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财税处理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0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BT模式的一般定义为“建设—— —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制约,运用BT模式运作的公司越来越多,其中包括不少上市公司,一方面公司参与政府项目运作,增厚业绩,另一方面也减轻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这一模式的运用将越来越广。 BT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运作主体及模式为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

财会处理中的疑惑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规定: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即如果项目方提供建造服务的作为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未提供的建造合同服务的按投资额作为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收入。在会计科目设置上,需增设“长期应收款”“工程施工”等科目,按回购款折现后计算出实际利率,按投资额具体计算应计入本期利息收入。
但目前,在实务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确认收入的起点,即在回购期开始确认还是建设期就开始确认的不足。如果从会计稳健性角度,应在回购期开始确认较妥,如从金融资产角度考虑,投资建设期开始确认似乎也有依据,因为已开始投资,在回购款上已可以确认相关的利息收入。从目前上市公司公开公告的年度报告上看,两种作法均有。
第二,BT项目合同不仅仅为建筑工程,还包括自有产品、安装、系统集成、软件等业务,是否按相关准则规定确认收入,还是该BT业务不作为上述解答中规定的BT业务,尚未有明确规定涉及。

所得税处理的关键不足
目前对BT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不足尚未有明确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而言采用直线法摊销,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等。对BT业务在所得税上如何定性,是一个关键不足。笔者认为,可以有如下两种理解:第一,长期应收款应作为一项资产,回购款作为收入,类似分期收款转让一项资产,长期应收款作为资产按直线法摊销,而收入确认如果参照分期收款有关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会计处理时已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在分包业务中实际上会计科目上按实际利率法上计算的收入,包含是二部分内容,一是投资额的利息收入,二是回购基价与实际外包工程投资成本的差价。
如果按上述会计税务处理,会造成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税法上有一定的时间性差异,在建设期及回购期均作纳税调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会增加较大的工作量。
第二,将长期应收款作为一项金融债权,直接以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纳税,无需作纳 税调整,那是否有相关依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在利息收入确认中讲到,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酬劳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应该说,适用指南为企业所得税实际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实务中应有一定的效力,如果按此规定处理,可以减轻企业的工作量,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作纳税调整,但同时在分包中财务上确认的收入实际包含了工程款的差价,似乎与金融债权的利息收入不太相符。

营业税处理尚未明确
因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业务未明确出文明确,部分省市(如重庆市、湖南省、广东惠州市等)已出台相关规定,规定不尽相同,现主要就营业额、适用税目、税率、纳税义务时间等要素进行浅析浅析。
对于适用的税目、税率和营业额,重庆市于2008年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不足的通知》规定: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即税目为建筑业,营业额为向政府收到所有回购价款,至于是否可以抵扣分包方缴纳的营业税,文件不是太明确,但从税法原理上既然认定为总承包方,应是可以抵扣的,税率为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则于2011年8月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不足的公告》规定:以投融人名义立项的,应作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营业额为全部回购款,税率为5%;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如投资方与施工方为同一家,则按建筑业征税,营业额为回购价款,税率为3%,施工环节不再征税。如投资方与施工方不为同一家,仍按建筑业征税,营业额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额征税,税率为3%。该规定与重庆市规定主要区别为按立项人的不同分不同税目征税,对分包方营业税明确规定可以抵扣。
广东惠州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发文BT项目营业税相关不足,基本上同湖南省规定中以项目为主名义立项的征税规定。
对于纳税义务时间,上述三地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意思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
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综上所述,虽然部分省市出台了BT业务营业税征税的相关规定,但也仅针对以BT项目为建筑工程的合同。但从目前实务来看,BT合同部分涉及产品、安装、系统集成、软件等业务,在与政府签订合同时也作为BT合同签订,这种业务如何定性、如何计缴营业税、是否作为混合销售计征增值税等不足还待明确。
部分省市对BT业务尚未有明确规定,使实务操作无法可依,所以存在税务局内部对某项业务作为销售不动产还是总分包内部不同意见的情况,倡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规定,规范BT业务营业税相关不足。