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相关理由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近况及存在的不足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党组织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企业内部组织由“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代替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表面上看,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党组织工作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口号下变得不那么实在了。但是,党组织的人员构成事实上还是坚持了与行政领导职位交叉任用原则的。也就是说,重要的行政职位与党组织的重要职位是由关键的人物交叉兼任的。这就使得“新三会”的重要成员同时也是党组织的重要成员,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上的削弱。
然而,党组织工作还是被弱化了,主要是观念上的自我弱化。这种弱化体现在劳资关系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党组织工作重于情感说教,轻于法理疏导。劳资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情感说教虽然重要,但在对职工来说关系重大的物质利益面前,情感说教已经显得很苍白。同时,由于党组织工作未能站在依法说理的根基之上,也间接导致职工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各种思想的冲击加大了情绪波动的程度,劳资关系越来越倾向暴力化。
二是党组织工作重于事后调解,轻于事前防患。由于企业内部“新三会”权高位重,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企业相比,党组织的地位客观上说是回到了它应该回到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党组织生怕触犯“新三会”的权力,动摇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工作上小心翼翼,行动上轻描淡写,只要不出事情就认为不宜做过细的工作,许多企业党组织都摆出无过便是功的姿态。国有企业党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的这种观念,导致许多劳资关系矛盾未能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认识上没有高度重视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知识技能上没有坚持与时俱进。由于重视不够,所以没有及时进行知识技能的更新换代,未能利用各种现代管理工具来改善党组织的工作,使党组织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改善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作用的对策措施

1.加强思想指导和普法宣传,营造规范和谐的劳资关系氛围。由于劳资关系是一个动态关系,会随企业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与内部治理的变化,特别是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互动而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党组织应根据国家对劳资关系的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提出本企业调整、规范劳资关系的指导思想,构建企业劳资关系协调的总原则。
在国有企业中,大多数骨干员工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的,他们既经过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年代,也过惯了工作有保障、收入少波动的生活,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员工有进有退、岗位能高能低、工资可增可降的就业环境不是很适应。一旦出现收入有波动,工作有变动,都有一个适应的不足。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不重视依法保障员工的非权益的历史。比如在20世纪末期,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不按职工全部实际收入为基数缴足养老保险金的不足,有的企业存在不提够住房公积金、不交满医疗保险的不足,还有的企业不让职工休足法定假期而不发放应有加班费等,这些不足过去不为职工所重视。
但是,近年来社会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例如,2004年以前,企业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与其工作时缴交的养老保险挂钩的比例是不高的,职工退休金的多少只与历年档案工资、工龄等因素有关,大家都差不了多少;而2005年起,退休金与职工在岗工作时缴交的养老金挂钩的比例大幅提高,越是退休晚,养老金比例高、缴得足的职工,他的退休金就越高,而且增加的幅度非常大。这就出现了巨大的反差,成为职工与企业矛盾的主要根源。这时,企业党组织就能起到极大的作用。一方面,要求公司经营层尊重历史,增强资方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以依法办事、有错就纠的精神处理历史不足。过去没有依法依规保障职工权益的,不仅现在要依法保障,而且要对过去的欠缺给予适当的弥补;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正确引导劳方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而不是通过干扰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来引起资方重视。
在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堡垒作用还是很坚强的,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还是很正面的,这就为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正确解决劳资矛盾提供了条件。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策指导和法律宣传作用,本身就是在履行依法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做的,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都应该执行。在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足上,党组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要求劳资双方依法办事,这既给代表资方的经营层指出了决策方向,使他们不能在依法给予职工合法权益的不足上有犹豫迟疑的空间,也为广大职工提供了精神依托,使他们没有无处诉求的内心担忧,这就为劳资双方创造了协商解决矛盾的氛围,极有利于在企业内部营造劳资双方依法合作、互利双赢的文化环境。只要坚持依法办事,历史的不足解决起来容易了,未来的不足也会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