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行政法制化建设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浅析浅析


(一)这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建设的必定选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弥补当前行政建设存在的缺陷。当前行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乏强制性制度约束力量的保障。行政法制化不仅便于公务员知道行政建设的具体内容,而且还加强了对公务员的外在强制性约束,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行政规范。其次,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克服我国传统行政的不良影响。我国传统行政极端强调道德本身的教化作用,实行以.‘情”为中心的管理,把“情”摆在一首位.然后才是“理”、 “法”,并且将官员个人道德修养看作是一切行为的基础。但是单纯的依赖个人修养,是不能达到重塑良好人格这一目的的。因为个人道德责任毕竟只是一种软约束,它不能有效地遏制某些个人做出违反道德的行为。实现行政法制化,用这种硬约束即外在的强制力量,将推动和保障道德要求在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最后,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有助于树立新的行政原则与规范。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进行行政建设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导致社会道德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行政法制化,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务员违反道德的行为冲动,净化社会的道德环境,弥补已经弱化了的社会舆论的力量。这就有利于新的行政原则和规范深人人心,促使公务员尽快形成遵守行政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二)这是、消除行政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同时又因社会分配调节机制的乏力而导致公务员收人水平相对较低,这两种状况并存,极易引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近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受到市场“逐利原则”和“交易原则”的不良影响,部分行政主体热衷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政权力这时便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在少数行政主体身上失去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行政失范应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

行政失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行政失范,其实质在于行政权力主体违背权力的公共性,实现非公共利益。要消除行政失范现象,彻底遏制行政腐败,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素质教育,引导行政主体自觉遵守行政原则和规范。由于行政主体的性质、地位及作用具有特殊性,人们对其的期望和要求都很高。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其中包括行政责任。如果单纯依靠行政主体的自律是难以达到对行政权力制约这一目的的,因此,必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所以,要想、消除行政失范现象,必须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

(三)这是世界各国行政管理的普遍趋势


实现行政法制化,并建立相应的道德组织,进行制度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管理工作的普遍趋势。这些国家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一些道德纳人有关法律、法规。如印度在1964年就制定了关于政府公务员行政准则的专门法律《文官行为准则》;美国鉴于“水门事件”暴露出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不足,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又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81年韩国通过了《公职人员法》,其后又根据形势进行了多次修订;加拿大于1994年颁布了《加拿大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墨西哥又紧随其后制定了《公务员职责法》。法国、英国等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

新加坡、巴基斯坦等许多亚洲国家也都有了明确的行政法规。这些以法规形式确定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规范,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二是廉洁奉公,不能以权谋私;三是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四是严守国家秘密;五是树立公务员良好社会形象;六是对于违反行政道德者严厉惩处。其规定具体、明确、易十操作.并设有专门的事权统一的行政监督机关。如美国设置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和道德官员,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法国设有“宪法委员会”、“行政法院”;英国、加拿大等国设有“行政裁判所”;韩国设定了公职人员委员会;新加坡设有“贪污调查局”等等。无论行政管理的具体方式在各个国家会有多大的不同,确定无疑的是:行政法制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普遍趋势。行政的提升和重建必须通过法制化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