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越来越频繁,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不足已经成为学术研究中的热点。本文针对会计在反倾销应诉中的重要作用,从反倾销应诉的角度出发浅析浅析了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应诉反倾销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以及准确核算产品成本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应诉反倾销的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策及倡议。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会计准则;国际协调

一、引言

会计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促使各国会计逐步趋于一致。而会计的协调一致主要通过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来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乃至全球趋同一直是国内外会计界研究的热点不足。近五年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效果的研究范式基本完成了由规范研究主导向经验研究主导的转变(曲晓辉,2006),并且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我国被指控的反倾销案件居于世界首位,并且近年来,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指控,保护我国产业安全,成为我国目前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一项重大任务。从反倾销应诉的实践来看,最基础或最直接的工作是会计,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应诉反倾销就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冯巧根,2004)。本文拟从应诉反倾销的视角出发来探讨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不足。

二、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浅析浅析

反倾销应诉不仅涉及法律不足,更需要会计提供数据支持。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在反倾销应诉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刘爱东等(刘爱东,2009)的调查数据可知,60% 的调查问卷认为,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差异是反倾销胜诉的重要会计障碍之一。会计准则协调在反倾销胜诉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取需要会计准则国际协调

目前,我国政府通过对外谈判已经获得了包括韩国、新西兰、南非、俄罗斯、东盟10国、巴西、巴基斯坦、澳大利亚、冰岛、牙买加等50多个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我国某些企业以至某些行业在国外反倾销中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

虽然我国企业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四个国家和地区—— 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至今仍然没有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仍然频繁使用替代国策略确定正常价值,使我国的出口企业没有获得公正待遇。鉴于替代国的选择反倾销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反倾销调查发起国对于替代国的选择就具有任意性,实践表明他们也往往会选择市场较高的国家作为我国的替代国,如选择新加坡、韩国等,这样我国的劳动成本优势就无法体现,反而会提高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反倾销败诉的可能性就很大。另外,选择替代国后,调查机关具有自由裁定权,从而选择的替代国可能就与我国在这一行业是竞争关系,因此就很难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性。并且,选择替代国后,我国涉诉企业的举证因为对替代国情况的不熟悉而变得非常困难。所以,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得我国出口企业缺乏应诉反倾销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美国和欧盟确定了新的关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1998年4月,欧盟通过了905/98号决议,决定将中国和俄罗斯视为“特殊的反倾销体制”,允许我国和俄罗斯的企业适用新的反倾销标准,认定哪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独立于政府制约以及周围的非市场经济环境的。该决议给我国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制定了5条标准,其中有两条涉及到会计规范的内容,分别为第2条和第3条。其中第2条是考查企业是否有一整套准确的会计账目,记录生产成本、生产投入如土地、原材料、劳动力等,以及记账所遵循的原则。

第3条规定了企业财务、记账、分类、合并、调整账目的原则、制表原则、数据处理、账目调整、赊账冲抵、债务偿还及平衡等,不得有企业转换过程中遗留的财务不足。该标准就是要明确企业自己的产权情况,资金账目往来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自身承担债务。美国依据其《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段规定,为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规定了6条标准,与欧盟不同的是,这6条标准不是针对我国的个别企业,而是针对我国的各个产业部门。针对国内某一行业是否是市场导向的行业,美国有专门的三条标准:(1)政府不能干预被调查商品的定价或产量;(2)被调查商品所属的行业应以私人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3)所有主要的投入,不论是实物或非实物(例如劳动力、企业管理费用)以及总投人中占重要比例的那部分投入,应该是按照市场支付的。如果整个产业中所有企业都符合这三项条件,美国商务部将认定该产业属于“市场导向产业”,进而使用标准策略计算倾销幅度。

欧美关于认定我国出口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虽然有所差别,但都是要求通过详尽的会计资料来体现。欧盟更容易体现这一点。欧盟委员会否决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因为企业缺乏经过正确审计的财务账目。欧盟委员会认为,大多数的我国企业提交的是不完整的账目,其中相当部分根本未经过审计或没有按照国际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国际制度来做,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是我国自己制定的。因此,我国要获取“市场经济地位”,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我国的会计理论界和职业界都在努力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二)涉诉产品成本的核算需要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以及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判定的关键是比较涉案产品的出口和正常价值,如果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即可认定为倾销。正常价值本质上等同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fair value)”,公允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商品价值。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在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下,产品等于边际成本,一般均衡的结果使得单个企业利润趋于零。而在非完全竞争的现实状态下,单个企业利润并不为零。但是垄断竞争使他们的利润率更趋于平均化,因此,公允价值的基础为企业成本与一定利润之和。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策略有三种:第一种,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存在的该同类产品的销售;第二种,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则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适当第三国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确定;第三种,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即“结构”。可见,反倾销法中的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SA&G)”。

(1)成本核算策略的比较

我国制造业进行成本核算主要采用完全成本法,也就是说,没有将制造费用按其与产品的关系再分类为变动性制造费用和固定性制造费用。而反倾销法中的成本核算要求采用变动成本法,这就需要企业细化成本项目,将制造费用按照能否直接归属于某批产品成本而进一步划分为变动性和固定性两类。这样计算出来的产品成本会与产品的真实成本更加接近。我国成本会计采用的完全成本法对制造费用采用数量、工时、体积等物理标准进行分摊。而变动成本法中,对变动性制造费用可以根据其与产品的直接相关关系归属于某批产品,固定性制造费用可以按照一些物理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进行分摊。两者的目标不同决定了两者核算策略的不同。我国的成本核算提供的信息属于内部会计信息,不会像财务报表一样需要信息公开,仅为管理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并且有些制造业企业流程非常复杂,如果成本项目的细化程度非常高就会违背成本效益原则;而反倾销法的成本核算对象仅为涉诉产品,需要的是涉诉产品最真实、最根本的成本,只有获得涉诉产品的真实成本才能更加准确的确定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才能对倾销做出有效判断。

(2)成本中三项费用核算的比较

反倾销法中的产品成本包括销售费、管理费和一般费用,而我国的成本会计也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进行核算,然而这三项费用的核算对象是整个会计主体,而不是某类产品,两者包含的内容也不一致,销售费用作为利润表中的一部分单独列示,所有与销售有关的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人员工资等都通过销售费用账户进行核算,不再针对产品进行分摊;管理费用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这些费用不能直接归属于某类产品,作为单独一个项目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主要核算企业筹资和投资业务中与资金使用有关的利息等费用,不针对产品,不进行分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管理费用如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因生产某产品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等财务费用都作为产品制造费用的一个子科目归集到产品成本科目中。反倾销法仅针对某类涉诉产品,因此只会关注与该类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这与我国的三项费用核算是不一致的。
我国的会计核算仅针对产品核算费用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这样实施可能会破坏我国现有的会计账户体系。

三、基于反倾销应诉的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策及倡议

(一)加强会计准则与会计实务处理的相符

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但是,会计处理实务并没有严格遵循会计准则。根据刘爱东等(刘爱东,2009)的调查数据可知,仅有51%的问卷意识到了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反倾销应诉的重要性。虽然欧盟强调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但并不否认其他准则,只要该准则是公认的并得到一贯有效执行。

美国则强调应按公认会计准则处理。可见,他们都强调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因此,基于反倾销应诉我国不应该仅注重形式或内容上的协调,更应关注会计实务处理上的协调。

(二)尽快协调对反倾销应诉影响较大的具体准

则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存货、固定资产、资产减值、政府补助、非货币易、企业合并、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等准则,或与成本计算密切关联,或与国际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它们对反倾销应诉具有重大影响。例如,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减值不能转回,这样就会降低产品的制造费用,从而降低产品成本,加大被诉倾销的风险。所以,基于反倾销应诉应加快步伐尽快协调这些具体准则。

(三)加强出口型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策略的协调

我国出口型企业在面临经常被控倾销的形势下,为了积极应诉反倾销指控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成本资料证据,至少应该采用变动成本法核算出口产品成本,对成本项目进行高度细化,寻找成本和产品之间最相关的成本动因,尽量使得出口产品的成本资料更加真实和可靠。为了使成本还原和成本分摊数据更准确,倡议出口型企业根据作业成本法的原理寻找出口产品的成本动因,有条件的企业尽量使用现代化的手段如ERP系统等,以提供资源使用的动态数据,以便更加准确便捷地核算成本。在费用核算方面,出口型企业为了应诉反倾销的需要在核算出口产品的成本时可以单独就该出口产品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独自设立备查账簿。

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之一是准确核算的产品成本,因此为了能在反倾销指控中胜诉,每一个出口型企业都应该高度细化出口产品的成本项目,寻找最相关的成本分配标准,保证成本还原和成本分摊的准确性,并且要针对出口产品单设成本账簿,详细记录出口产品成本包含的材料、人工和各项费用明细账,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而准确地提供反倾销调查所需的详细资料证据,才能提高反倾销胜诉的可能性。

另外,反倾销胜诉的关键是获取“市场经济地位”,这又需要涉案企业提供与反倾销调查证据属性相符的会计信息。

因此,我国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方面,不仅要注重形式上的协调,更需要注重实质上的协调,同时,要加强准则执行的监管。

四、结论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会计准则体系,已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从而为我国企业应诉或规避反倾销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和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平台,有利于我国在应对反倾销中获得完全 市场经济地位”。然而,反倾销应诉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复杂不足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提供符合反倾销调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又依赖于反倾销发起国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认可。这需要加大培养大量优秀反倾销应诉会计人才的投入。

会计论文网专业提供会计学,并提供大量论文资料,如有业务需求请咨询网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