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通过分析当前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会计软件的研发与应用,大力推进税务稽查应用软件的研发,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等相应的解决措施及对策。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税务稽查;企业
会计电算化是在会计领域中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的简称,即用计算机代工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分析、判断,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经营决策的需要。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在理论上并没有改变税务稽查的总体目标和范围。但是,会计电算化不仅改变了会计核算方式、数据储存形式、数据处理程序和方法, 而且也改变了会计内部控制与审计的方法和技术,因此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网络及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使税务稽查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1 我国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其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1.1 我国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末,至今已走过30 年的发展历程。会计电算化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缓慢发展到迅速普及,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用友、金蝶等一批民族品牌的商品化会计软件研发企业也迅猛地发展起来。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中提到:“到2010 年,力争使80%以上的基层单位基本实现会计电算化,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单位会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的状况”。可见,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是必然趋势。
1.2 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1.2.1 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的积极影响
(1)稽查地点更加灵活。在手工会计中,稽查人员一般采取现场查询的方式进行税务审计。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稽查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通过电脑查询的方式进行税务审计,这样不但可当场答疑,也不易泄密,而且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较高;稽查人员也可将相关数据资料通过打印机输出到纸张上,以便于税务机关存档;稽查人员还可将数据输出到磁盘上或通过联网方式取得资料,这样既能方便税务稽查人员快捷地取得数据,又不影响企业日常工作。
(2)稽查效果更加显著。与手工会计相比,对于依法诚信纳税企业而言,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中,税务稽查人员既能方便快捷地提取和分析相关数据,又不影响企业日常工作,而且征纳双方付出的成本都较低。可见,只要税务机关能够适当引导,即可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不但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而且实现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有效监控,防止企业偷税逃税。
1.2.2 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的消极影响
(1)稽查线索更加隐蔽。在手工会计中,会计信息包括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账簿以及财务报表等书面资料,税务稽查线索十分清晰;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会计记录的存储方式和处理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信息更多以电子方式存储在磁性介质上或计算机内部, 而且对于会计信息的具体处理过程及其修改、删除等操作均难以直观考查。
(2)稽查范围更加广泛。在手工会计中,稽查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相关数据资料;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由于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是基于计算机系统而产生的,计算机系统的有效、安全、可靠性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
因此,稽查范围不仅包括企业的税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相关的数据资料,还应包括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本身的功能及其控制的稽查。
(3)稽查手段更加多样。在手工会计中,稽查包括顺查、逆查、联查和抽查等,具体可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和证实等方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中,由于稽查范围包括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本身, 因此在稽查过程中,需要采用基于计算机的稽查数据采集与分析技术,比如利用稽查软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或是在应用系统中嵌入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在系统运行的同时采集稽查证据。
(4)稽查环境更加复杂。与手工会计相比,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中, 安全问题是造成税务稽查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环节面临安全威胁:一是从纳税人会计信息系统提取数据的操作环节;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信息的保管环节。在操作环节中,操作失误或病毒破坏很有可能造成纳税人会计信息系统崩溃,导致纳税人会计信息的丢失或泄露;在保管环节中,稽查人员是否能够对其取得的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保密。纳税人出于安全问题的考虑很可能产生不信任和不配合的心理,使税务稽查的环境十分不利。
2 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自1994 年至今,财政部相继颁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等规章,但由于其刚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缺乏检查和处罚措施,使得现实中对于会计核算软件的研制、销售、安装、使用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
《税收征管法》是税务稽查所依据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法律,但其中只要求纳税人的会计软件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而对会计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税务机关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检查的权力、责任和纳税人的义务等规定则完全空缺。直到2003 年3 月颁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才基本明确了税务机关开展电算化稽查的权力, 但47 号文件对纳税人义务和相关惩罚措施的规定略显单薄,对纳税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2.2 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研发尚不规范目前,纳税人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主要有:用友软件、金蝶软件、SAP、Oracle 以及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的会计软件,由于当前纳税人采用的会计软件种类繁多,软件各自采用的数据库平台和数据库结构各不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 使得不同会计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存在较大问题。虽然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以及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分会制定的《中国财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CSIA/ABM 98001 号》,已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规范和接口作了部分规定,但相关规范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虽然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和备案所使用的会计软件,但要求税务稽查人员精通全部种类的会计软件确非易事,这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技术要求,也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3 税务稽查应用软件的研发相对滞后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会计电算化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审计电算化即直接采用计算机程序对企业财务软件的数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税务稽查这个专业领域中的运用还远远不够,可以说税务稽查应用软件的研发只是刚刚起步,还不能满足税收稽查工作的要求。
2.4 企业会计人员、税务稽查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目前,在我国无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还是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大多是会计专业毕业略懂计算机知识或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略懂会计知识的“专才”,而严重缺乏既精通财税知识又熟练掌握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会计电算化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不但制约了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也大大影响了税务机关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5 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收、审计、司法等行政部门,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其中,工商、税收、审计、司法等部门虽然具有审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行政权力,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而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具有审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专业能力,但是由于其缺乏相应的行政权力以及其与企业的业务关系,削弱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不但降低了对纳税人会计行为的约束力,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稽查难度。
3 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的建议及对策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税务机关应与财政部门配合,成立专门的会计电算化推广普及部门, 完善会计电算化软件选择的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规程,并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的使用以规范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行为和纳税行为。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对实施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要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权利,以及纳税人应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对不履行义务的纳税人应实施必要的处罚。
当然, 税务机关也应规范会计电算化的税务稽查规程,并对纳税人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2 严格规范会计软件的研发与应用相关部门应严格规范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研发与应用,制定统一的通用数据接口。其中,规范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研发与应用主要是在会计软件的基本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和处理程序、整体运行环境等方面制定规范性要求,如规定会计电算化软件须具有自动记录功能,严禁纳税人擅自修改或删除会计数据, 必须保留会计数据的修改痕迹,以便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上机日志开展稽查工作;制定统一的通用数据接口主要是要求各种商品化会计软件和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的会计软件之间必须能够实现相互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同时要求各种会计软件必须预留审计数据接口,以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会计软件开发完成投入使用后再对其进行修改优化,要比在会计软件开发设计时对其进行改进具有更大的难度,并需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应参与会计软件的开发,可尽早发现会计软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开发出的会计软件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可靠的控制功能。
3.3 大力推进税务稽查应用软件的研发国家税务总局应该统一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研发稽查软件,使该软件既科学又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并使之在税务稽查的实践中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
税务稽查软件应具备以下功能:①可以兼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会计软件类型的数据库,从中采集税务稽查所需的稽查证据,并分析稽查证据的正确性;②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的会计软件进行稽查,考核该会计软件的功能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于目前已存在的税务稽查软件,必须加强税务稽查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不但要将手工税务稽查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技术等编入计算机程序中,还要利用网络技术逐步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纵横交错、上下贯通的税务稽查信息港,实现对稽查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有效利用。
3.4 提高会计电算化人员、税务稽查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中,由于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对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因此要求企业会计人员、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尤其是稽查人员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才能适应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开展对稽查工作的要求。稽查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会计、税收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信息系统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熟悉会计软件和稽查软件的使用,掌握一定的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等。当然要求所有稽查人员成为既懂会计、税收,又懂信息技术的通才也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合理配置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结构,即税务机构不但要有会计和税收专家,也要有信息技术专家、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的研究开发人员等。只有这样,税务机关才能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顺利开展稽查工作。
3.5 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管理职能的逐渐转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承担的社会监督职能愈加重要。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已成为判断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对于检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决不姑息,依法处置,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力度和质量;同时要严格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 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观念,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此外,加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督促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规范自身的会计行为。可见,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是保证纳税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