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获多项增值税政策支持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下称“财税〔2011〕115号文”),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垃圾处理等免征增值税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产品和提供下列劳务免征增值税。
产品方面: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也应符合相应技术要求。
劳务方面: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明确,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七大类自产货物可享100%即征即退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七大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是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是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同时,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革新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是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是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是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是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是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可享80%即征即退
财税〔2011〕115号文明确,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财税〔2011〕115号文明确,此项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用报废汽车等生产的八类产品可享50%即征即退
对销售八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河底淤泥、报废汽车等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等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注意:财税〔2011〕115号文明确,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到第八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