部分资产(企业核心能力或竞争优势)的会计信息是不健全的,决策不相关的。第二,从会计原则来看。首先,从重要性原则来看,目前,许多企业账面净收益远远超过了其正常收益水平,其中,绝大部分均因企业拥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或长期形成的核心能力即自创商誉带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自创商誉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而根据重要性原则自创商誉应该进行计量确认。其次,从客观性原则来看,商誉形成于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并非是在购买合并的瞬间形成,而是由于长期经营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而生产经营效益较高等原因导致获利能力超过一般的获利水平,因而这种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的核心能力(一种资产)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予以确认。第三,从一致性原则来看,尽管商誉从取得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但从一致性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商誉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取得,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仅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很显然违背了会计规范的对称性原则,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第四,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来看,企业只确认外购商誉意味着只有在收购时才确认,这样做,实际上是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而背离了权责发生制。目前,会计实务界不确认自创商誉的主要原因就是其不能可靠的计量,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这不足成为不确认自创商誉的充分理由。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会计实务界的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应该确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培育出来的核心能力(不论是否经过产权交易)——商誉这一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从而为商誉的计量、记录与报告披露作充分的铺垫,如果连初次确认都不解决或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一切有关商誉的研究都是无用武之地。
三、商誉的计量
在论述了企业应当确认自创商誉后,那么不论是自创还是外购商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合理的计量属性和计量基础。目前,计算商誉价值有以下几种方法:(1)收益资本化法。计算公式为:商誉价值=年平均超额利润÷行业平均利润率;(2)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为:商誉价值=每年的超额利润×年金现值系数;(3)总体评价法。
计算公式为:商誉价值=购受企业投资成本一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方法下,商誉计算的准确性取决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的可靠性。
外购商誉比较可靠的计量标准是上面的第三种方法,虽然也受到谈判能力的影响,但其确是一种可靠的计量方法。然而自创商誉的计量确是会计界的一个难题。目前,主张自创商誉的计量方法主要有如下两种:
(1)收益资本化法,也称差值法。即在某一时点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减去该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两者之差就是自创商誉的评估值,此方法因简单易行而被许多人推崇,但它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为对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值一般是按其股票的市场价值来计算的,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证券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采用这种计量方法自有其合理之处,但对那些(比如我国)股票市场容量小,需求量大,且存在众多不规范的国家而言,这种由市场确定股票价值总额的方法是不可靠的。
(2)未来超额收益现值法。此方法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企业自创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能力永久存在时,即未来的超额收益每年以固定不变的金额稳定地流入企业,按照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方法。因为影响企业商誉的未来因素很多且变化不定,如科学技术的进步,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同行业竞争的加剧,等等。所以,假设自创商誉每年能给企业带来相同的超额收益显然是不太合理的。二是当企业自创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能力只能在有限的时期内存在,且每年的超额收益不等时,所采用的是逐年超额收益现值加总的方法。此计量方法同样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影响商誉的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企业商誉的存在价值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我们无法准确估计自创商誉每年能给企业带来多少超额利润。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知,商誉计量的关键问题就在于企业每年的剩余收益的计算与估计,而这个剩余收益是企业保持其核心能力的持续性。而企业的核心能力的持续性就在其稳定性、不可模仿性和高额盈利性的维持。总之,企业创造价值的源泉就是其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表现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把企业的剩余收益分为经营剩余收益和财务剩余收益,这样可以更加精确地计算和估计企业的剩余收益。但是,怎样正确地把企业的活动和财务报表上的资产负债项目合理地分类到经营性的和财务性的就成为这种方法的关键所在。通过把企业的资产负债报表的项目重组为净经营资产与净财务资产,同时,把企业的损益表分为经营收益与财务收益;再计算净经营剩余收益(RNOA)与净财务剩余收益(RNFA),以不同的折现率折现,通常前者用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后者用银行净借款费用率。具体的计算在这里不作论述,因为不同企业性质的分类有很大的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里也有同样的问题就是核心能力的保持时间(折现期间)的确定,同样具有不确定性,这也许是价值估计的一个天敌。但这并不能成为企业自创商誉不确认的理由,因为确认的可靠性也有一个精确程度,不是绝对的精确,而是具有合理的精确程度就应该确认。总而言之,不但企业的外购商誉应该有个合理的确认计量基础,而且自创商誉也应该在财务报表上有一个充分合理的反映,包括确认、计量、记录与披露。
四、商誉的记录、报告与商誉会计的展望
商誉会计中除了对应否确认自创商誉争执不下外,对企业产权交易中出现的外购商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对商誉性质的不同理解,外购商誉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1)立即注销法(Immediate Write—ofMethod)。这是处理外购商誉的最简单方法,即在购买日将购入的商誉全部注销,冲减业主权益,通常是冲减各种准备,不足冲减时,再冲减资本账户。(2)永久保留法(Non—amomzation Method)。
这一方法是与立即注销法截然相反的,它要求将购入商誉的成本资本化,但不作摊销,而是作为资产永久地保留在账簿上。只有当商誉所属的企业被重新出售或有足够证据表明商誉已发生永久性贬值时,方予以注销。(3)系统摊销法(Systemati—cal Amortization Method)。该方法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会计实务中运用最广的方法,即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计入各期费用。
(4)逐年重估法(Annual Review Method)。这是英国1992年底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的用于确定外购商誉摊销额的一种方法,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1993年l2月底一份题为《商誉和无形资产》的讨论稿中,对这一方法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一般程序是:将外购商誉资本化,在其有效经济年限内,通过对其可收回性进行逐年重估,以决定相关投资可能发生的任何减值,并以此作为当年的商誉摊销额,计入损益表。逐年审查是通过“上限测试法”(Ceiling Test)来完成的。重估的结果,某些期间的摊销额可能是零,但不能将以前年度的摊销额转回,更不能使商誉升值。
虽然上述有关商誉再确认的四种观点各有优缺点,在会计界争论不休。但笔者认为,从商誉的本质是核心能力这一点来看,由于核心能力是超额收益或剩余收益的源泉,具有不可模仿性,独特性等特点;从会计系统的决策有用性的目标角度来讲,企业能否保持其核心能力就成为商誉能否摊销的理论基础。因而,企业商誉,不论是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其再确认的时间就取决于怎样评估企业的核心能力的维持期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管理方法的不断涌现以及竞争的加剧,一个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能力总的来说是不断下降的,在经营中,由优势转为劣势是常有的事情,考虑到谨慎性原则,商誉应该采用逐年重估的方法。这样,企业商誉(包括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就有了一个一致性的基础,通过评估企业的核心能力或竞争优势,也只能有一个一定程度的可靠性的问题。为了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建议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明确披露企业核心能力的相关因素、构成及可能的保持期间。同时,为了说明企业的核心能力,应该重构其财务报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企业的净经营资产、净财务资产、经营收益与财务收益的分类方法及理由,便于信息使用者决策。总之,企业商誉的再确认与披露就该与企业核心能力的保持紧密相连。
随着商誉会计在争论研究中达成共识的内容日益增多,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应提到改革日程上来。笔者认为,商誉的会计处理必然会朝着以下几个趋势发展:第一,商誉的性质将被视为企业的核心能力。作为企业核心能力的载体的商誉不论是自创还是外购都会有一个一定程度的可靠性和充分的相关性,从而为企业确认自创商誉奠定了基础。第二,区分商誉与无形资产。把商誉作为独立的资产要素,商誉作为企业未来流量的源泉之一,其本质是企业的核心能力,是与企业总体相联系的无形资源,但不是无形资产。第三,在会计处理方面,可以设置相关的资产备抵账户,采用公允的评估方式,如借助机构进行企业的核心能力评估,分期列示商誉评估净值,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披露商誉的计量方法,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第四,将商誉的披露纳入多层次的财务报告模式。采用多层次财务报告模式,将商誉这种不能完全符合现行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却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的信息在一定的财务报告层次中披露出来,以供使用者使用。在我们商誉会计准则出台之前,以这种方式来披露有关商誉的信息,能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对会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