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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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要与一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时代相适应,相关研究文献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国外早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税存在意义的研究,而当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税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革新以达到最佳等方面。现阶段,我国国内研究的重点为关于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以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完善等不足。

一、国外研究近况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过程。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认社会救济制度,而随后德国的历史学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社会保障税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1、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定社会救济制度的作用,他们认为社会保障给其设想的受益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制度削弱了个人的进取和自立的精神。而德国历史学派则提倡国家福利的社会保障思想,其代表人物Lujo Brentano(1892)等人认为凡是个人不能达到或者不能顺利达到的目标,都理应由国家完成。国家必须制定劳动保险法、孤寡救济法以增进社会福利,实行社会革新。
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马克思(1885)则从社会必要扣除理论的角度提出了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前必须扣除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扩大生产的部分和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论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确立了指导思想。
3、凯恩斯(1933)在《通论》中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凯恩斯认为,为了刺激需求,政府应该直接举办公共工程,扩大社会福利设施,增加消费倾向,达到足够的总需求和充分就业。因此,社会保障就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开展社会福利,可以扩大总需求,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同时,他提出了社会保障税不足,倡议实行累进税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理论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福利国家和各国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凯恩斯的思想后来被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等采纳,特别是在英国的贝弗里奇(1942)提出的计划中更是得到了充分体现,该计划主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六个原则,以实行全面的社会福利。为了确保该计划的实施,筹集必要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税制体系。美国经济学家Arrow(1963)发表了《不确定性和医疗保险的福利经济学》,提出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不足,丰富了“市场失灵”理论,认为私人保险、商业保险不足以保障社会安定,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国家保障。t~J2001年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也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观点。
4、福利经济学则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庇古(1972)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为了增加国民福利,除了增加国民收入外,还可以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以达到这一目的,他主张国家通过征税等方式干预再分配或第二次分配。应该在不减少国民收入总量的情况下,提高穷人所获得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来增加社会福利。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转移支付以及一些社会福利的理论,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样,瑞典学派也是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倡导者,该学派代表人物维克塞尔(1983)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述。“自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理论是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论基础,主张扩大公共经济成分,实行收入再分配政策。

(二)当代对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税在开征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不足,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体系对公民的保障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革新以达到最佳等方面。
1、关于社会保障税是否为最佳筹资方式的研究。Stephen Nickell(1997)认为较高的失业率和慷慨而无限制地发放救济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应当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削减社会保障开支。James E.Mc-Clure和T.Norman Van Cott(2000)认为社会保障税本身具有一些弊端,使它与其他税收的重复征收导致雇主和雇员税负不公平:由于社会保障税法定税负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但是雇主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雇员承担部分不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的不足。因此,提出可以采用不会产生税负不公平现象的税(如州或地方所得税)或采用较小税负不公平现象的税来代替社会保障税进行筹资。
2、关于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程度的研究。Rodrigo A.Cerda(2005)对社会保障体系盲目追求社会公平而忽视社会效率必将导致该体系的不可持续性进行论述,认为在分期付款的社会保障体系下,社会保障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和生育决策,进而影响人口结构和劳动市场,使得社会保障税基减少,进而减少长期社会保障金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选择提高社会保障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而提高的税率又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和生育决策,产生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这一保障系统的不可持续性。
3、关于如何完善社会保障税制度的研究。约瑟夫A.佩契曼(1994)对美国工薪税革新的一种倡议是完全取消工薪收入上限,降低其递减性,使其转为一项累进性的工薪收入税,或由所得税、总预算基金来取代工薪税的决策。Alison Chopel、Nozomu Kuno和Sven StEinmo(2005)提倡社会保障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革新:因为就本国现实情况来看,养老系统的福利待遇较高,甚至高于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与老年人当前状况不符;而此时工作群体各方面压力较大,需要抚养孩子、偿还贷款、缴纳税收等,这部分群体需要减压;另外,其他群体(如单身母亲、无家可归者等)数量增加也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帮助;而政府财政赤字近年剧增,需要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社会保障税的各项目、税率等进行调整,以使其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国内研究近况

对我国社会保障税不足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学者们争论的不足主要涉及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配套完善等。
1、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迫切性、必要性和意义的研究。曲顺兰(2001)认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开征社会保障税能给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以一种安全感,必定会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发展。马杰(2001)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会产生外部正效应,所以,不能以制度来调节其供求,应由政府来生产和供应这一产品,人们在消费这一公共物品时同消费其他公共物品一样具有搭便车的情况,因此,社会保障资金需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筹集。黄旭明(2001)认为我国加入WTO后,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树立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信心,刺激消费,推动经济的发展等。庞凤喜(2001)等学者认为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手段,社会保障税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增强资金的征收力度;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在税的征收过程中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王红敏、高晓辉(2006)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搞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来看,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这一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筹集好社会保障资金就显得尤为迫切,即迫切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王继东(2006)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既可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稳定又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法律地位。现在我国税源充足,社会环境日趋完备,已完全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应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张俊芳(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保障广大从业人员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资源,提高征收效率。
2、对社会保障税持支持态度的研究。这种观点认为现行社会保障费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应该用税来取代费。黄钢平(2000)认为扩大内需的关键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而现行办法由于缺乏刚性制约,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且收费的筹集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体制革新的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良性运行。胡鞍钢(2001)是主张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代表,他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调剂使用。他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保税的基本条件,必须尽快开征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并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出了若干政策倡议。许娟和王帅(2005)认为,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毛建平(2006)认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费征管体制已暴露了不少的弊端和不足,国家对社保的投入不足,社保所需资金缺口大,覆盖面窄,保障层次低。王卓(2006)认为,社保基金总量小,覆盖面窄,而社会各成员对社保资金的需求强烈,从而造成供求之间的矛盾,而且社保基金的筹集缺乏强制性,征缴管理效率低。闰晓丽(2006)指出,当前我国社保资金筹集的主要不足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筹集办法多由地方做决定,难以收效;筹资机制不规范,地区间、部门与行业间负担不一,统筹面窄,社会互济范围小,多头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挤占、挪用时有发生,现收现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与社会老龄化的矛盾没有根本性的转变措施,参保的权利与义务透明度不够,影响参保积极性。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益处来讲,陈诚和邓茜(2008)认为社会保险费改税有利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因为其依据的法律层次高,权威性强,更具公开性、公平性以及组织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横向公平,防止我国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3、对社会保障税持谨慎态度的研究。这种观点认为尽管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从税收作用的预期来看,马杰(2001)提出尽管“费改税”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但是应该降低“费改税”预期。著名经济学家、厦门大学教授邓子基(2002)认为在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较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宽、人口老龄化不足在未来二三十年内逐渐步入高峰期、各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参差不齐、各地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甚大的情况下,要确定一个适当的税率水平,使之不至于因此挤出强制性缴费的养老金计划下的个人储蓄,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朱智强(2004)认为应否开征社会保障税还需慎重考虑,因为如果将费改为税,一方面,由于工作负担的加重,税务机关的规模和人员配备势必要扩大和增加,需要更多的经费加以补偿,征税成本随之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削弱了以前多部门相互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流失的风险必定会加大,而这个风险最终只能由财政来承担。薛惠元(2006)认为,尽管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从长远来看没有人会否定开征社会保障税,但现阶段时机尚不成熟,还存在种种顾虑和质疑。这包括:费改税是否一定会增大强制性;费改税后,刚建立起来的统账模式该何去何从;税收的固定性、统一性与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革新的渐进性及地区差异性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费改税该如何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是否已具备。徐一千和冯丽霞(2006)也提出相近的观点,即应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保障税。认为尽管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统筹社会保障基金,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基金性质的角度,还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都是合理的、必定的选择,但是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对其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浅析浅析论证方能施行。北京大学白静(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较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而我国目前开征此税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尚不具备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目前当务之急不是尽快出台新税种,而是应当努力营造和改善相关的外部条件,即要创设良好的税制环境”。
4、对社会保障税持反对意见的研究。郑功成(2001)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机制与国家福利机制不是一回事,国家提供的福利是国家职能的体现,与税的性质是一致的,而社会保险是受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属于私人物品,为其筹资的社会保障缴款在性质上是费而不是税;社会保障缴款具有有偿性,这与税收的无偿性相矛盾;目前的社会保障缴款所采用的缴费方式已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因而无需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公共性质与我国实行的部分积累制中个人账户的私人性质不相容;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社会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将会加大财政负担。郑秉文(2007)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费改税”的弊端:一是普享型社保制度宜采取缴税 制,而我国的社保覆盖面小,不可能建立一个普享型的制度。而采取缴费制可强化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防止道德风险,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参保的积极性,同时扩大覆盖面。二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如果采取缴税制,均贫富效应就会降低发达地区上缴社保供款的积极性,道德风险导致统筹层次难以提高。三是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制,其中个人账户供款带有强烈的个人储蓄性质,其明显的返还性质与税收性质刚好相反,如果费改税,会与制度结构产生严重冲突。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坏关键在于社保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符合国情,而非费或税的不足。黎洁、李明明、刘俊(2007)从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效益角度,对社会保障税收转嫁和归宿的浅析浅析可以看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不足没有实质意义。目前我国的情况是企业负担已经很重,而且劳动力极度丰富;提高税率对社会保障税税基的损害是相当大的。根据拉弗定理,在劳动力供给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使得工资水平不断下降,劳动力需求不断缩小,社会保障税收人会减少。结果就是社会保障税税率居高不下,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越来越大。除此以外,吴益民(2007)研究了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认为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则纳税人范畴具有不确定性:税收普遍性与目前农村人口不能纳入社会保障税征税范围相矛盾,一部分公务员和国企职员工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与外资等企业职员工资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得课税工资相差别,造成税收的征收有失公平;税源范围有失公正:对工资薪金课税而不对资本利得课税,使缴纳与收益脱节,本身的累退性难以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我国社会现有的保险缴费率偏高,使社会保障税初始起点高、负担重;由于人们纳税意识不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财政体制不完善等理由,社会保障税在我国应该暂缓开征。孙岩(2010)认为从公平视角下对照现实,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施条件尚未成熟。目前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实现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转变税制环境、解决偷费漏费行为等。但是从国际趋势来,国际上对社会保障费、税实践和革新呈现一种“费→税→费”的过程,并未呈现出统一征税的趋势。社会保障税费的革新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不足。而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本身的现实模式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只是手段之一,并不能完全消除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差异。因此,对现在征收社会保障税要在公平的视角下作出理性的深思。
5、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研究。曲顺兰(2001)提出,通过征税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劳动者通过缴税付出的经济代价,通过社会保障而取得经济和心理需求满足,从而维持这种特定生产关系的继续存在,这是政府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点,也是劳动者能够接受且依法自觉纳税的理论基础。在现阶段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是否成熟的不足上,李楠(2005)认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基础;广大群众保障意识的增强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税务机关健全的征管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较高的行政效率;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借鉴。高亚军(2006)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着手,探讨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税制基础不足。
6、在研究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出政策性倡议的研究。马国强、谷成(2002)浅析浅析了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和教训,并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不足做了探讨,提出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和应遵循的原则。高枕(2002)在对国外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建应确立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全面开征原则;二是合理开征原则;三是负担与收益相对应原则;四是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李微和周实(2008)通过对美国社会保障立法制度的研究,提出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作用。郑秉文(2009)提出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可分为分散管理型(如法国)、制约型(如英国)、投资型(如瑞典)三种类型。其中社会伙伴和互助体制在不同治理结构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型不适合中国国情,制约型和投资型是可供选择的重要参照系,在中国社保基金管理中,国家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
7、关于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的研究。刘小兵(2001)在浅析浅析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率、征收管理等分别做了设计。赵岩(2003)提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最终结果必须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如果一味强调高福利、高保障水平是没有出路的。社会保障税应与社会保障项目和保障范围相适应,从窄到宽逐渐拓展,税率从低到高逐渐调整,税收规模从小到大逐步扩大。李绍光(2004)对社会保障税的不足进行了理论浅析浅析,并尝试提出了基金积累制等一些具有政策意义的倡议。叶丹(2005)指出,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应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国家财力以及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一系列现实国情。按照普遍、公平、合理负担、循序渐进及征缴、管理、使用三分离的原则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种归属、征收管理措施进行合理设计,并且需要配套革新措施使其发挥更强大的功效。李乱欣、吕文静、龙立妹(2006)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纳税人应包括本国的所有工薪收入的人,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黄君洁(2006)提出在设计社会保障税时,征收范围应相对较窄,近期内不宜将农民纳入纳税人行列,而应随我国经济的发展、收入的提高而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
8、关于社会保障税配套革新措施的研究。张琦(2005)认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闫晓丽(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同时,又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财政预算革新、税收制度、工资制度的相关政策等进行配套革新。肖寓桐(2006)指出,社会保障税应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社会保障税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应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

三、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最后,笔者将做一个简短的结论并阐述社会保障税研究领域几个可能在未来几年有重大进展的论题。纵观不同时期的文献,其研究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即要与一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时代相适应,而非千篇一律。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日益增加,许多国家陷入了“福利危机”之中,较高的失业率和慷慨而无限制地发放救济有着直接的联系,此时的研究重点更多地集中在如何设计最优税率,如何适当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削减社会保障开支,减少工薪阶层的负担。
而我国目前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相关的研究重点更多地集中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网、相关的法律如何完善、相关措施如何配套等前期工作,“税费之争”的焦点也不过是哪一种方式在当前更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0世纪60年代以来,得益于统计学以及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社会保障税研究获得了飞速的进步,所采用的估计策略和计量模型不断更新,研究范围和成果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但是社会保障税理论还很不完善,对于许多现实的不足社会保障税理论还没有给出明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经济学家在如何设计最优的税收体系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将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应该在以下几个领域:首先,对社会保障税进行的浅析浅析不能只进行“局部均衡”浅析浅析,而应该从“一般均衡”的均衡模型角度浅析浅析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否则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少数经济学家已经开始运用一般均衡的浅析浅析策略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浅析浅析,这方面仍有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做。其次,经济学家对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响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效果还不甚了解,需要建立一种比较浅析浅析的框架对市场、法律和社会保障税进行成本收益方面的权衡。第三,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实证研究,只有实证研究的结果才能让我们对影响社会保障税的因素有深入、准确的理解。最后,近年来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思维策略和建模手段的重大发展,使得经济学家能从崭新的角度研究博弈不足。未来更多的关于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可能运用这一理论工具。
尽管西方关于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对我国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及如何开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制度的区别、国情的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与西方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差别。对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研究而言,未来的研究重点可能集中在以下领域:首先,事权与财权如何匹配?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如果事权和财权归地方政府,那么就只能建立起一个地方性的社会保障计划,这会影响到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再分配,对特定的地方政府来说,则可能意味着财政风险的增加。如果事权和财权归政府,那么可以保证全国范围内再分配的需要,但在目前保险基金缺口较大、保险覆盖面不宽、人口老龄化不足逐渐进入高峰期、各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参差不齐、各地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甚大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适当的税率水平,无疑将是学术界未来研究的一个重点。其次,城乡如何协调?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点。在城市,社会保障税如何使全体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理由是什么?如何能将农村人口纳入社会保障税征税范围?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是否可行、如何实施?最后,我国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响社会保障税体系的建设?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边界在哪里?等等。素如何影响社会保障税体系的建设?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边界在哪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