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体系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实环境和融资困境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中国企业开始越来越多地尝试直接跨国投资生产经营, 2003年以后,尤其是以2004年为转折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能源、资源型取向极为明显,产业和地区投资主要围绕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如拉美地区,同时,随着中国内地企业国际竞争实力增强,以家电产品制造企业和少数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为代表的中国制造企业海外投资设立研发、制造中心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大意义已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共识,但在我国当前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依然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长期稳定资金的重要供给者,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它们无法满足经济增长和海外投资对长期稳定资金的需求。我国政策性银行组建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原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革新扫除障碍,因而自组建之初就背上了沉重的政策性呆帐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传统的政策性银行作为政府出纳,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们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实行保本微利的目标。同时,在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其他一些障碍和不足,突出表现在:(1)审批环节过多、限制过严、效率低下。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需经过驻外领使馆、地方计划部门、国家计委、商务部、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倡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企业情况及投资资金来源等,由于审批制度不透明,涉及部门繁多,加上没有时限要求,通常一个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需要一年,甚至更长。(2)政策支持不配套,优惠不大、范围不广。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手续太繁;设备对外投资通常退税不足,海外合作开发资源产品返回缺少税收减免政策;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太小,规模不大,优惠程度不高;缺少专门的各类海外投资风险基金,政府援助对于企业“走出去”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充分;海外项目投资保险品种太少、费用太高、条件苛刻;信息服务水平较低,缺少海外投资的技术援助等。(3)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对外投资的总体规划和境外企业管理办法,也没有权威海外投资信息和咨询服务机构。另外在对外国际工程竞标项目中,我国企业之间经常发生恶性竞争的现象,缺少权威协调部门。

二、国外跨国经营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经验借鉴

(一)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美国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措施一是政策性金融支持。美国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是为对外投资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在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业务中,有两项贷款专门用于支持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即开发资源贷款和对外私人直接投资贷款。二是海外投资保证保险制度。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始于1948年实施的“马歇尔计划”,目前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美国执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专门机构。美国政府是该机构的后盾,主要为美国私人海外投资者提供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三种政治风险担保。三是税收优惠。给予海外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是美国政府自二战以后的一贯政策,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和关税方面的优惠。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提供援助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便利。美国海外投资支持政策的最大特点是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至上,保护本国对外投资者权益。

(二)日本政策性金触机构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日本政府推动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措施:一是海外投资保险、担保与保证制度。该制度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海外投资融资担保制度。前者主要面向企业,后者主要面向为各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和避开企业双重征税制度。前者旨在帮助本国企业在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特定领域开展海外投资合作时降低风险。三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是日本政府支持海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渠道,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库等机构和海外贸易开发协会等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优惠贷款。四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经济研究所及上述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专门的机构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信息咨询和指导。日本海外投资鼓励政策与措施以争夺市场、获取资源和避开贸易摩擦等为主要目标。日本除日本进出口银行外,还有日本发展银行(DBJ)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为海外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建设完善我国的金融支持体系

由于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商业性金融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有效解决这一不足,我国应当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根据企业类型,企业发展的阶段,企业投资方式和企业投资区域的不同确定金融支持重点。同时,还应制定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制订专项法律,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中国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不足,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因此,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
(二)革新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提供外汇便利。国际经营必定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
(三)鼓励我国银行实行跟随经营战略,解决我国跨国经营企业银行支持不足不足。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
(四)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扶持,跨国经营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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