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中理由及对策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0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存在的不足

政府采购从实施至今,在伴随着公共财政的革新和完善的同时也在逐步发展,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足。
(一)政府采购总体规模小,范围过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虽然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但由于采购资金占GDP或财政支出的比重偏小,且采购项目中货物类所占比重很大,而工程类采购比重较小,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还不明显,尤其是在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不尽统一和规范,配套革新措施有待完善。存在采购方式选择随意性大,擅自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评标策略不公开,不严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不足。
(三)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只实用于招投标行为,不实用于政府采购全过程。虽然已经出台《政府采购法》,但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法规、协商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法规、对行为主体及主体人员资格认定的规定、对各行为主体约束行为的规定、政府采购程序方面的规定等尚未建立完善。
(四)政府采购尚未建立一套完备强大的信息渠道。这就导致政府采购机构不能获得最优的市场资源,同时许多供应商也不能获得采购信息。另外,各地方政府和部门分别制定了自己的采购规章制度,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矛盾,采购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五)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缺乏。政府采购是一项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专业化水平要求极高的工作,客观上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得财经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熟悉掌握市场各种产品性能和,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网络工程、建筑工程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更应掌握和具备市场操作的技能。同时,还要全面掌握招投标的有关法定程序和文件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然而,各地在成立政府采购机构时,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过少,或者受人员编制的约束,往往都是在财政内部调剂产生,这些人员除能够熟练掌握财经知识外,对其他行业管理知识和高新产品专业技术知之甚少,隔行如隔山,致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具体商业活动中往往存在盲区,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益和运作质量。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深思

针对上述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给予解决。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界定采购职能。从理论上说,政府购买性支出中除了公务人员经费外,基本都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不仅包括政府消费品的购买,而且包括政府投资品的购买如政府提供的公共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如果实践中能够如此,则政府采购的规模自然会进一步扩大。此外,要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规范政府财政行为,避开腐败现象发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选择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模式。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三种采购模式:集中式、分散式和半集中半分散式都有其优劣,如何选择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模式,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确保所选模式的先进性和适应性。鉴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选择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半集中半分散的采购模式:政府所需的大型物资、重要项目、普通办公设备及器具如通讯、交通工具、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以及政府所需的重大服务项目等大宗采购应集中进行。而小额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及短期少量服务则由各部门自行分散采购。在采购方式上,无论集中还是分散采购,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就应该采用招标采购。
(三)革新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式。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层层分散指标,预算拨款层层下拨,单位用款结余也留在本单位。而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制则只层层下达指标,货款由财政拨付给供货商。也就是说,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即实行帐款分离制。这样,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财政就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的制约,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并最大限度地避开商品采购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和腐败现象。
(四)建立全方位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法律监督机制。以《政府采购法》、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预算以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有无违规操作的现象,并对采购标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将有关的采购法规文件、采购信息、采购结果等定期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五是建立日常监督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节约资金效果、采购项目的质量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五)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在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中,可采取短期培训和岗位练兵相结合,分层次分阶段进行,不仅要使他们熟悉政府采购的各项法规、制度、政策,还要掌握招标投标、预算管理、商务谈判、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国际商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对于新加入的政府采购人员不仅要在其加入之前进行考核,还应该在进行实务操作之前实行一定的岗前培训。而且培训要分层次:负责大宗采购或者特殊商品采购人员由负责培训,小额商品采购可以由各部门各地区自己培训。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政府采购人员实施考核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
(六)运用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步阶段,通过纸质信息,书面招标、投标、开标可起到示范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量大、成本高且与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因此,我国应该加快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的步伐,利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首先,要建立全国及区域政府采购信息网,搜寻、储备、传播政府采购信息,降低政府采购信息成本;其次,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商务活动,积极研究开发包括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在内的电子商务软件,试行网内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