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决税收管理矛盾战略设想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解决征纳矛盾的战略设想

征纳矛盾是税收管理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可以为解决其它矛盾创造条件。同样,要真正解决这一矛盾,也离不开对其它矛盾的有效解决。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解决征纳矛盾的关键就是要理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税费革新步伐

长期以来,我国税费制度的越位造成纳税人的税费总负担非常深重,已经超出了发展中国家居民所能承受的税负水平。因此,清费立税工作要在今后的革新中进一步深化。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项目,应全部废禁;对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坚决取消;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规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浅析浅析,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项目也要明令禁止;逐步取消省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规费收取的项目标准管理和监督办法,一律由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管理。如委托检验检疫收费、科技信息与咨询开发收费、社会有偿收费等等;要将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相应的税收,如社会保障费改税、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等。确属政府行使职能需要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必须实行资金收缴分离。将现行收管用一体化的资金管理方式改为收费实施同资金收缴分离,做到“收缴两分离、收支两条线”,坚决割断收费部门与收费行为的利益关系。通过税费革新的深化,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费负担。

(二)加快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对政府所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如果不能够较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的这种基本需求,那么,他们就无法切身体验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主动纳税的积极性也就难以产生。所以,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涵,是不能仅仅通过口号来让人们信服的,而必须要通过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通过政府用税收用于社会谋福利的实际行动来让人们体验感受,直至信服。因此,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对于改善征纳之间矛盾的作用不可或缺,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编制公共预算,并增强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与法治化程度。即政府预算必须依法编制、依法执行,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杜绝各级政府在财政收支不足上的黑箱操作,使纳税人对政府产生信任感,并切身感受到政府税收是社会经济所必需的,而非负担。这样,税收征纳之间的矛盾必定会大大得到缓解。

(三)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目前,我国在保护纳税****利方面还显得十分薄弱,不仅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而且,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仍未从根本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识还相当严重。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早日制定专门的纳税****利保护法;其次,税务机关必须从根本上,而不单单是从口头形式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真正落实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再次,要大力提高纳税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不断完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相关制度与各种服务设施体系,并提供各种渠道来鼓励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逐步改善不和谐的征纳关系,进而激发广大公民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严格税收执法

改善征纳之间的关系,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税收管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执法,一切要依法办事,即解决好有法可依与执法不严的矛盾,对偷逃税的纳税人,不管是谁、背景如何,都要一视同仁,决不允许有脱离法律制裁的偷逃税行为。只有做到了严格执法,才能保证税法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也才能保证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而不会对广大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产生人为的不良影响。

二、解决征税人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税收战略管理所关注的内部矛盾,除了征纳矛盾以外,还有征税人间的矛盾,具体来讲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与地方之间税收矛盾的解决

在目前征税人之间的三种矛盾形式中,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应该占据主要地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自建国初期开始就已经进行了多次财税管理体制革新,但是,都没有达到真正解决不足的目的。现行分税制革新以来,由于革新未能一步到位和过于集中财税管理权等理由,出现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相脱节的不足,地方政府在与政府争夺财权的不足上矛盾越来越大,所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应是现阶段我国解决与地方之间矛盾的必定选择。
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只有在事权明确的前提下,财权的分配才能做到科学合理。要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在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凡是与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有关的事务,即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独立承担,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应。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既责任分明,还必须在宪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将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行法制化。
其次,必须进一步划分财权,保证地方政府履行事权所必需的财力,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权与管理权。革新地方税体系的首要内容在于稳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地方税最终应形成以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财产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体系。但就近期来看,应继续维持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的骨干税种。可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车船使用税,适时开征财产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等税种,这些新税种要作为完全的地方税。在立法权上,可以只负责制定相应的基本税法,至于地方税种的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均可适当下放地方,并且,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资源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并制定具体征税办法,但要报上级立法机关备案。
再次,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调节地方间的财力盈缺。我国1994年分税制革新,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上采取了维持既得利益的总体思路,背离了制度的应有之义。革新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即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应从两个层面同时进行,一是革新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办法,要本着调节地方财力盈缺、保证落后地区正常发展的原则,采用因素浅析浅析的策略,对落后地区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推动这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要革新和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办法。当前,要加紧完善地市对县市,及县市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充实基层政府财力,推动农村税费制度革新。
当然,单单依靠完善分税制,还不足以解决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还必须从宏观着眼,围绕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任务,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坚决打破目前条块分割的经济格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制并严格执法就成为重中之重。对于有些地方采取税收恶性竞争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凡是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主旨相悖的地方割据行为,都要坚决摒弃。

(二)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矛盾的解决

解决这一矛盾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因为它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它革新的深入进行。一要革新和完善税制,减少税与地方税之间的重叠与交叉,特别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管范围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二要继续完善分税制,逐步降低共享税的比重,实现比较彻底的分税。三要积极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税收之间的矛盾,割断税收计划任务与税务人员薪金待遇等方面的联系,消除国地税机关争抢税源的动因,四是可以在目前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合并国地税机关的报税大厅,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还可以考虑逐步合并国地税机关的税务稽查部门,减少对纳税人的过多打扰,加强业务上的衔接,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