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模式探讨综述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 模式综述

1.1 TOT模式(Traner-Operate-Traner)

TOT模式(Traner-Operate-Tran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具体是指东道国在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国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的从外国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

1.2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3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即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具体流程是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IIF模式的优点在于可积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4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即使用设备协议模式,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UEC模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设施等。

1.5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的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PFI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众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

1.6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即使用者付费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指定合理的收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

1.7 ST模式(Shadow-Tolling)

ST模式(Shadow-Tolling)即影子收费模式,是指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8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司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主要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是一种以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1.9 BOT模式及其变种(Build-Operate-Traner)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er)“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在次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BOT适用于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盈利潜力的项目。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模式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在B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但不完整;在BO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且比较完整。投资者参与度比BOT模式高;在BOO模式下,投资者长期拥有项目完整的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

1.10 BT模式(Build-Traner)

BT模式(Build-Traner)即“建设一移交”的简称,是PPP模式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演变,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按合同规定赎回。BT模式主要适用于项目建成后无法直接向公众提供产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办人支付该项目的款项,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BT模式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1.11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