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目前财政分权制度讨谈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首先谈了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弊端,然后讨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财政分权 弊端

一、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弊端

(一)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没能按照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来合理界定政府事权,造成了政府与市场界定不清,越位和缺位并存
由于我国政府体制革新滞后于市场经济革新,政府的事权仍然承袭于旧的计划体制,突出表现为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而当政府的调控能力有限,同时在某些领域的过分干预,就必定造成其他领域的干预不足。在我国,国有企业往往是政府过分干预的主要领域。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承担着一些政策性负担,然而这些负担又不能从总的经营经济效益中与普通的经营不善剥离开,所以一旦国有企业有亏损,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就必须对其进行支持,这就造成了通常我们所说的“政企不分”。还有一些本该政府承担的社会服务却由企业在担负着,比如某些国有企业开办托儿所、学校。这些计划经济传承下来的以一个国有企业为核心的“小社会”还保留至今,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活力。除了越位以外,政府的缺位的现象也是十分突出的。现在,建立公共财政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还不完善,公共财政也才刚刚起步,因此政府在公共领域内的缺位不足被突显出来:如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税法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自身的执行

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施行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现阶段我国属于这个层次的法律却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几部,大部分税种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以税收条例或法规的补充等形式出现的,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和税法比较起来,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自身的执行。尤其在当前转轨时期,我国经济活动比较活跃,规范性较差,更加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税收基本法的缺位,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很大的制约。

(三)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覆盖面广,缺乏重点,使用效率低下

在过去的几年里,财政部己经在不断地减少税收返还在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大量增加了专项拨款(多用于社会保障和积极财政政策项目)以推动均等化,但此举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事权划分上的缺陷,使其专项拨款在操作上覆盖面广,缺乏重点。与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实现各地区财政均衡性的原则不同,专项转移支付是以具体财政支出责任来进行设计和实施的。由于对政府和市场分工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因此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计上,就很难避开种类繁多,分布面广,它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对地方的专项拨款就有上百种之多。有限的资金分散使用,许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所得到的实际资金数量与所需资金数量差距较大,达不到原有的规模效果。

(四)我国五级的财政级次过多

建立公共财政的目的就是要让政府为民众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然而根据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公共品是有最优的消费规模的,这就决定了政府在提供这些最优规模的公共品时,自身的规模也必须符合最优。我国的五 级财政级次是世界上最多的,但这却不是最有效的.根据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每级政权必须有相应的税种作为财力支撑,以保证事权的稳定履行。然而,我国20多个税种在这5级财政之间很难合理分配;即使平均分每一级分得的收入也不多,更何况是上级层层抓大,更造成了基层财政的收入不够。近几年的乡镇政府的实际运行情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三农”不足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县乡财政的不足,其直接理由就在于乡镇财政收入匾乏,自给能力很低,本应承担公共品的提供,却转嫁到收入更加微薄的农民身上,造成了农民负担沉重、收入长期增长缓慢、人力资本偏低,加剧了农村人口的隐性失业。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对策

(一)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这里的税收权力不仅仅包括税收的征收权,还包括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权利意识的强化,地方政府在社会经济事务中,尤其是在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中,日益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赋予地方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时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地方政府相对更接近于税源,便于因地制宜地组织财政收入。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税费革新和合并预算内、外收入的革新,为了保证革新的顺利进行和必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更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由于这些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一些小的、税源分散的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上,不会对全局性的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地方税收立法还必须经过当地人大审议通过,报经政府审批,接受当地民众的监督,因此,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可行的。

(二)取消地市财政的调控权,省级直接对县级转移支付

与省级不同,地市一级政府直接面向地方的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据西方财政体制的理论,它们是不应该承担对另一层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我国实际转移支付中县级以上的层层扣剥,引起基层财政收入不足,无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拘束了基层财政能力的提高,形成了恶性循环。为了解决县级财政困难,进一步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可以采取、省级直接对县级,尤其是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财政资金的流通环节,推动资金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调整预算编制策略,健全支出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支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