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理谈创新及会计处理实务对策探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资本市场得到迅猛发展。在证券化操作过程中,会计主体的表现形式不仅体现在以企业主体形式存在的原始权益人,更独特地表现为以法律概念实体形式存在的特别目的实体(SPE)。现阶段,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确认主要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其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不能充分反映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因此,笔者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理论创新和会计处理实务对策进行了研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一般运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未来具有可预见的稳定流的资产进行切割重组,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证券称为资产支持证券,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资产池在法律上表现为特别目的实体,它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信托、合约等其他形态。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为:首先将由银行等机构持有的贷款等信贷资产进行有效地贷款分级,再将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贷款进行合理搭配、组合,组成资产池,由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池“真实出售”给特别目的实体以达到“破产隔离”目的;最后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会计主体浅析浅析

1、原始权益人:指持有基础金融资产池的所有主体。

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其核心目标是改善其作为经营者的不良财务状况,无论是转变资产负债结构、调整资产的流动性,还是降低信用风险或提高资本充足率,都是为了提高其收益水平,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置也是以原始权益人为主体展开,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应当反映在原始权益人的会计确认和报告中,对外应依据公认会计原则提供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对内根据管理层的需要提供相应会计资料。

2、特别目的实体:指专门从事某种活动,达到既定经营目的的法律概念实体。SPE作为发起人在实现其财务经营目标过程中特设的一个载体,仅仅是一个具有法律概念的“空壳实体”。它代表投资者(受益权证持有人)持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在资产证券化采取销售形式(真实出售)时,其大部分权益被投资者持有,少部分由转让人以剩余利益形式持有,具有准资本特点,投资人以此保留对SPE的法律诉求。在资产证券化采取抵押融资形式时,SPE作为发行人承担债务工具发行后的债务,名义资产(抵押权基础上形成的贷款)则作为对该债务的担保。由于SPE的诸多特殊性,其作为会计主体的地位似乎与财务会计主体理论相矛盾。

三、SPE对会计主体假设理论的创新

1、传统会计主体是一个经济组织,它不但有特定组织结构和人员,而且还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法律上的 独立意识能力”,能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盈亏并编制对外报表。而SPE会计主体仅体现在某项受托资产的证券化,没有“独立意识能力”,只能通过契约获得抵押权,并以此为支持发行抵押证券,所有交易都通过事先约定的契约予以安排。SPE不能代表这些金融资产并随意处置它们,但需要对该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经营情况进行反映和报告。

2、传统会计主体与会计责任承担者在形式上是统一的,即企业本身既是会计核算主体,也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而SPE会计主体与会计责任的承担者有时是完全分离的。例如,在让与信托形式下,SPE按受托人要求发行证券,执行证券化交易契约;在业主信托形式下,SPE为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为保证“破产隔离”,SPE通常会将资产转让给投资银行等机构并由其发行证券,从原始权益人那里受让的资产或托管给信托人,或由SPE自己管理,并提供后续金融服务。在第一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责任人是受托人,SPE作为资产证券化契约的执行者,只报告受让资产的分割组合情况、证券的管理和运作、证券的承销、本息偿还等会计信息。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SPE自己管理受让资产,则只报告受托资产的管理情况,如受托资产未来流的回收、本息偿还、剩余利差账户结算、受托资产的抵押担保或转让等会计信息,而不必报告证券化资产的经营运作情况,但必须承担债券违约的责任。

3、当SPE由独立第三方组建时,由于“剩余利益”概念的含混不清,造成人们对发起人与SPE之间关系的经济实质难以辨认,给会计报表的合并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的合并理论和实务是以母公司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制约程度及后续涉人情况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关键。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E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子公司,有以下几个判断依据:①SPE为发起人带来收益,与发起人真实的子公司无实质性差异:②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制约SPE,并从SPE的净资产中获利:③发起人拥有与这些利益相关的风险;④ 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后续涉人。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条,就可判定SPE为发起人的子公司。即如果发起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剩余利益”,把SPE纳入合并范围将更符合会计惯例。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将转让者与受让者间的金融资产交易视同销售(表外处理)还是作为担保融资(表内处理l,不同的处理对会计报表影响不同。

1、风险与酬劳浅析浅析法。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首先明确证券化结构安排中主导性合约的特点,如果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则证券化交易视同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否则,应视为担保融资,进行表内处理。风险与酬劳浅析浅析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早期应用较广,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它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尤其是该策略认为金融工具的风险与酬劳不可分割,有“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

2、财务成分法。该策略的核心是资产的制约权决定其归属,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揭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即通过“真实销售”实现对转让人破产风险的隔离,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有用性。但该法以转让人对已受让资产的“制约权转移”为标准仍存在缺陷,即“制约 的概念无法明确界定,存在相对量的不足,在实务中要依赖于专业判断,容易使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后续涉人法。该策略运用了。部分销售”的思想,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后续涉人,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人的那部分资产作销售处理。涉人的标准相对简单,只要资产转让后,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存在任何制约、权利和义务的事项均可认为是后续涉人。该策略是财务成分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前两种策略相比,存在以下优势:一是在资产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二是回避了。相对数量的不足,只需考查有没有后续涉人,无需计算制约权是多少,从而避开了对后续涉人程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倡议

(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准则。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外已经发展了3O多年,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实践操作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后续涉人法”的应用和对允公价值的估计策略等。

(二)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3年发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46号(FlN46)合并范围标准,确定SPE的合并范围,在强调制约权的同时,从SPE对资产证券化相关主体预期风险和酬劳的影响来具体考虑是否将SPE进行合并。SPE应由承担大多数预期风险、享有大多数预期酬劳的实体进行会计合并:此外,当出现某一企业承担SPE大多数预期风险,而另一企业享有SPE大多数预期酬劳的情况时,应该由承担预期风险的企业作为母公司对SPE进行会计合并。

(三)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化活动中的重要会计信息应予以充分披露,如金融资产转让的金额、目的及转让产生的损益,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回购协议等。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改善现行财务报表结构模式,对已发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及时规定其最低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发生日期及金额、业务性质和交易条件等;二是增加若干补充财务报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确认和正确计量的证券化业务,可作为正式财务报表项目在补充报表中反映其较为详细的信息,例如债权金额、估计的标的变动损益、未来可能的利得或损失等。

(四)加强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对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的素质,将有助于增强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减少主观臆断,使资产证券化活动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具客观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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