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面临困境及其对策浅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不足


公务员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难度。尽管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探索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的创新,但具体在公务员绩效考核方面仍存在很多困惑和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考核目的不明确。绩效考核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为了考核而考核。从管理制约理论上讲,绩效考核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更是保证实现组织战略目标的有效管理制约手段,一方面组织通过绩效考核体系把组织目标分解成为个体绩效目标,同时通过绩效考核来衡量组织近况,并将近况和未来目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中的差距,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和优化组织的资源和管理机制来不断地缩小差距,最后实现组织目标。所以说,实现组织战略目标才是绩效考核的真正出发点。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奖优罚劣,便于以后工作更好地开展。但是不少公务员包括领导干部对绩效考核的目的认识不到位,不少人认为考核就是填张表、开个会、表个态、投张票,用不着那么认真。因此,开会总结时泛泛而谈,流于形式,评优时看人情关系、看领导脸色行事,没有认认真真地去总结经验,认识缺点,改善不足,而是盲目地去做这项工作。这种态度上的不重视直接导致考核过程的不严肃、考核结果的不精确及对结果运用的不恰当。
第二,考核重点不突出。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但是真的需要每年、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对员工的品德和能力进行考核吗?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会发生变化吗?绩效考核体系真能够准确衡量出这种变化吗?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扩大了绩效考核的外延,德、能、勤、绩、廉是公务员的全面考核而不是绩效考核。不是说德、能不需要考核,而是更应该在招聘过程中进行考核,或者是在晋升决策过程中进行考核,而一旦让他通过了这门槛之后,在他进入下一个门槛之前,可以认为他的“德”是符合现行职位的要求的,所以不需要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来进行考核。“绩效考核”重在考核“绩”和“效”,也就是考核公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即“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所以要把公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当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而不要出现年年考核而考不到点子上,使得说老话、套话、空话、大话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没有很多实质性的内容。
第三,考核策略不科学。现行的公务员绩效考核通常是以一个部门或一个科室为单位进行的先个人小结,再评议,然后领导总结,集体评优,再填考核表,最后由考核委员会审定。这个过程看起来比较规范、无懈可击,但一些环节仍有不合理性。处长和科员的工作内容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放在一起按同样的标准评比,显然不合理、不科学。而且有些部门的考核策略过于陈旧,直接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目前公务员考核的指标是涵盖所有岗位、类别和层次干部的,因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用此指标来考核公务员,必定无法反映考核对象的岗位特点、本质个性等。其次,指标的用词过于笼统、含糊,缺乏可操作性。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面对这类指标往往感到难以判断。如“能力”评判,投有精确的指标,怎么判断有无能力,考核者往往凭自己认识和估计作出判断,这就难免产生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再次,考核指标过于粗放,实用性不强。一般来说:定性的条款多,定量的条款少;抽象的条款多,具体的条款少;软指标多,硬指标少;显绩指标多,潜绩指标少。最后,考核指标过于陈旧,有些指标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对一些反映形势发展要求和鲜明时代特点的新指标,没有被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考核结果不够精确。考核结果是考核过程的最后反映,殊为重要。但从目前一些考核结论来看,至少存在三个不足:首先,考核结果中掺杂的主观意志过多。即考核工作人员往往喜欢轻易做出定论,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更有甚者,有时出于偏见和某种政治需要,先做考核结论再进行考核,使得考核流于形式。其次,考核结果仅仅是一些数字和事例的罗列,缺乏深入的浅析浅析。不去追究数字和事例后面的深层理由,仅凭表面的一些东西就轻易下结论。这就常常使考核结论与本人的真实情况发生极大的偏离,在群众中造成考核不负责任的坏印象,影响到考核工作的权威性。最后,考核结论在写作上含糊、笼统。几乎“千人一面”,缺乏对考核对象的精确描述。从这些考核结论,外人很难作出对考核者的判断,其实用价值大为降低。

二、影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理由浅析浅析


1.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如本文开头所述,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绩效考核标准过于粗糙,对于细节并没有作出相关解释,虽然有的部门出台了一些细则,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层级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缺乏可比性,这就使得各级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对法律的执行大打折扣。这种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公务员绩效考核态度上的不重视。对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国家把制定法规的权力下放到各级政府部门,因此,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定层出不穷,造成了考核的不严肃性。而且其公开性也受到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