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环境下企业自创商誉确认\计量与披露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是合理且必要的
(一)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制约的,由过去事项和交易形成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的资源。自创商誉是企业拥有的,而且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并且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预期的超额收益。因此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论文。(二)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会计原则的规定
相关性原则:工业经济时期,企业的生产以有形实物资产为主,是否确认自创商誉对企业的影响都不大,而在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创商誉不再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它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只有确认自创商誉,及时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才能为企业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合理决策的有用信息。可靠性原则:所有单一因素对商誉的影响都体现在它未来的超额收益上,虽然单一因素我们难以可靠地计量,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预测科学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策略把企业未来的超额收益能力或者企业的整体价值可靠地计量出来,因此自创商誉的价值也能够可靠地计量。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财富,使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超额盈利,只有将这一资产入账,才能全面地、真实地、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更能体现可靠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相互对比。主要有两层含义:①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企业在并购时予以确认的合并商誉实质是被合并企业的自创商誉,合并商誉仅仅是在产权交易时点的一个状态,商誉更多的是以自创商誉的形式存在,即自创商誉是外购商誉的基础,外购商誉是自创商誉的转化形式。因此,只有在并购时确认合并商誉,在平时确认自创商誉,才能使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具有可比性。②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在同一会计期间,对于相似的两个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合并行为而另一个企业没有合并行为,如果只确认合并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那么没有合并行为的企业因为没有合并商誉的产生而在财务报表上处于劣势,但事实却不一定如此。 如果对自创商誉予以确认,则会使不同的企业在相同的会计期间具有可比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准则中只确认合并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但是自创商誉与合并商誉一样,其实质都是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该确认自创商誉。
重要性原则:我们在对财务报告进行披露的时候,只要是重要的财务信息就应该充分地予以披露。在现代社会,全球的企业并购越来越频繁,企业并购中确认的商誉数额越来越大,而自创商誉是并购商誉的基础,只有平时对自创商誉予以反映,才符合重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